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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共同体的中华民族:中国共产党的思考
作者:梁端 陈建樾 日期:2021-04-28

【作者简介】梁端,北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陈建樾,北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族理论学会副会长、台湾少数民族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科研规划项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大问题研究”(批准号:2020ZDGH01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台湾的中华民族认同与记忆研究”(批准号:18ZDA159)阶段性成果。

【摘要】“国家民族”的概念,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题中应有之义,它伴随着现代国家的整个历程,因而是一个持续性的建构与不断铸牢的过程。“中华民族”这一概念的提出,自其伊始就与国家概念相关联,因而一直具有“国家民族”的属性,从中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的建构一直在持续进行中;其有所区别者,仅在于中华民族的凝聚方式和内在结构的不同。本文从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出发,依据历史文献资料的梳理,研究了1902~1949年期间中华民族概念和理念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国共产党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民族工作原创性、创新性的重要论述。这一论述承袭中国共产党致力于中华民族独立、统一与富强的初心与使命,体现了我们党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坚持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上“汲取智慧、走向未来”的深刻观察、高度凝练和概括论述,这一对新时代的民族工作的新规划和新部署,不仅是对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民族理论政策的创新性发展,也是指导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一条鲜明主线。

中华民族这一概念的提出,首先与近代以来的救亡图存的思考相关,其次与近代中国进入现代国家的历史时点紧密相关。因此,在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考与行动,有必要回溯百多年来中华民族作为概念和治国理念的发展历程,而其中荦荦大者则是对中国共产党的中华民族观发展历程的回溯。这一回溯,恰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只有回看走过的路、比较别人的路、远眺前行的路,弄清楚我们从哪儿来、往哪儿去,很多问题才能看得深、把得准。”

一、“内含诸个小异之种”:中华民族作为概念的提出

早在1896年,梁启超就对民族问题有深入的观察,并且指出中国内部“内含数个小异之种”的多民族特点:“一世界中,其种族之差别愈多,则其争乱愈甚,而文明之进愈难,其种族之差别愈少,则其争乱愈息,文明之进愈速,全世界且然。况划而之名之曰一国,内含数个小异之种,而外与数个大异之种相遇者乎”。基于这样的观察,梁启超提出在一国的“小异之种”之间建立共同利益的共同体关系:“今夫国也者,必其全国之人,有亲密之关系,有共同之利害,相亲相爱,通力合作,而后能立者也。”

在1901年的《中国史叙论》中,梁启超首先指出了“中国”地域的多样性和民族的多元性,并进而依据“大异之种”的分别,把“四万万同胞”视为对外意义上的“黄种”,并在对内意义上视为“内含诸个小异之种”的共同体:“对于白、棕、红、黑诸种,吾辈划然黄种也。对于苗、图伯特、蒙古、匈奴、满洲诸种,吾辈庞然汉种也。号称四万万同胞。谁曰不宜。”

在1902年的《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梁启超在关于战国时齐国的叙述中将“中国民族”换用为“中华民族”:“齐,海国也。上古时代,我中华民族之有海权思想者厥惟齐。故于其间产出两种观念焉,一曰国家观;二曰世界观。”因为中华民族是一种“国家观”和“民族观”,因此“立于五洲中之最大洲,而为其洲中之最大国者,谁乎?我中华也;人口之居全地球三分之一者谁乎?我中华也;四千余年之历史未尝一中断者谁乎?我中华也”。由此出发,在梁启超把国家的独立视为达致民族间平等的重要条件,“故未有政治界不能自立之民族,而于平准界能称雄者”,由此他在《论民族竞争之大势》一文中指出,“今日欲救中国,无他术焉,亦先建设一民族主义之国家而已。”

在1903年发表的《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中,深受西学影响的梁启超基于西方的民族国家理论“由此言之”:“民族最要之特质有八:(一)其始也同居一地。(非同居不能同族也。后此,则或同一民族而分居各地,或异族而杂处一地,此言其溯尔。)(二)其始也同一血统。(久之则吸纳他族,相互同化,则不同血统而同一民族者有之。)(三)同其支体形状。(四)同其语言。(五)同其文字。(六)同其宗教。(七)同其风俗。(八)同其生计。有此八者,则不识不知之间,自与他族日相阂隔,造成一特别之团体,固有之性质,以传诸其子孙,是之谓民族”;与此同时,他还根据伯伦知理的论述对国家场域内国民与民族概念进行了辨析,而且指出了他们具有的“共同体”性质:

伯氏乃更下国民之界说为二,一曰:“国民者,人格也。据有有机之国家以为其体,而能发表其意想,制定其权利者也。”二曰:“国民者,法团也。生存于国家中之一法律体也。”国家为完全、统一、永生之公同体,而此体也,必赖有国民活动之精神以充之,而全体乃成。故有国民即有国家,无国家亦无国民,二者实同物而异名也。

故夫民族者,有同一之言语风俗,有同一之精神性质,其公同心渐因以发达,是固建国之阶梯也。但当其未联合以创一国之时,则终不能为人格,为法团,故只能谓之民族,不能谓之国民。

有别于伯伦知理的单一民族国家理念,梁启超经由上述的辨析之后特别指出伯氏所论“与中国今日情事,皆不相应”,因此针对多民族的中国指出,“吾中国言民族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族是也”;进而言之,梁启超提倡在多民族的中国“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的中华民族观,“提全球三分有一之人类,以高掌远跖于五大陆之上”,这种具有融多元于一体的国家民族观,在即将迈进现代民族国家时代的清末,无疑极其深刻和极具见地。

在梁启超看来,血缘、语言、信仰“皆为民族成立之有利条件,然断不能以此三者之分野,径指为民族之分野”:“民族成立之唯一的要素,在‘民族意识’之发现与确立”;而“何谓民族意识?谓对他而自觉为我。‘彼,日本人;我,中国人’。凡遇一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国人’之一观念而浮于其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之一员也。”由此可见,梁启超关于中华民族的证成有赖于内外的分际,因此,中华民族是一个关于国家的概念;换言之,梁启超语义中的中华民族,就是中国的“国家民族”。

梁启超的关于中华民族概念的提出及其国家定位,在中国迈进现代民族国家的前夕不仅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而且也被后世的志士仁人和各个政治党派所接受:虽然在中华民族的内涵和外延的整合方式各有不同,但无一例外地都将中华民族视为关于中国人的概称。这意味着,中华民族这一概念自其创制伊始,就被明确地定位于国家民族的位阶,而且历百年而不易。

二、“中国民族”与“中华民族”:作为“明了的政治观念”

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的1921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下属组织就把全体中国人视为对外意义上“民族”:“在民族生存权的理由上,我们须与外国帝国主义之侵略奋斗”;而同样是中共的下属组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6月关于“澳门葡兵残杀华人事件”的呼吁中,则明确地把这个“民族”直接称之为中华民族:“共议对付方针,而争我国家体面,挽我中华民族的人格”。在不到一个月后,中共在1922年7月公布的二大宣言中针对中国及中华民族的统一与和平,明确提出“真正的统一民族主义国家和国内的和平,非打倒军阀和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是永远建设不成功”,并说明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才是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中共不仅在大会宣言中明确载入“中华民族”的概念,并明确地把“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作为党的奋斗目标之一:“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在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中,这一奋斗目标也再次得以确认和重申。在1923年召开的中共三大上,中共在宣言中虽然换用了“中国民族”,但从宣言结尾“全世界被压迫的民族解放万岁”的口号可以得知,中国共产党所说的“中国民族”与“中华民族”不仅具有一致性,而且具有同样的对外意义。

早在国共合作之前,李大钊曾经提出“今后中国的汉、满、蒙、回、藏五大族,不能把其他四族作那一族的隶属”。1924年1月,中共第一次明确地指出与国民党在政纲方面的唯一不同,在于中华民族的内涵方面:“对于党纲草案,我们大致赞同;惟关于民族主义内容的解释,我们主张是,对外反抗侵略主义的列强强加于我人之压迫,对内解除我人加于殖民地弱小民族(如蒙古西藏)之压迫”;这也就是说,中共认为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包括各“弱小民族”在内的共同体。

在苏联和中共的影响之下,国民党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承诺“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对外意义上,“国民党之民族主义,其目的在使中国民族得自由独立于世界”;而在对内方面,“国内诸民族宜可的平等之结合”,“故今后国民党为求民族主义之贯彻,当得国内诸民族之谅解,时时晓示其在中国国民革命中之其同利益”,“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同年5月,中共中央在组织及宣传教育的决议案中提出“因为帝国主义的压迫,所以中国人民普遍都在发展民族的感情”,这显示出中共话语中的“中国人民”“中国民族”和“中华民族”等概念,其实是可以同义代换的,只不过“中华民族”具有更确切的“国家民族”特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共在此以后有关“民族革命”“民族运动”“民族解放运动”及“民族革命与世界革命之关系”等论述,大多蕴含关于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民族”意义。

