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资料外借规则
善本图书的管理
参考咨询与有偿服务
一、书刊资料外借规则
第一条 本院正式职工和研究生均可在其所属单位的图书馆借阅书刊。凭工作证可到各单位图书馆阅览书刊:提倡馆际互借以充分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借阅范围和手续
1.外借范围以普通书刊资料为限。珍善本、孤本、珍贵画册、无复本的工具书、现刊、单张报纸及陈列期间的中外文新书,概不外借。
2.图书馆设肴书名、著者、分类等读者目录,读者根据目录查得所需书刊,办理借书手续。开架书库,读者可入库借阅。
3.读者应注意爱护所借图书,妥为保管,不得在书上批点、勾划、涂改、裁割等。读者借书时应当面检查,如有污损、缺页等情况,立即申述,以明责任。凡遗失、污损书刊资料,按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借阅册数和期限
1.各单位科研人员借书总量、借期可根据本馆情况自行确定。
2.读者所借书刊应按期归还。对逾期不还者,实施罚款。
第四条 读者所需书刊资料如已借出,可填写预约借书单,待书刊归还后即通知读者,并为读者保留一周时间。逾期不办理借阅手续,可按放弃预约处理。
第五条 读者借阅的书刊资料,如有特殊需要,无论到期与否,图书馆有权随时索回。
第六条 读者调离本单位及出国3个月以上者,必须清还其所借书刊资料。凡遇有书刊资料遗失或污损等情况,应按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待办理清还书刊手续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其调离或出国手续。
第七条 馆际互借
1.本院的馆际互借,只限在院内各单位的图书馆之间进行,在平等、互利、协约的基础上互办馆际借书证。
2.馆际互借的书刊数量一般不超过20册,其中包括期刊5册,借期一个月。33.各馆对跨馆借出的书刊遇有特殊需要不论到期-与否,均可随时索回。
4.借出的书刊如有遗失、污损,应按借出馆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阅览规则
1各馆阅览室为全院读者提供服务,院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科研、教学人员可凭介绍信及本人的有效证件来馆阅览。
2.读者进入阅览室应按规定存放书包等物。携带少量参考书刊者,应向阅览室工作人员说明;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其所携书刊。
3.阅览室陈列的书刊资料,仅供室内阅览,不得携出室外。
4.爱护书刊资料,不得批划、圈点、折叠、撕割和污损。发现以上情况,对责任者按“书刊资料遗失和污损赔偿办法”进行处理。读者借阅时发现书刊污损,应即时向工作人员申明,否则责任由读者自负。
5.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严禁吸烟。
第九条 书刊资料遗失、损污的赔偿办法
1.读者借阅的书刊资料如有遗失或损坏,赔偿原出版物,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解放前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参照现在发行的同类图书定价,按6~8倍赔偿。
(2)解放前出版的普通中文线装书,参照现在发行的同类图书定价,按6~8倍赔偿。
(3)解放后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1949~1980年出版的,按原定价的iO~12倍赔偿,198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定价的3~5倍赔偿。
(4)二册以上的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须按全套金额的2倍或本卷书的10~20倍赔偿。
(5)普通外文图书,参照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同类图书现行定价,按2~4倍赔偿。
(6)中外文现刊遗失一册,按全年定价的2倍赔偿。中外文合订本过刊依图书赔偿办法执行。
(7)中外文资料遗失,可参照以上书刊赔偿办法酌情处理。
2.读者归还的书刊有损污残缺情况,按以下赔偿办法进行:
(1)书刊资料有轻度损坏,但不影响其内容完整,并经过修补可复原者,由借阅者承担书刊的修补费用。
(2)被损坏的书刊资料无法修复,影响其内容完整,则按遗失书刊资料的赔偿办法赔款。
(3)赔偿者如赔偿了与原版本相同的普通书刊资料,被损坏的原书刊资料加盖图书馆注销章后,归赔偿者所有。
(4)损坏古籍善本及其他珍稀书刊、文献资料,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视情况另行处埋。
二、善本图书的管理
第一条 本院所藏善本(包括:珍、稀、孤本)可按年代划分为以下两种
(1)古籍善本:与《全国善本古籍总目》所规定的“三性九条”原则相符的古籍。(“三性九条”见附录一)。
(2)新善本: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各历史时期具有文物或版本价值的文献,包括各类历史文献、马恩列斯著作的早期译本、毛泽东等领袖人物著作的早期版本、各个学科中有代表性且流传稀少的文献等。
各馆应按照上述善本标准对馆藏进行清点与版本鉴定。
