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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创新工程项目立项实施办法(试行)
——(2013年9月24日所务会通过)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日期:2015-03-30

为了更好地组织开展创新工程项目,规范创新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研究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项目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者资助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创新工程项目是指纳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包括院级创新工程重大项目、所级创新工程项目、学者个人资助项目、学术成果出版与奖励、各类学术活动、学科建设、办刊经费补助以及科研设备购置等。

第二条  创新工程研究项目及相关学术活动的立项,须经过相应的立项审批程序。

第三条  每年7月份由所科研处根据院科研局下发的《创新工程研究任务指南》拟定下一年度创新工程项目立项计划,报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所务会议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四条  申报人须于10月15日之前,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科研处根据立项计划初审后,提交所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立项,所长办公会议确定资助经费额度,经所务会议批准后报院科研局、财计局、创新办备案。

第五条  创新工程研究项目原则上实行年度计划制(年度立项、年内完成)。

第六条  跨年度研究项目须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内按工作计划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研究所下一年度科研规划,确定该项目是否继续进行。

第七条  根据研究所学科众多、基础研究学科以个人研究为主的实际情况,参照院学者资助计划相关规定,设立研究所基础研究项目和青年(40岁以下)学者项目,用于资助学者个人的研究计划。此类项目以3年为期,执行年度计划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执行项目计划。

第八条  与创新工程相关的学术活动项目,如“社会科学论坛”等院级学术活动项目由所里提出申请。由所主办或合办的学术活动,从总额拨付的创新工程经费中给予一定的支持。所内各学术单位(研究室、编辑部、图书馆、网络中心)、学会、院属非实体研究中心每年可申请一次以研究所名义举办的学术活动,经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酌情予以资助。

第九条  创新工程学术成果出版原则上申请院里的出版经费资助。确需由所经费资助出版的著作类成果,由个人或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推荐和所学术委员会审议,所长办公会提出资助意见,所务会议批准执行。

第十条  未进入创新岗位人员实行科研成果后期奖励制度,参照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所创新工程经费支持的其他项目,必须制定项目计划,经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通报所务会议后执行。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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