虽然认定“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但孙中山坚持认为中华民族“可以说完全是汉人”:“就大多数说,四万万中国人可以说完全是汉人。同一血统、同一言语文字、同一宗教、同一习惯,完全是一个民族。”中共对此有所保留,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陈独秀在文章中指出,“民族主义有两种:一是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主张自求解放,同时却不主张解放隶属自己的民族,这可称作矛盾的民族主义;一种是无产阶级的民族主义,主张一切民族皆有自决权,主张自求解放,不受他族压制,同时也主张解放隶属自己的弱小民族,不去压制他,这可称作平等的民族主义”;中共在四大《对于民族革命运动之决议案》中也指出,“封建阶级及资产阶级的民族运动,乃立脚在一民族的一国家的利益上面,其实还是立脚在他们自己阶级的上面”,他们对外“反抗帝国主义的他民族侵略”的行为“固含有世界革命性”,但对内如“中国以大中华民族口号同化蒙藏等藩属”那样压迫各弱小民族的行为,“乃是世界革命运动中之反动行为”。正因如此,中共在关于孙中山逝世的文告、唁电和党内文件中,仅仅突出“为中国民族自由而战的孙先生”“反帝国主义反军阀”的“中山主义”,并进而据此部署“借追悼会做广大的宣传,尤其要紧的是根据中山遗言做反帝、废约的宣传”。

也正有源于此,中共特别注意在反帝的同时突出强调与国民党不同的政治理念建构,因为“有明了的政治观念,有集合的战斗力,在国民运动中,能够加敌人以最后致命的打击者,只有工农联合的力量”。首先,在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国际的指导下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念被突出强调:“民族革命虽然是各阶级共同参加的,可是中国资产阶级中主要的买办阶级完全是为外国资本家所养成,不但不能革命,而且是反革命的”;“民族革命运动一切方面的进行,一定要不妨碍工人阶级的发展,而且应该把工人阶级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工人阶级参加民族革命运动,必须保持阶级的本色,指示革命的出路,引导革命到底”;并进而把党确定为“革命民众势力集中的组织,以为领导全国运动的统一机关”,因为“现在的中国工人已经成了一种社会势力,不象从前那样容易压服了;各省都有了工人的组织,并且有了全国工人的组织并且有了代表工农利益而奋斗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到1928年的中共六大上,更在《组织问题决议案提纲》和《组织决议草案》中极端化地规定“党的无产阶级化”和“干部工人化”;其次,突出强调把少数民族有组织地纳入中华民族意义上的“民族革命”当中,“以引导他们参加全国反军阀、反帝国主义的斗争”。在这样的逻辑之下,蒙古人、回民、苗瑶被定位于中华民族之内的民族和“民族问题”,并把他们分别确定为“弱小民族”“少数民族”“土著民族”和“古代民族”。

在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前夕的1927年2月,瞿秋白在中共五大上散发的《中国革命之争论问题》中明确地认为民族问题与中国革命不仅有“政治上的总意义”,而且“亦是党的程度之测量表”;1928年,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中共在六大上把“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扩大为“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洲,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并指出他们“对革命有重大的意义;在六大通过的党章中,则明确规定“为在其他民族的工农的分子中用其民族语言以便于工作起见,于当地的党委员会之下设立小[少]数民族工作部。此少数民族工作部应在当地党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

六大结束后,中共中央通过一系列《通告》传达大会精神并进行工作部署。1928年10月,中共中央提出“严密的考察重要省区党部关于六次大会决议案实施和宣传的以及了解的程度”;中共中央此后先后致信给内蒙、满洲、云南等民族地区党组织。在1929年1月10日前后,毛泽东为宣传中共六大决议精神,以《共产党宣言》为题在井冈山起草了“中共版的三民主义”,文中把具有中华民族意义的“中国整个民族可以得到解放”置于“第一责任”:“帝国主义打倒之后,全国才可以统一,工业才可以发展,中国整个的民族才可以得到解放,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责任”;“土地革命是中国民权革命主要的内容,地主官僚军阀不除,中国农民得不到土地,民权革命就不算成功。所以推翻封建剥削,解决土地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个责任”;“要达到打倒帝国主义推翻封建剥削的目的就非推翻军阀国民党政府,建设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不可,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第三个责任”。同年6月,中共中央在陕西问题的决议中提出对西北的少数民族应扩大“联合奋斗的宣传”。在三天后召开的中共六届二中全会不仅把“少数民族”问题列为党的组织问题之一,而且对“少数民族”的概括比共产国际要更宽泛,也并不限于国内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问题确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上海的英美日等国人民,及印度、安南、朝鲜、台湾人民,满洲的朝鲜及日本人,山西、顺直的蒙古人,四川的藏人,甘肃的回民、云南的苗族等。安南只有中国华侨支部而无安南党,马来岛、菲律宾亦是如此”;而落实六大关于“准备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的材料,以便第七次大会列入议事日程并加入党纲”的要求,中央指示“各地党部应特别注意调查他们的生活状况及风俗习惯,以供给党关于少数民族策略决定的材料”。

