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所关于因公出访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因公出访、与港澳台地区开展学术交流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因公出访是指在职人员因学术研究或工作需要而执行的出境访问。
第三条 出访人员应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相关业务能力,掌握必要的外语技能,身体健康。
第四条 因公出访的审批程序:出访人员至少在预定出访日期前一个月持正式会议邀请函、任务派遣证明或其他正式文字证明,向所在部门(研究室、编辑部等)领导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签字后,填写《派遣项目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各项内容应据实、准确、完整填写,并附交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及中译文,报科研处、所领导审批,再报院国际合作局批准。
第五条 超过三个月的出访项目按规定办理因私护照。持因私护照执行因公出访任务的项目,须按照因公出访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办理赴台湾地区访问的程序分为立项和审批两个阶段。我所人员接到赴台湾访问的邀请函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签字、报所领导核准后立项。若涉及敏感问题和重大项目,需事先商院港澳台办后再做决定。立项后,应及早填报《派遣项目审批表》,并附邀请函和日程表,出席学术会议还需提供全体(含两岸与海外人员)与会者名单。台湾方面发至的入台证件影印件,可在上报《派遣项目审批表》后,再送交院港澳台办。
第七条 除配合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受中央委托执行临时任务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我所将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对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进行事前公示和事后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由团长签报所科研处;其中执行院级协议出访项目的,出访报告同时抄报国际合作局。逾期不报的单位或个人,暂停审核审批其出国执行任务。
第九条 研究所团组出访原则上需由一名所领导带队。
二、民族所关于外宾接待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外宾接待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从学科建设及科研项目的需要出发,有计划地安排外宾来访项目。
第三条 接待工作中既要热情友好,又应内外有别,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条 所级邀请项目在正式邀请外宾前,须填写《邀请项目审批表》,经国际合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出签证函。
第五条 非我院邀请的外宾临时要求到我所进行访问座谈,需由其访华邀请单位来函联系。一般情况下,在我所同意后即可安排,并报国际合作局备案。重要外宾及背景复杂和涉及敏感问题的访问座谈活动,需报国际合作局,获得批准后方可接待。
第六条 安排外宾在华访问行程时,应尽量将交流活动安排在北京地区,以节省经费开支。如外宾需赴外地,一般不超过3个城市(院级交流
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要安排合理路线。
第七条 安排外宾在某一地区访问时,须事先征得当地有关单位的同意;安排外宾进行社会调查、使用非开放档案、数据和文物,须事先征得有关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外宾访问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来访外宾的重要学术观点及交流活动中的反应等,以文字形式报国际合作局主管处。
三、民族所关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国际学术会议是指由本所承办上级单位、国际组织及国外机构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或由本所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由本所主管的学术团体、非实体研究中心主办,以及与院外机构、国外机构合作共同主办的会议。
第二条 国际学术会议由国际合作局审批。主办者必须于上年底上报计划,至少于10个月前提交包括举办会议理由、会议议题、详细预算、参会人员等内容,经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院国际合作局。
第三条 涉及重要国际组织、重大敏感问题、人数众多(总人数150人以上)、外国政府高官参会等的国际学术会议,在我院提出初步意见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第四条 本所可每年申请一次院创新工程项目“中国社会科学论坛”,参加竞争。入选项目须具备如下条件:(1)主题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突出反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代表国内外学术发展的未来方向;(2)主题应具有连续性和系列性;(3)一般应有主题报告和征文,被邀请的海内外代表和入选论文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该论坛的经费由院创新工程等多种渠道获得。
第五条 研究所每年资助举办1-2个所级国际会议,由各室申报,每个会议资助额度为3至5万元。
第六条 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为:在院同意开会计划,研究所认可开会方案的前提下,会议主办部门须在网上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学术交流会议申报表》中各项内容,并经科研处和所领导审批后,报送院国际合作局。院国际合作局审批同意后,会议主办部门须进一步落实会议各项筹备内容;海外代表确定后,须填写和申报《中国社会科学院来访项目申请表》。批准后向海外参会者发签证邀请信。主办单位须在会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所科研处、院国际合作局提交会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会议主题、争论焦点、中外学者的主要观点等)。
四、民族所关于合作研究课题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与境外机构进行合作研究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合作研究课题是指院属机构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与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课题合作研究。
第三条 与境外机构合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凡涉及民族、边疆、宗教、联合考古发掘、实地考察和社会调查等敏感领域的,应首先征得国际合作局同意,有的则需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洽谈。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确立与境外机构的学术合作意向后,向国际合作局提交正式课题立项报告,经审核后方可与境外机构确定具体合作计
划、签署合作协议。相关合作协议等文本副本必须抄送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五条 合作研究涉及境内社会调查的项目,需按国家统计局关于《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合作研究项目结项后,应及时将总结报告送国际合作局备案。
五、民族所关于外事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外事经费管理的规定、关于创新工程经费用于对外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 派遣项目支出范围:应由我方负担的国际旅费;应由我方负担的国外食、宿、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按规定应发给个人的国外零用费;应支付的出国礼品费;其他费用支出(签证护照费、境外保险费等)。
第三条 接待项目支出范围:外宾的食、宿、市内和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全程陪同翻译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外省市接待单位的统合服务费;宴请费;赠送外宾的礼品费;其他费用开支(协议项目中规定应承担的费用,如零用费、紧急医疗费等)。
第四条 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报销时需提供行程单和登机牌。
第五条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科研处、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
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一条 本所外事经费首先确保所级对外学术交流项目(由所领导牵头组织)。科研人员根据科研计划,可申请外事经费及创新项目国际交流合作经费限额(每人每次不超过1万元)资助。所外事经费还可用于来访外宾的接待,包括参加论坛、会议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境外学生的培训等。
第十二条 创新工程涉外研究学科和涉外研究项目确有需要进行对外学术交流,且没有在创新工程人均总额拨付研究经费之外另行申请创新研究经费的,可使用本经费。经费使用申请中须阐明相关对外学术交流对完成好创新工程任务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利用人均总额拨付研究经费开展对外学术交流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此项经费总额的15%,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以人民币支付
的出国(境)国际旅费的开支,以及在外逗留期间以外币支付的住宿费等。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局、科研局和财务基建计划局于每年年底集中审批下一年度利用人均总额拨付研究经费开展对外学术交流项目(与年度对外学术交流项目同时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所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