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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1年5月6日所长办公会议通过)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日期:2015-03-30

为规范本所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根据国家政策和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所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含在外单位做在职博士后研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经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手续。

第二条  在职学习可采取不脱产、半脱产或全脱产方式。不脱产学习人员按同类岗位人员进行上班考勤、工作任务考核及年度工作考核;半脱产学习人员根据校方出具的入学通知书,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除上课时间外,须按在职人员进行上班考勤,并按同类岗位人员进行工作任务考核及年度工作考核;全脱产学习人员经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在职学习期间可不再进行上班考勤和工作任务考核,但须参加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条  本所工作人员出国自费留学,须按国家和院有关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条  按照院有关规定,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学习的人员,须与研究所签订学习期满毕业回所工作服务协议(具体内容可到人事部门查阅协议文本)。

第五条  在职人员进行学历(学位)学习期间的学费和向学校缴纳的其他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  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期间的福利待遇按下列原则执行:

1、不脱产学习人员与在职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半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按有关考勤规定发放;

3、全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一律停发;

4、在外单位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保留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一律停发。

第七条  本所工作人员在职进行学历(学位)学习期间,须遵守研究所和相关教学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本所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学习结束后,须向人事处提交毕业证书及相关学籍档案原件,校验后复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6日所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本研究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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