由于对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的观察不够,中共中央在给云南省委的指示信中坦承“中央因为没有很充分的材料,所以只能做很原则的指示”;但尽管如此,中共中央在这篇关于“少数民族策略”的指示信中还是根据共产国际关于东方殖民地思想提出了一个关于少数民族的主要策略:首先,民族自决的重点在于让少数民族通过民族自决去裂解旧国家以建新国家,因此这种民族自决“不是民族独立”;其次,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是其民族解放的先决条件,因此少数民族的解放可以先行一步,而不必等待中国革命的成功:“民族独立这个口号,对于我们在苗民等工作,因为现在云南的工农群众与苗民等都是一样的需要反帝国主义,反封建势力,如果提出民族独立,客观上必然分裂了云南工农与少数民族的联合战线,结果必为法帝国主义利用去。现时在宣传的口号却是民族自决,而不是民族独立”;“另外一种观念,认为中国革命不成功,少数民族决不会得到解放。这一观念必然使我们忽视少数民族工作之严重意义,这是必须纠正的。”

三、“团结各民族于一体”:作为“统一的力量”

1931年“九一八事件”的爆发,使得中共在论述中集中地突出使用中华民族意义上的民族概念。在“九一八事件”爆发四天后的第一份决议中,中共一连串地使用了“民族利益”“民族自觉”“民族觉醒”“民族主义热忱”“民族的解放”“革命的民族战争”等语汇,并进而指出“党在这次事变中的中心任务是:加紧的组织领导发展群众的反帝国主义运动,大胆地警醒群众的民族自觉,而引导他们到坚决的无情的革命争斗上来。抓住广大的群众对于国民党的失望与愤怒,而组织他们引导他们走向消灭国民党统治的争斗,抓住一切灾民,工人,士兵的具体的切身要求,发动他们的争斗走向直接的革命争斗。领导群众[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暴力政策,反对帝国主义的奴役和侵略,反对进攻苏联和苏区,拥护苏维埃,武装保卫苏联,反对帝国主义的强盗战争而争斗”;而“关于苏区党目前的任务,中央另有决议”。

反帝的目的在于确保中华民族的独立与自由,但帮助少数民族实行民族自决却被误解为是分裂中华民族,为破除这种认识上误区,中共中央在1931年底的一份文件中反思道,“我们没有能够在斗争中,揭破国民党以及各反革命派别出卖民族利益的事实,我们没有能够很广泛的,很清楚的把以民众革命来争取中国民族独立解放与中国民族统一,同国民党以及一切派别反对民众革命,投降帝国主义,造成民族耻辱与瓜分局面的民族主义的一切武断宣传与欺骗对立起来。我们甚至怕谈民族两字,怕落进国民党民族主义的圈套中去。”在几天后发表的《为反对国民党无耻出卖民族利益宣言》中,提出“中国民族独立解放万岁!”的口号。

因为“只有苏维埃政府能够领导全中国革命的民众,对帝国主义宣战,而取得中国民族的自由与独立!”因此中共在苏区加紧展开建立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工作。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口的多民族构成包括“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

1934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在六届五中全会政治决议案中提出,“党必须领导少数民族的民族解放与自主(包括分立权)而斗争,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共同的统治,反对土著的地主土司喇嘛贵族与高利贷者,密切的将少数民族的解放与土地革命联结起来,指出只有中国苏维埃革命才能够保证少数民族觉得解放与建立他们自己的苏维埃共和国,与各个民族间的而真正的和平与自由。”1月22日,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时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泽东在报告中提出了各民族基于共同利益结成共同命运并实现自由联合的“三段论”:

共同的革命利益,使中国劳动民众与一切少数民族的劳动民众真诚地结合起来了。

民族的压迫基于民族的剥削,推翻了这个民族剥削制度,民族的自由联合就代替民族的压迫。

然而这只有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彻底胜利才有可能,赞助中国苏维埃政权取得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同样是各个少数民族的责任。

