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合理地规范使用创新研究经费,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研究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创新研究经费是指通过院按创新工程经费总额拨付原则,下拨我所的各类财政性科研业务拨款,包括创新研究项目经费、学术活动经费、科研设备购置经费等项目经费。
第二条 创新研究项目经费按年度编制预算计划,研究所确定每个项目的年度用款数量及上下半年用款额度,经院批准后实施。经费支出应与预算安排相一致。
第三条 为顺利完成当年创新研究经费预算执行进度,按院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创新研究项目须在6月底前完成上半年拨付额度的90%;7月底完成项目年度经费的63%;8月底完成72%;9月底完成81%;10月底完成90%;11月底完成98%。
第四条 如项目未按期完成规定的经费执行进度,所里扣减未完成经费进度的一定比例。从7月底开始扣款,扣款比例为资助额度未完成执行经费的50%,9月底扣款比例为未完成执行经费的80%,11月底扣款比例为未完成执行经费的98%。
第五条 研究所对项目扣款经费统一调剂使用。如研究项目确有特殊情况和充分理由影响经费执行进度,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里提出经费执行进度调整报告,经所批准后酌情推迟执行进度或减少扣款比例,每个项目只能调整一次。被扣款项目在完成经费执行进度的前提下,本年度确有项目经费需要,可在被扣款数量的额度内申请追加经费,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院拨款立项的其他课题及其他项目经费,除有明确规定和约定者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经所务会议研究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