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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劳务人员的有关规定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日期:2015-03-30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有关文件及民族所实际,制定聘用本所临时劳务人员合同书。

二、 临时聘用人员是因临时工作需要或创新工作任务而招聘的编制外临时务工人员。

三、 聘用临时务工人员的基本费用由所创新工程经费、所日常经费和创收经费承担;所内用人单位(项目)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部分费用。

四、 临时务工人员的聘用须经用人部门(项目)推荐,纳入所“人才引进”程序。通过引进程序的,可以作为临时聘用劳务人员进入考察环节和审批环节。

五、 签订临时聘用人员劳务合同的具体程序如下: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需求,经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所人事处负责签订合同事宜。

六、 所为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基本薪酬,并按有关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基本薪酬按临时聘用人员的学历、年龄、工龄等实际情况,个别协商决定。

七、 聘用临时劳务人员合同的聘期为一年。在聘用合同中还须写明续聘和不续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连续两个聘期之后由所里考核决定。

八、 聘用部门或项目组须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中须写明岗位职责要求、项目报酬及工作考核等内容。

九、 所里不解决受聘人员的户口、住房、子女入学等问题。受聘人员应委托人才管理中心管理自己的人事档案。

十、 本规定经所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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