1934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国人民对日作战的基本纲领》,其中确定了中华民族的大致范围:“现在全中国的民众,不管是汉人或是其他民族(蒙古,回族,满洲,苗猺[瑶]等等),都处在一个非常危险的生死的关头”;并在文末提出“中华民族反日神圣战争万岁!”和“大中华民族解放万岁!”的口号。根据1934年9月21日《红色中华》第236期,此文的签名者有宋庆龄、何香凝、王克勤、白云梯、王佐臣、李达等1779人。

至少在1926年,中国共产党已经明确地把满、蒙、回、藏、苗、瑶等族称为“民族”,且常用“弱小民族”称之,这些称谓在长征期间不仅得以继续沿用,相关内容也越来越多地从“多元之间”走向“一体之内”,由红军标语内容的变化可以看到这个从“弟兄”换为“一家人”、从“一致配合起来”改为“一致起来”的过程。首先,中共明确地以人口规模为指标来定义少数民族的概念:“在四川全省居住的五千多万人口中间,除了汉人(汉族)占最大多数外,还有藏人、回人、番人、苗人、倮倮等各种民族。后面这五种人的人口比我们汉人要少,所以称为少数民族”;其次,中共中央在政教关系方面明确提出“宗教与政治必须分立,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时人民有自己管理自己的自由,宗教不得干涉政治”;最后,经由《告康藏西番民众书》等文宣中可以发现,中共在长征中正在逐步形成各民族命运共同体的论述:“康藏民族的解放运动,是与全世界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不可分离的一个部分,特别是与中国苏维埃运动成为不可分离一个部分,康藏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必须获得中国苏维埃的帮助,而且中国苏维埃的胜利,将直接影响着帮助康藏民族的解放运动,因此康藏的民众要得到彻底的解放,必须与全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的民族联合起来和中国苏维埃联合起来”。

由于“民族”与“国家”存在等价代换的对应关系,所以中国的国家危亡就是中华民族的国族危亡。“近年来,我国家、我民族、已处在千钧一发的生死关头。抗日则生,不抗日则死,抗日救国,已成为每个同胞的天职”;“中国是我们的祖国!中国民族就是我们全体同胞!我们能坐视国亡族灭而不起来救国自救吗?”有鉴于此,中共中央政治局在沙窝会议上明白地指出民族自决是一个通过裂解旧国家以合成一国的“策略”:“目前在少数民族中的基本方针,应首先帮助他们的独立运动,成立他们的独立国家,……在他们成立了独立国家之后,则可以而且应该根据他们自愿的原则,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立真正的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中华苏维埃联邦,在这个时候,联邦的策略才是正确的。”

1935年11月,毛泽东和朱德在共同签署的《抗日救国宣言》中指示,“在亡国灭种的前面,中国人民决不能束手待毙。只有全国海陆空军与全国人民总动员,开展神圣的反日的民族革命战争,以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以消灭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汉奸卖国贼蒋介石,中国民族才能得到最后的澈底的解放。”在瓦窑堡会议上,中共中央重新使用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提出“中华民族的基本利益,在于中国的自由独立与统一,而这一基本利益,只有在苏维埃的坚决方针之下,才能取得,才能保持,才能澈底战胜反对这种利益的敌人:帝国主义和卖国贼”;因此“一切政策,一切努力,为着反日反卖国贼的胜利,一切与此目标相违背者,均在排弃之列。这就是共产党与苏维埃的策略路线”,所以要“把统一战线运用到全国去,把国防政府与抗日联军建立起来,把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变成全民族的国家,把红军变成全民族的武装队伍,把党变成伟大的群众党,把土地革命与民族革命结合起来,把国内战争与民族战争结合起来。”

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刘少奇则认为“应该宣布”“中国境内一切少数民族实行自决,协助他们组织自己的自治政府”;这意味着在全民族抗战的背景下,民族自决在此时已经不再是中共民族政策的唯一选项。

1937年底,王明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在《对时局宣言》中说,“蒋介石先生本年十二月十七日告全国国民书所提出之‘贯澈抗战到底’‘争取国家民族最后胜利’之主旨,与本党目前对时局之基本方针,正相符合”;与此同时,他还提出了“大中华民族”的概念:“我四万万五千万的大中华民族,在全世界主持正义的人民和国家同情援助之下,定能在持久抗战中,最后战胜内受人民仇恨外遭列强疾视的日本帝国主义!”而在1938年6月,中共中央在建党17周年前夕中则明确指出:“中共是中国工人阶级的马列主义的政党,最后解放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是它的历史使命”;“中共过去的十七年即是为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而艰苦奋斗的十七年。这个奋斗的基本目标,中共远在一九二二年就已经明确的提出来了。”

