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研究经费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民族所《“大调查”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补充办法。主要规定调研访谈费、调研交通及保险费、差旅补助费和无正规发票住宿费等报销科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条 出差人员必须填写《出差申请报告》,经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室主任签字,报经所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和室主任出差经科研处审核,所领导审批。出差申请报告存人事处备案。出差计划如有变动须事先按原渠道报告并获得批准,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条 调研组出差须制订《调研计划书》,重点写明调研项目名称、主要任务、经费渠道、每位出差人员的调研起止时间、主要地点和费用概算(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费)。《调研计划书》与《出差申请报告》一并报批。个人调研出差参照上述程序。
第四条 调研访谈费、调研交通及保险费、差旅补助费和无正规发票住宿费等必须纳入项目预算,报销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调研经费支出必须与本项目有关,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
第五条 调研访谈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访谈时的访谈费、误工费等无法提供支付票据的实际支出费用。调研访谈费用支出比例的预算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总额的20%。根据调研任务,确有必要时支付访谈费,必须在调研地由调研对象按规定内容填写《调研访谈支付凭证》。访谈费支付标准:农村90元/人•天,工厂120元/人•天,城市180元/人•天;误工费支付标准:50元/人•天;如访谈对象为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干部,访谈费用标准为400-650元/人,并在《调研访谈支付凭证》上注明职务、职称。
第六条 调研交通及保险费是指调研人员离京调研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及保险费。京外调研期间交通及保险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总额的5%。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等如超出5%的部分,报销时纳入项目经费总额的“小三票”比例。机票报销时必须提供行程单(电子机票)和登机牌。到基层调研确需单独租用车辆时,应与正规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开具正规税务发票。无法与正规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或开具正规税务发票的,可提供与调研任务相关、实际发生的加油发票报销,同时提供规范的租车协议。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使用经费,报销时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调研交通费报销凭据,经课题项目负责人审核,财务核查,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补助费纳入差旅费预算,超出预算部分不予补助。
第八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根据调研任务需要,在乡村基层租住民房,凭村、乡政府加盖公章的住宿证明和房东的身份证号及本人签名办理报销。如由接待方支付住宿费用的,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时,需提供接待方加盖公章的证明。
第九条 调研经费支出凡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必须按规定使用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如受环境限制不能使用支票或公务卡结算的,报销时需附项目负责人批准的现金用款说明并报主管所领导批准。在调研地购买调研所需物品尽量使用公务卡,报销时须附原始购物明细和公务卡使用凭证。如现金购物支出超过1000元,应事先报主管所领导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所务会议批准,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