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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各民族为一体: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策大检查的缘起与实施
作者:陈建樾 日期:2021-11-17

【作者简介】陈建樾,中国音乐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民族理论与政策、台湾少数民族历史与政策。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科研规划项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大问题研究”(2020ZDGH01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声乐艺术研究”(19ZD1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社科学术社团主题学术活动项目“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政策百年演进与赓续”(21STA014)。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建设一个中华民族的新社会与新国家”的韧始,这个有别于历史上各时期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民族平等的立国之本,也是打造“团结成为友爱合作的大家庭”的基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坚持不懈地在制度建构、话语建构的同时,绵密而持续地通过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建设基于民族平等的新型民族关系,这显示出中国共产党基于多民族国情而重构现代国家的努力与坚持。以反对“两种民族主义”为核心的民族政策大检查是一个不断发现偏差、高位推进、词语调整、政策强化、立法入宪的累积和累进过程。

【关键词】民族政策;民族团结;反对“两种民族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2014年,在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民族团结,要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从共同纲领到现行宪法都做了规定。大汉族主义要不得,狭隘民族主义也要不得,它们都是民族团结的大敌。大汉族主义错误发展下去容易产生民族歧视,狭隘民族主义错误发展下去容易滋生离心倾向,最终都会造成民族隔阂和对立,严重的还会被敌对势力利用。当然,人民内部、同志之间真正能上升到主义层面的分歧并不多,要防止无限上纲上线,把‘两种主义’变成内耗工具。要各去所偏、归于一是,引导各族干部群众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2021年8月底,在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概括总结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时,首先要求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谋划和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同时指出,要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本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要在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史历史形成的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因此“处理好民族关系始终是国家政治生活极为重要的内容”。因此,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民族工作中的直接体现,这不仅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方面之一,也是在新时代加强民族团结和铸牢民族团结思想基础的重要工作基础。

一、“两种民族主义”的定性与定义

相关研究指出的,中国共产党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理论源头可追溯到列宁和斯大林的有关论述,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把民族主义区分为彼此对象化的两种,来自列宁晚年的思考:“抽象地提民族主义的问题是极不恰当的。必须把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与被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大民族的民族主义和小民族的民族主义区别开来。”据李维汉回忆,“西工委”在讨论《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时,毛泽东指出不仅要反对大汉族主义,而且也要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因此,提纲在正式发表时,增加了也要反对狭隘民族主义的内容”;1940年,李维汉对“两种民族主义”进行了归纳,当时的用语是“肃清大汉族主义的传统”和“纠正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

大汉族主义的传统就是压迫弱小民族的思想、纲领和行为。大汉族主义的实质,就是在于力谋维持压迫回族的政策,就在于轻视和和侮蔑回族、回教及其风俗习惯的心理与行为,就在于尽力支持回族中一切落后的黑暗的东西以便利自己对回教的统治,就在于力谋抑制民族平等思想的生长与传播等等。

狭隘回族主义倾向的实质,就在于力谋离开中华民族解放运动的总潮流,而把自己关闭在自己民族的外壳以内;就在于力谋排斥一切外来的但是进步的东西,而不关心那可以使回汉民族彼此接近联合起来的东西;就在于极力闭塞自己民族大众的耳目,使他们盲目的反对大汉族主义,以保卫自己在民族中的特权等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共同纲领》的第5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其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一句,是周恩来亲自加上去的。

开国大典后的第五天,中共中央就立即调整关于“自决权”的表述:“关于各少数民族的‘自决权’问题,今天不应再去强调,过去在内战时期,我党为了争取少数民族,以反对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它对各少数民族特别表现为大汉族主义)曾强调过这一口号,这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但今天的情况,已有了根本的变化,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基本上已被打倒,我党领导的新中国业经诞生,为了完成我们国家的统一大业,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分裂中国民族团结的阴谋,在国内民族问题上,就不应再强调这一口号,以免为帝国主义及国内各少数民族中的反动分子所利用,而使我们陷于被动的地位。在今天应该强调,中华各民族的友爱合作和互助团结。”在二野前委的这一文件中,清算“在某些党员中可能存在的大汉民族主义的遗毒”,被列入“我党对于少数民族的政策”之一。

