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我所高级专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我院高级专家离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社科〔2002〕人字9号),特制定本办法。
1、根据《关于我院高级专家离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我所可以延缓退休的博士生导师名额为3人。按照院实施聘用制改革办法的有关规定,延缓退休的博士生导师仍然占用研究所正高级研究岗位指标。
2、延缓退休的博士生导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其名下招收的博士生未到期毕业;其主持的院级以上重大课题未到期结项;研究所工作需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3、博士生导师延缓退休的时间为1至3年,根据研究所工作需要和名额使用情况每年审议一次。延缓退休时间最长不超过63周岁生日。
4、准予延缓退休的博士生导师,年满60周岁的当年不再招收博士研究生。
5、博士生导师延缓退休的审议程序为:要求延缓退休的博士生导师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院人事教育局备案。
6、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院学部委员的博士生导师,延缓退休的时间按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7、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