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21世纪初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查》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严格执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根据调研任务需要确定子课题经费。子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实报实销。
第三条 子课题调研经费实行一次拨付制度,拨付经费占经费总额的90%;其余10%作为预留经费,待该子课题完成结项后,拨付课题组主持人统筹使用。
第四条 子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与预算内容及额度一致,不得交叉使用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子课题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1.科研设备费。是指子课题研究中所需科研仪器、设备,计算机及其配件、软件的购置,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单价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科研设备,由子课题申报预算,所里统一购置,子课题结项后上缴研究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2.科研材料费。是指子课题研究中所需的单价不超过800元,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用。
3.图书、资料费。是指子课题研究中所需的中外文资料收集,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译费用,图片、照片的翻拍,图书、资料的购置等费用。
一次性购置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图书资料、学科建设资料等,由子课题组提出需求,图书馆协助购置并登记入库。购置800元以下的图书资料,报销时需提供图书资料购置明细。
4.文稿印制费。是指子课题研究中所需的文稿打印、阶段性成果的印制等费用。最终成果的出版费用单独预算。
5.调研费。是指调查组成员深入城乡基层,接触工人、农民、干部、学者等社会各界进行座谈、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发生的调研对象误工费、调研通讯联络费以及调研期间无法提交支付票据的其他小额实际支出。调查访谈过程中无法提供支付票据产生的调研费,采用全院统一制作的《调查研究专用单据》,经课题负责人和主管所领导审核后支付。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境外调研费单独申报。
6.差旅费。是指子课题组成员及其聘用人员调查期间所发生的食宿及出差补贴等费用。
课题组成员出差一般应到政府采购定点饭店住宿,凭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入住手续。按财政部规定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到县以下基层或边远地区出差,其住宿费可以按开支标准上限凭据报销,也可以实行综合包干补助,住宿费包干按照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执行。
课题组成员调研期间按因公出差人员的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7.调研交通费。是指自课题组成员在调研期间发生的租车费、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和长途公交车费等费用。
8.小型学术会议费。是指为完成调研工作而进行的规模不超过50人、会期不超过2天、经费不超过3万元的项目组小型会议、小规模学术交流、结项评审报告会等发生的会议室场租、资料费、交通补贴、小型会议餐费、食品等。超过此标准的需单独申报。
9.办公用品费。是指为完成调研项目所购置的小额日常办公用品的经费支出,报销时须附支出明细(即商店原始购物小票)。用于项目开支的市内出租车费、办公用品费和1000元以下的餐饮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总额的20%。
10.劳务费。指用于非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课题组成员和子课题临时聘用其他成员的劳务性费用支出,支出比例不得超过子课题经费总额的10%。
11.专家咨询评审费。是指为完成子课题进行的学术评议、专家咨询等向课题组成员之外聘请的专家学者支付的咨询评审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5%—10%。
12.初级成果编辑整理及稿费。是指子课题提交结项评审前由课题组成员完成的初级成果,由主持人按照课题组成员承担的任务及其成果质量酌情分配。初级成果稿费每千字不超过100元。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13.成果评审鉴定费。是指对研究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鉴定结项过程中所发生的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成果字数酌定,一般掌握在800元左右。成果鉴定活动由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所需经费由项目经费统一支付。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从项目组领取劳务费。
第六条 子课题经费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需要调整支出比例的,需经报批程序。
第七条 《21世纪初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查》项目经费实行分级管理。项目首席专家负责项目总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并对子课题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子课题主持人按照经费分配额度负责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21世纪初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和所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照国家社科基金和我院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的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报销与审核程序:经办人签名—子课题主持人签名—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名—财务主管审核签名—主管所领导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院科研局批准后执行。本办法由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