1950年4月26日,中共中央要求“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依《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不要在‘政府’二字上面冠以自治二字,称为自治政府或自治委员会等。因为这是不必要的,且在中国的历史上,这样的称谓多是反革命派的做法,如我们也这样做,将在思想认识上给少数民族人民以不良影响”。在同一天,中共中央在庆祝五一节口号中列入“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努力建设平等友爱的新中国!”1949年11月14日,毛泽东在给彭德怀和西北局的电报中要求,“在一切工作中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外,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刘少奇也在代中共中央起草的电报中提醒西北局和新疆分局的领导,应注意部分汉族党员中“常常保存着看不起少数民族领导人的大汉族主义的观点”,并要求“在党内党外都要特别要注意处理民族问题”。

1950年3月,中共中央第一次阐述了对新中国统战工作和民族工作的全面规划。李维汉代表中共中央对我国民族政策话语雏形的基本论述是:“为了解决我们国家内部的这些民族矛盾,使各民族确能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之上相互团结起来,为各民族共同的幸福和发展而奋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成为各民族人民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就必须采取有效办法去逐步地消除民族间的仇恨、隔阂、猜忌、歧视和不信任的心理。这里要在大民族中反对大汉族主义倾向,在少数民族中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各自检讨,分工进行,目前尤应着重反对汉民族中的大民族主义倾向。”会上,周恩来从国际到国内三次提到“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首先指出爱国主义必须要反对各民族的民族主义,“国际主义是反依赖主义的,爱国主义是反民族主义的”;其次把国内民族关系归纳为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发展、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语言文字权利等诸问题,并把民族关系的核心理解为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民族关系——反大汉族主义、反民族主义”;最后提醒在统战工作中应注意处理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问题。11月,李维汉在政务院的报告中指出“需要经常注意地根据具体事实在大民族中纠正大民族主义倾向,在少数民族中纠正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各自检讨,分工进行,目前尤应着重于纠正汉民族和汉人干部中的大民族主义倾向”。

1951年12月下旬,中央民委用10天时间,对建国两年来的民族工作进行了总结。会上,李维汉从民族关系、区域自治、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各项事业发展和培养民族干部等方面对民族政策做了更细致的说明,并在延安时代的研究基础上对把“两种民族主义”从“倾向”调整为“残余”的同时,再次归纳定性并指出了克服的办法:

大民族主义的残余,首先是大汉族主义残余(此外还有在一个地区内占有多数民族地位的某些少数民族中的大民族主义残余)的特点是:歧视或轻视少数民族,忽视或蔑视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由此产生政策上的急性病,冒险主义;作风上的强迫命令,包办代替。狭隘民族主义残余,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各少数民族中。其特点是:保守与排外,看不见祖国的伟大和进步事业,看不见本民族的前途,安于现状,故步自封,阻碍自己民族的前进。大民族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的关系,常常是互相影响,不可分离的。何者为主要倾向,要依当时当地具体情况加以区别。

在这次会议上,中央民委和各中央局民委集中就反对“两种民族主义”提出了各自的建议。刘格平认为,“各地民族工作干部,首先应切实认真地学习民族政策,广泛进行宣传。因为民族政策史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掌握了这个武器,才能真正克服大民族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的思想残余,使民族工作得到迅速的展开”;“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在极端艰苦的环境中努力地为广大少数民族服务,但仍应注意克服做客思想和临时观念,坚定为少数民族广大人民服务的思想,更好地团结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民,进一步开展各项民族工作,各少数民族亦应尽量争取汉族干部的帮助”。乌兰夫强调,经验证明“加强蒙、汉干部团结,是蒙、汉人民团结的关键。对这一工作,我们是经常加以注意的。在自治区采取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教育蒙族人民,尤其是蒙族干部克服和防止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同时教育汉族人民,尤其是汉族干部,从各方面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的意见,消除大汉族主义倾向”。王维舟提出,“继续加强抗美援朝运动,加强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相结合的教育,克服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这是我们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汪锋表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就是基于和提高群众和政治觉悟的过程。为了顺利推行区域自治,必须继续在汉族干部中防止和克服大民族主义思想残余(如认为‘少数民族干部落后,不会办事,政权交给他们就会搞糟’等错误看法),对于少数民族干部中残存的狭隘民族主义思想倾向,也须适当防止和克服。经验证明: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消极拖延或束手束脚的态度是不对的,毫无准备毫无步骤或放任自流的态度,也是不对的”。张执一认为“二年多来的经验教训证明,在少数民族地区还有不少的工作同志,不善于掌握民族政策,不善于结合当地民族当前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大多数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再加上各民族地区县以上的干部多自外来,他们过去很少甚至从来没有接触少数民族,乡以下干部又多是新干部,因此干部间很容易不自觉地发生大民族主义或狭隘民族主义的错误思想”;“就目前中南区情况说,上面两种偏向,最主要和最普遍的前一种,即大民族主义的残余影响”。