第二条 善本的管理与保护
1.收藏善本书的馆须设立善本书库、编制善本目录,将目录复本提交文献信息中心。
2.善本的调拨、交换,应由院主管领导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出卖或复制出版。
3.善本库应由具备善本管理知识、认真负责的专人管理,其他工作人员需经馆长批准方可入库,入库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确保善本库的安全。
4.善本书应典藏于具有下列条件的善本书库中:
(1)具有完善的防水、防火、防盗条件。
(2)具有良好的通风、卫生条件。
(3)保持适宜的温、湿度;以温度14。C一18。c、相对湿度50%~60%最为理想。书库内应安装温湿度计,以便监测;有条件的馆应安装温、湿度调节设备。
(4)善本图书除严格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书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严加保护外,其中古籍善本应尽量储放于箱、柜内。排列在书架上的善本,尽量使用全封函套;用四面套的善本应平放,以减少灰尘对书的侵蚀;排列不应过密,以利通风。
5.破损的善本由馆长报请各单位领导批准后及时修复,修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在本馆内修复;
(2)需在馆外修复时,应选择修复材料与设备完善,修复人员技术较高并经验丰富,有良好信誉,能保证善本安全的修复单位;
(3)必须同修复单位签订“善本修复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填写“修复单”,写明书名、函册数、原书尺寸、纸质、缺损情况、修复要求、时间、收费、并附注特殊细节,以备修复完成时核对;
(4)善本修复应尽量保持原书面貌。有价值的部分都应保留,包括保留原书的封面题签(尤其写有题跋、注记的)。
(5)修复完毕,应认真核对。“修复单”的各项记录与被修复的书是否相符,查无问题方可入库。
6.有计划地将善本书复制成缩微制品供读者使用,以保护原件。
第三条 善本阅览
1.善本只限馆内阅览,概不外借。读者不得进入善本库。
2.凡有复制品的善本,概不提供原件。
3.管理人员为读者提出善本后需双方共同清点,在《善本阅览登记簿》上写明使用者、出(入)库时间、书号、书名、卷(函、册)数、版本、缺损情况等内容。归还时双方仔细核对,无差错方可入库。
4.读者必须爱惜善本,翻阅时严禁损坏和沾污,不得将其携出馆外。
第四条 善本的复制与出版管理
1.凡以出版为目的复制善本时,必须由馆长提出报告,说明所复制善本的基本情况、复制与出版单位、用途、印数、收费等有关情况,经本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并报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与港台或国外合作复制、出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2.研究人员因著作、论文中需制作书影、图版而复制善本,需经馆长批准,根据著作、论文要求限制复制数量,并登记备案。凡发现使用复制件作非研究性用途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出版单位利用本院各馆收藏的影印本、排印本、校点本的善本图书,及著作论文中使用的书影、图版,应注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某某图书馆藏”字样,并赠送提供资料的馆和文献信息中心样书(刊)各两份。
4.善本书的复制只许拍摄,不许静电复印,拍摄时应注意:
(1)只准用冷光拍摄;
(2)不许损坏原书,不得拆开装订线;
(3)应尽量在馆内拍摄,如需出馆拍摄,应经本单位领导研究批准,与拍摄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指定专人随同;
(4)供拍摄的善本不得使用自行车或乘公共电汽车运送,应以专车、专人护送。
5.翻拍古籍善本的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规定实行,市物价局的规定有变动时,则作相应变动;新善本收费可视文献的价值、纸质、装订情况定价,但不得少于古籍善本的最低拍摄价格,珍、稀、孤本可在上述基础上增收费用。(市物价局关于古籍善本的拍摄收费标准见附 录二。)
第五条 凡违反本规则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和纪律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擅自复制、出版珍善本者,还要没收全部经济收入,并追究馆负责人的责任。
三 、参考咨询与有偿服务
第一条 参考咨询
1.各馆应做好向读者提供文献检索和馆藏利用的日常咨询工作,并实行无偿服务。
2.各馆配合本院各单位课题研究开展的专题咨询,是课题研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服务费用由课题组拨付。
3.为院外开展的专题性咨询,实行有偿服务,此收入属脑力劳动报酬,按稿酬处理。
第二条 有偿服务:各馆为读者复印资料,一律收取复印费,收费标准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中国社科院图书资料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