一直以来,“言论自由”被奉为西方的圭臬和所谓的“普世价值”,那么言论自由的内涵是什么?西方声称的“言论自由”在西方真的存在吗?
“言论自由”即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大多数现代国家的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社会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几乎所有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入宪,言论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而“言论自由”被视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权利或免受政府行为干涉的自由权利。然而实际上,国家可能设立法律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泄密、诽谤他人等。另外,“言论自由”还要受到社会道德层面的限制,如不得造谣和贬损他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然而,在一些人的鼓噪下,“言论自由”如今在一些人心中逐渐演变为一个模糊的概念,简化为可以“无拘无束地畅所欲言”。
其实,任何国家的“言论自由”的“自由度”都是有限的,由法律和道德的进行边界约束。超越这一边界,非但得不到保护,还要受到惩罚。一些人很憧憬的西方国家的“言论自由”,但当他们一旦身临其境并亲身体会后就会发现,这些“自由”与想象中的“自由”有着极大的落差。
马克思理论关于“言论自由”的论述
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意识、言论、媒体以及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有过很多精辟的分析和论断,有助于我们分析和理解所谓的“言论自由”。
马克思说:“观念的东西不外乎是移入人脑并在人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也就是说,意识是客观世界物质的反映, 意识是以物质为素材的。另外, 意识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也是物质的,人的意识是通过人脑实现的, 意识表现为物质化的语言,而语言依赖于脑细胞、脑电波的传输、声波的传播和解码实现。因此, 作为现实的、从事活动的意识“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
言论作为人们表现自己、表达意识的一种方式, 也是受到自己的实际生活过程制约的。言论是对所见所闻和所思所想的语言表达。“所见所闻”就是人们的感官对实际生活过程的反映, 或者说实践活动的反映, “所思所想”是人脑对实践活动的加工和改造。可见,任何言论都来源于人们对所经历的现实生活的反映,否则就成为了空想和幻想。“不是意识决定生活, 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精髓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 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或物质决定意识。马克思曾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 相反, 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我们经常说的“什么人说什么话”、“屁股决定脑袋”等就是这个意思。另外,意识是随着决定意识的物质的变化而变化。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认为,在阶级社会里,阶级关系是决定意识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关系。个人言论总是直接或间接、明显或隐晦地反映着人们的包括阶级关系在内的“社会存在”,而一个社会的流行舆论则反映着这一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那部分人的“社会存在”,这里的“社会存在”可理解为“社会阶层”、“社会地位”、“权力地位”、“财富地位”等。总之,人们的物质生产决定着思想生产, 因此也决定着人们所表达和希望表达的言论。
用马克思理论分析“言论自由”的实质
今天重温马克思和恩格斯多年前关于“言论自由”的论述,对澄清所谓的西方“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普世性”等谬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西方媒体作为一个实体是属于利益集团的,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意识的理论,媒体舆论必然代表着其所有者--媒体资本家的政治倾向,媒体报道必须符合媒体资本家的胃口,一些人幻想的“完全的”新闻自由根本不存在。在《报刊的意见与人民的意见》一文中, 马克思分析了英国的15 种报刊, 指出它们分别属于辉格党的政府当局、小店主阶层、当时美国南部的奴隶主阶层、托利党等等 。某个报刊属于某一阶层所有, 这一事实就决定了它的言论倾向性。现代西方媒体片面歪曲报道的例子不胜枚举,如西方媒体有关中国的报道大多是选择性的负面报道,久而久之,就在西方群众中就形成了中国是一个专制、落后、不人道的国家的错误印象。甚至在二十一世纪初,笔者接触过的西方民众还有人问中国是否有汽车、是否坐沙发的问题,西方“言论自由”对民众的“洗脑”结果令人触目惊心;再如西方媒体对恐怖主义定性的双重标准,凡是发生在中国的暴恐事件,总是先从国家政策、民族关系等方面寻找原因,迟迟不愿定性为恐暴事件,这与发生在西方国家的暴恐事件的态度形成鲜明的对比。
其次,言论的形式或载体决定了言论传播的速度和范围, 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制约了言论的自由程度。在西方国家,媒体是由金钱控制的,金钱权势与意志主张的伸张程度成正比,这样,拥有权势和财富的集团和个人拥有控制和使用媒体的便利,就有了表达言论和意志的“自由”,而大多数的中下层民众的“声音”则很难发出和被听到。发生在2011年美国纽约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和随后扩展到全美各地的占领运动,以及示威者喊出的“我们是99%”等口号反映了美国中下层民众因为其利益和意志长期被忽视而爆发出的呐喊,该口号当选美国年度排名第一的最热语录。
第三,宪法与法律的冲突以及“言论自由”的虚伪性。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的言论自由的实质是在不触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各派别、各成员的“有限的”言论自由。马克思指出,尽管很多西方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同时在很多法律中,用含义模糊的“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等措辞规定种种条件来限制和取消“言论自由”。
第四,言论本身的制约。即社会整体的言论对于个体言论的制约。马克思说的“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 一般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就是这种制约。个人必然属于某个群体,其言论必然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这个群体可以小到一个小组,大到一个国家。现在西方社会流行的“政治正确性”,就是一种集体的“潜意识”和制约,在有关种族、移民、枪支控制等方面具有“约定俗成”的“正确答案”,成为一般人言论的禁忌。
第五,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互联网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个人言论有了低成本、无边界、即时性、难以监管的交流手段,“言论自由”似乎要在互联网上实现,但随着技术监管手段的完善,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也不再是言论的纵情挥洒之地,前些年美国爆出的“棱镜门”和美国对西方伙伴国家政要的“监听门”表明,在数字网络时代,个人言论更容易被监听、记录和跟踪,一旦被追究,往往留下完整的数字证据,这对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形成了极大的震慑。另外,现代西方的传统媒体早已将触角伸展到互联网空间,网络上的舆论倾向同样受其主导和影响,早已形成了与传统媒体同样的“政治正确性”,加之对网络监听的担心,个人言论看似“自由”,实则“自由度”非常有限。
第六,西方对“言论自由”实践的后退。以美国为例,除了前些年以反恐为名出台对民众监听、限制民众自由的法律外,极具讽刺意义的是,总是指责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进行管理、一贯宣称互联网自由的美国最近通过了《波特曼-墨菲反宣传法法案》,公然干预起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这说明美国这样的“自由民主”国家也担心被“言论自由”反噬,也说明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根本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