在1938年10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政治报告中,毛泽东明确地把中华民族界定为包括“汉、满、蒙、回、藏、苗、瑶夷、番等”在内的“统一的力量”,这个统一的过程就是“共同抗日图存”的共同命运和共同利益的凝聚;在提出“团结各民族为一体”的共同体思想之后,毛泽东还首次阐发了“中华民族站起来了”论断:“现在全世界的人民都明白,中华民族是站起来了!一百年来受人欺凌,侮辱,侵略,压迫,特别是九一八事变以来那种难堪的奴辱地位,是改变过来了。全中国人手执武器走上了民族自卫战争的战场,全中国的最后胜利,即中华民族自由解放的曙光,已经发现了。”

1939年1月,国民党第五届五中全会决议发动“国民精神总动员运动”并颁行《国民精神总动员纲领》《精神总动员实施办法》及《国民公约誓词》,具体规定了国民精神总动员实施的目的、要求和办法:“所谓国民精神动员者,自其字义言之,则在个人为集中其一切意识、思维、智慧与精神力量于一个方向而提高使用之,在国民全体为集中一切年龄、职业、思想、生活各个不同之国民精神力量于一个目标而共同鼓舞以增进之,整齐调节以发挥之,确定组织中之中心以增强发挥之效率者也。……是以今日就中国而言国民精神总动员,则其涵义应为集结全国国民之精神于简单共同之目标,使全国国民对自身皆确立同一的救国道德,对国家皆坚定同一的建国信仰,而国民每一分子皆能根据同一道德观念为同一的信仰奋斗牺牲是也。此所陈述,似极平凡,然中华民族之起死回生,必由斯道”;规定在“精神之改造”方面应实现“醉生梦死之生活必须改正”“奋发蓬勃之朝气必须养成”“苟且偷生之习惯必须革除”“自私自利之企图必须打破”“分歧错杂之思想必须纠正。”同年4月,中共连续发出《关于国民精神总动员的指示》《为开展国民精神总动员运动告全党同志书》《关于国民精神总动员的第二次指示》的等三个文件以为响应:在中国共产党看来,“中华民族是我们全体中国人的民族,尤其是百分数九十的绝大多数劳动人民的民族,我们民族需要生存,需要繁荣,需要独立自由和幸福,我们民族首先需要从日寇的铁蹄之下解放出来。不坚决抵抗日寇到底,就绝不会有民族的解放,就绝不是民族的最后解放;不以绝大多数人民的幸福为幸福,就决不是民族的最后解放;所以,抗战到底和争取民族绝大多数同胞的幸福,这就是‘民族至上’”;由此出发,中共对旨在涵养中华民族精神和一致抗战的“国民精神总动员”表示“基本上拥护此纲领”,并要求全党“运用与发挥其中一切积极的东西,来提倡为国家民族、为精诚团结、为三民主义的全部实现、为争取抗战建国最后胜利而牺牲奋斗、而竭忠尽孝的革命精神,来养成奋发有为、朝气勃发、大公无私、见义勇为、杀身成仁、舍身取义,对革命企图充满必胜信心的新国民气象,同时以此来反对与打击一切与此相反的东西,一面反对防共分子的观点,一面反对反民族分子的观点”。

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判断,即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民族国家。毛泽东这一重要论断,首先意味着多民族国家和单一民族国家都是民族国家的类型之一;其次意味着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非单一民族国家;再次,指出了中国的民族构成具有双层的结构,即具有“国家民族”意义的中华民族和组成中华民族的“多数民族”;最后,指出了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民族”,更是现代国家的“国家民族”:“中国虽然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国家,虽然是一个地广人众、历史悠久而又富于革命传统和优秀遗产的国家;可是,中国自从脱离奴隶制度进到封建制度以后,其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就长期地陷在发展迟缓的状态中。这个封建制度,自周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三千年左右”;“我们中国现在拥有四亿五千万人口,差不多占了全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在这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也是在同年的12月,八路军政治部根据六中全会决议和毛泽东的文章在《抗日战时政治课本》中写道,“我们中国是一个拥有四万万五千万人口的国家,差不多占了全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在这四万万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为汉人;此外还有回人、蒙人、藏人、满人、苗人、夷人、黎人等许多少数民族,组成近代的中华民族。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之总称,四万万五千万人民是共同祖国的同胞,是生死存亡利害一致的。”

