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根据我院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是指各研究室、编辑部、课题组、研究中心、学会或学者以个人名义邀请所内外人员在所内举办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沙龙、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二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导向和学术导向,不得举办违反党的政策、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的活动。举办者要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的正确引导。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外请的嘉宾,须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造诣,交流中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统一的言论。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原则上从学科建设费或课题经费中列支,个别由所主办、研究室承办的可单独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所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适当资助。
第五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向科研处提交由部门负责人签署的纸质及电子版《所内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核、所领导批准和办公室安排活动场所后方可举办。
第六条 活动结束后,主持人应向科研处报送活动总结(电子版),同时给网络中心提交宣传报道稿,以加强和丰富本所网络宣传报道的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所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