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民族所会议室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日期:2015-03-30

为加强民族所会议室管理,确保会议室的规范、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1.会议室是民族所专门用于召开会议、组织学术报告和集体活动的场所。本规定所指的会议室包括:第一学术报告厅、第二学术报告厅、第一会议室、第二会议室、第三会议室、第四会议室、第五会议室、第六会议室等。

2.会议室的使用登记与调度、设备维护、室内卫生等相关事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3.会议室使用实行提前预约制度。相关人员(部门)须填写《会议室使用登记表》,注明会议主要内容、参会人数、使用时间、申请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4.会议室使用安排遵循先登记先使用、先紧急后一般、先全局后部门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紧急活动可先行使用,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5.使用人应爱护会议室设施,保持会议室清洁,不得擅自挪用、损坏会议室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会议室禁止吸烟。

7.会议室使用后,使用人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关闭电器设备电源,关好门窗,对会议室进行整理。

8.外单位租用本所会议室,按规定填写登记表,交纳使用费。会议室收费标准:第一报告厅1000元/天,第二报告厅800元/天,其他会议室400-600元/天。

9.本规定经所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网站技术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7号6号楼 邮编: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