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不仅明确提出了“新中国”的概念,而且为这个新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出了清晰的规划:“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多年以来,不但为中国的政治革命和经济革命而奋斗,而且为中国的文化革命而奋斗;一切这些的目的,在于建设一个中华民族的新社会和新国家。在这个新社会和新国家中,不但有新政治、新经济,而且有新文化。这就是说,我们不但要把一个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的中国,变为一个政治上自由和经济上繁荣的中国,而且要把一个被旧文化统治而愚昧落后的中国,变为一个被新文化统治因而文明先进的中国。一句话,我们要建立一个新中国。”

到1940年2月,时任中共西北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的贾拓夫在文章中首先确定了中华民族的内涵,并在概括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建构了中华民族共同命运与共同解放的论述,这为西工委关于抗战时期民族政策的研究提供了论述基调:“中华民族是由中国境内汉、满、蒙、回、藏、维吾尔、苗、瑶、夷、番各个民族组成的一个总体”;“整个中国对帝国主义来说,是一个被压迫的民族,但在国内各民族间关系上,同时又存在着相互压迫的现象,主要的是大汉族主义者对其他民族的压迫,这种压迫,造成中国历史上接连不断的残酷的民族斗争。如果不推翻帝国主义首先是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压迫和侵略,则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是无从谈起的,在这一点上,国内所有各民族的命运是完全一致的。”“要团结国内各民族到坚决抗战的战线上来,为实现国内各民族亲密的团结一致与共同的抗战建国,基本的关键在于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1940年4月和7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完成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这实际上是《回回民族问题》和《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和论述骨架。

如前文所述,早在建党初期,中共就在各种公开文件中明确把“回回”称为“回族”,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承认回回是一个民族”,而《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回回民族问题》的重点其实并不在于认定回回是一个民族,而在于提出回族面临的“三个基本矛盾”和“三个历史任务的解决”。质而言之,就是明确地指出回族与中华民族的命运共同体关系:“摆在回族的面前,有三个基本矛盾:回日矛盾,回汉间民族矛盾,回族内部民主力量(主要是农民)与封建残余势力的阶级矛盾。因此,回族解放的历史任务,是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消灭国内民族不平等,消灭封建残余。但这三个历史任务的解决与整个中国革命的发[展]和胜利不可分离,今天回族的命运,也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命运一样,只有从澈底抗日的斗争中,才能争取一切其他方面的解放”。依照同样的论述逻辑,由“西工委”撰写的《蒙古民族问题》也同样基于“三重不可忍受的压迫”,提出“蒙古民族的解放运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或是与中国革命密切联系着,或是成为中国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一个命运共同体的论述。值得注意的是,“西工委”在这两份都经过中央书记处批准的文件中,都提出了“在平等原则之下共同联合抗日,并实现建立统一的三民主义的新共和国”的政策;在《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则不仅更明确地提到各少数民族都是“国内各民族”,而且在提及建立“新共和国”时也增加了“联合”二字,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少数民族的国家定位,也同时意味着不再使用联邦制的建国路径并转而趋向各民族联合建立共和制新中国的思考:“蒙古民族与汉、回、藏、维吾尔国内各民族在平等原则之下共同抗日,并实现建立统一联合的三民主义的新共和国”。

