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图书馆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图书馆的图书资料得到更好的利用,保证各位读者更好的利用图书馆图书资料,本图书馆根据院图书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和图书遗失相应管理办法,请广大读者予以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借阅古籍的读者,请尽快归还,以保证我馆古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图书馆书库与阅览室借阅管理规定
图书借阅范围:
1.阅览室:现刊可以外借半个月;图书可以外借半个月;解放前期刊合订本不能外借,可复印;工具书只能阅览,不能外借;大型丛书只能阅览,不能外借;外文书只能阅览,不能外借;1966年以前的图书只能阅览,不能外借,可拍照。
2.书库:新书陈列半个月后可外借;普通中文、外文及民族文字图书可外借30册,特殊情况可放宽到50册,期限半年;普通线装书可以外借3个月;善本书只能阅览,不能外借;大型丛书可以外借3个月,第一本及最后一本不能借阅;1966年以前的图书只能阅览,不能外借,可拍照;解放后期刊合订本可以外借3个月;善本书不能拍照,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拍照,需与馆领导及科研处协商。
3.此外需要大量外借要与馆领导及科研处协商。
★书刊资料遗失、损污的赔偿办法:
1.读者借阅的书刊资料如有遗失或损坏,赔偿原出版物,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理:(1)解放前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参照现在发行的同类图书定价,按6~8倍赔偿。(2)解放前出版的普通中文线装书,参照现在发行的同类图书定价,按6~8倍赔偿。(3)解放后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1949~1980年出版的,按原定价的10~12倍赔偿,198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定价的3~5倍赔偿。(4)二册以上的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须按全套金额的2倍或本卷书的10~20倍赔偿。(5)普通外文图书,参照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同类图书现行定价,按2~4倍赔偿。(6)中外文现刊遗失一册,按全年定价的2倍赔偿。中外文合订本过刊依图书赔偿办法执行。(7)中外文资料遗失,可参照以上书刊赔偿办法酌情处理。
2.读者归还的书刊有损污残缺情况,按以下赔偿办法进行:(1)书刊资料有轻度损坏,但不影响其内容完整,并经过修补可复原者,由借阅者承担书刊的修补费用。(2)被损坏的书刊资料无法修复,影响其内容完整,则按遗失书刊资料的赔偿办法赔款。(3)赔偿者如赔偿了与原版本相同的普通书刊资料,被损坏的原书刊资料加盖图书馆注销章后,归赔偿者所有。
3、损坏古籍善本及其他珍稀书刊、文献资料,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视情况另行处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