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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日期:2015-03-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21世纪初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查》(以下简称“大调查”)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社科规划办有关规定,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招标项目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调查”为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为责任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负责实施,王延中同志任首席专家。

第三条  “大调查”计划用4至5年的时间,选择60-70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开展多学科综合调查研究,每年安排15-20个子课题。

第四条  子课题分阶段、分地区、分民族安排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大调查”设立总顾问、顾问、学术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首席专家、项目调研团(组)、项目日常工作与协调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公室”)。

第六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陈奎元院长担任总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王伟光担任学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全面指导项目研究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由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专家、其他学术机构专家及调研省区民委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负责:

1.研究、制订调研内容、调研提纲和调研问卷;

2.审议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

3.审议、表决子课题立项;

4.审议子课题执行中或子课题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审议子课题的重要变更事项;

6.审议以“大调查”名义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计划;

7.审核“大调查”最终成果、年度子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验收结果;

8.协调与“大调查”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9.审核、修改本办法。

第八条  “调研团(组)”具体实施调研工作。为联络及开展调研工作方便,每年集中在3-4个省区开展调研,每个省区为一个调研团,团长由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级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各省区可指派一名负责协调的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副团长。子课题主持人即调研组组长。每个子课题由6至10人组成。

第九条  “项目日常工作与协调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公室”)是项目的办事机构,由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科研处、办公室和网络中心人员组成。主要负责:

1.办理发布子课题立项申请事宜,对子课题申请进行初审;

2.提出年度子课题立项数额、资助经费总额及单项子课题资助计划;3.签订子课题立项协议;

4.组织、协调各类工作会议、重要学术会议及相关学术活动;

5.起草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报告;

6.核定立项子课题资助经费;

7.检查子课题进展情况,对子课题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8.搜集、沟通研究信息,编辑、印发项目《简报》;

9.组织子课题成果的鉴定、结项、推介和出版;

10.完成总顾问、学术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项目首席专家交办的其他工作;

11.提出本办法的修改意见。

第三章 子课题立项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发布子课题立项通知。

第十一条  子课题申请人即为课题主持人,必须是子课题的实际负责人,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和组织、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2013年子课题主持人由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各研究室负责人及正高级研究员担任。2014年起,受理其他学术单位和民族地区学者申请,但主持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

第十三条  子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为学术调研专著,鼓励完成其他类型的调研成果。子课题执行期原则上为1年。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子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子课题申请和资助经费数额建议,经项目办公室核定,报项目首席专家审定,院科研局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办公室将《立项协议书》下发子课题申请人,子课题申请人接到《立项协议书》后,应按要求填写,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子课题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办公室不定期对子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子课题主持人应按要求撰写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有关子课题执行和经费续拨建议,报专家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课题设计。确有必要变更设计,须由子课题主持人在开展实际调研之前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办公室审核,由专家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经检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项:

1. 研究成果或研究过程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 与批准立项时的设计严重不符的;

3. 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4.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截留挪用课题经费、不如实报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

5. 严重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

6. 鉴定结项过程中,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认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有关项目的经费、成果、调研工作规范等事项,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院科研局批准后执行。本办法由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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