1942年8月,蒋介石在演讲中承袭了傅斯年、顾颉刚等人关于“中华民族是整个的”和“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论述,认为中华民族是单质性的国家民族:“我们中华民国,是由整个中华民族建立的,而我们中华民族乃是联合我们汉满蒙回藏五个宗族组成一个整体的总名词,我说我们是五个宗族而不是五个民族,就是说我们都是构成中华民族的分子,像兄弟合成家庭一样”;1943年3月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一书中更明确认为,“就民族成长的历史来说:我们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和而成的”。蒋介石的这一关于中华民族的论述,毛泽东在1943年4月22日已经注意到了,“《中国之命运》我已要陈伯达写一意见(数千字,引证原文),送政治局各人看,看后再考虑办法”;同年7月21日,陈伯达在《解放日报》发表《评〈中国之命运〉》,指出“民族历史必须按照科学去解释。法西斯主义曲解历史、削改民族历史、捏造民族历史的伎俩,绝不足为训,如果拿这种东西作为国民的教本,就会愚弄国民。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之所以要捏造这种单一民族论,其目的就在于提倡大汉族主义,欺压国内弱小民族。……如果我们一方面抵抗侵略者,另方面又拿大汉族主义去欺压国内其他弱小民族,那就会给敌人以利用的空隙,而不利于我们民族解放的事业。这是每个头脑清楚的中国人所应该注意的”;他由此指出这是“买办的封建的法西斯主义”和“新专制主义”;8月,周恩来撰文继续批判“蒋介石的民族观,是彻头彻尾的大汉族主义。在名义上,他简直将蒙、回、藏、苗等称为边民,而不承认其为民族。在行动上,也实行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从蒋介石这一思想体系中,我们只能看出中国法西斯主义,决看不出孙中山的革命的三民主义。孙中山的思想中的唯心主义观点、消极因素,被蒋介石拿来发展成他今天的思想体系”。同年7月,中共中央宣传部通知“陈伯达同志《评〈中国之命运〉》一文,本日在《解放日报》上发表,并广播两次。各地收到后,除在当地报纸上发表外,应即印成小册子(校对勿错),使党政军民干部一切能读者每人得一本(陕甘宁边区印一万七千本),并公开发卖。一切干部均须细读,加以讨论。一切学校定为必修之教本”;“应乘此机会做一次对党内党外的广大宣传,切勿放过此种机会”;刘少奇在给陈毅、饶漱石的电报中要求“最近延安民众大会通电、‘解放报’社论及陈伯达《评〈中国之命运〉》等文章,你们应广为散发,并在党内外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并借此在党内加紧阶级教育”;毛泽东在致电彭德怀时指示“望将延安民众大会通电,解放报社论及陈伯达、范文澜《评〈中国之命运〉》等文,多印广发,借此作一次广大深入的有计划的阶级教育,澈底揭破国民党的欺骗影响,不要把此事的重要性看低了。国民党思想在我们党内是相当严重地存在的”;中共中央总学习委员会在为期半个月的教育活动中,也把《评〈中国之命运〉》列为五个学习文件之一。根据罗丹的研究,《中国之命运》甫一发表就遭到了国统区知识分子的反对,“蒋在《中国之命运》中表达的民族观和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构想,令知识阶层中的‘出类拔萃之辈大失所望’”。到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的政治报告中把《中国之命运》视为两党在民族问题上分水岭和赢得民心的试金石:“国民党反人民集团否认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而把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称之为‘宗族’。他们对于各少数民族,完全继承清朝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的反动政策,压迫剥削,无所不至”;“他们也说什么‘民族至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不符合于民族中大多数人民的要求”。……这是大汉族主义的错误的民族思想和错误的民族政策。

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指示“我们对蒙古民族问题应采取慎重态度,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宣言中也强调“内蒙古自治政府是内蒙古民族、各阶层联合内蒙古区域内各民族实行高度区域性自治的地方民主联合政府,并非独立自治政府”;“内蒙古人民坚决拥护中国真正的民主联合政府,中国民主联合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即包括为其一部分”。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把中华民族视为新中国的“国家民族”:“我们的民族从此将列入爱好和平自由的世界各民族的大家庭”;“我们的民族将再也不是一个被人侮辱的民族了,我们已经站起来了。”

中华民族这一概念的提出,自其伊始就是一个关于中国人的集合概念;在现代国家的场域下,其所对应的就是“国家民族”的概念,因而理所当然是一个包括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的共同体。对应于现代国家的三要素,作为“国家民族”的中华民族首先与领土相关联,即它所界定的是中国领土之上的人群;其次具有集合性,这个概念包括了中国领土上的各个民族;再次是主权性,这意味着中华民族及其国家拥有独立的主权,由此用以区分中国人的内与外,即国籍上的中国人与非国籍的中国人。从历史的脉络来看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民族,从共有文化上看中华民族是一个文化民族,但在于现代国家相对应和相关联的时候,中华民族才具有主权性,这其实也是“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目标、方向和意义与价值。由本文的梳理可知,中华民族这一概念自清末提出以来,其实一直与现代国家的建立与建构关联在一起;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华民族这一在近代中国以来的争议焦点,其实并不在于中华民族是不是“一个”,而在于中华民族是怎样的“一个”:即中华民族的内部是单一性的,还是多元性的?是平面结构的还是双层结构的?换言之,中华民族作为nation意义的国家民族,它是单质性的,还是多元一体的?近代以来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就是这样一个历程和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的建立,意味着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民族建立“中华民族的新社会与新国家”的努力已经实现,中华民族不仅已经凝聚结成,而且成为中国的国家民族。由于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个国家民族就应该也必须是多元一体的,而在建国之后如何以及怎样把中华民族凝聚成“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国家民族共同体,因而也就成了中华民族在1949年展开历史新纪元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踏上历史新征程的重大使命。

 

文章来源:《青海民族研究》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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