二、从整风、整党到检查民族政策

在1950年2月转发临夏地委执行民族政策情况报告的通知中,中共中央要求民族地区的党委进行讨论并“检查自己的工作”。1950年5月,毛泽东要求“抓紧整训干部,严格检查干部作风,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偏差”等。

早在1949年初,中共中央七届二中全会就对内蒙古的行政区划有所考虑,毛泽东就此提出恢复内蒙古历史上的本来面貌,逐步实现内蒙古东西部的统一,“这一意图的含义很明确,就是撤销热、察、绥三省,形成东西部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以彻底改变国民党反动派及历代统治者对内蒙古分割统治的状况”。1950年3月,中央民委把内务部拟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的意见转发时任中央民委副主任兼内蒙古自治区主席的乌兰夫,乌兰夫随即致电刘少奇并转在政务院负责政法委员会的副总理董必武表示不同意见,他建议“内政部所拟意见最好不做通过和公布”并表示准备向中央提出一个参考意见。刘少奇批示认为,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问题“必须先取得乌兰夫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确实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他同时请周恩来和董必武查问中央民委及内务部后作出答复;周恩来同时请乌兰夫明确“对该项文件的具体意见,望即函告”。5月,周恩来在给出席各种专业会议人员和中直机关中层干部作报告时,把国内工作细分为需要掌握“政策观念,全局观念”的十种关系,其中就有民族关系。

在新疆方面,1949年12月下旬周恩来以中央的名义电告西北局:“有了共同纲领,各省一般不必要再通过什么施政纲领或方针,而以根据当地情况,通过一个决议较好”,“或将此施政方针更具体些解决新疆一些现存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民族问题,改好后先电中央审核,再提交省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于事先多与各方协商,或就此施政方针再做具体修改电告中央。另方面,新疆省仍将原通过的施政方针电报政务院请示,然后再由中央经过政务院改正你们原文。究应如何委托,望考虑电复”。1950年6月6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团结少数民族很重要。全国少数民族大约有三千万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毛病。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要改革。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可以改革的。但是,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鉴于此,中共中央在6月13日发出经毛泽东改写、由朱德、周恩来、陈云、李维汉、乌兰夫审阅的《关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必须严格防止机械搬用汉人地区的工作经验和口号,必须严格禁止以命令主义的方式在少数民族中去推行汉人地区所实行的各种政策”;“以上各项,望各中央局转令各级党委严格遵守实行,不得违误”。

6月16日,周恩来强调指出,“在共同纲领上,虽然对于民族政策已经作了明确、完善的规定,但事实上民族问题是最容易被人忽略的,这一点,必须经常提起注意”。6月26日,周恩来在政务院第37次会议上继续提醒各级政府部门要特别注意工作中的简单化问题:“民族问题在西北是严重的,方针、政策虽然对了,但一不小心,还会出偏差,还要出乱子。我们的干部,在处理民族问题的时候,大民族主义常常会不自觉地表露出来。就是很注意这个问题了,有时也不免会有一些疏忽。所以,我们在工作中要处处谨慎,否则小事情会变成大事情,局部性问题会变成全局性问题,即刻就会闯出乱子来”;“西北的民族工作有成绩,方向是对的,但事情不能操之过急。……慢一点搞,比闯出乱子来要好得多。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情况不同,不能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凡是涉及民族问题,比较重要的事情应该请示大行政区,更重大的必须请示中央。很多事情要请示,办事自然会慢一些,但慢一些比出乱子好”。

从1950年6月开始,中共中央启动了全党整风运动,其中就包括整党整干的内容,毛泽东认为,“这件事已成当前一切工作向前推进的中心环节。这一环节不解决,各项工作便不能顺利向前推进了”。7月,毛泽东认为,北京市“在干部作风方面,上级主要是检查官僚主义,下级主要是检查命令主义”的做法是“值得采取,或部分采取的”。9月,毛泽东针对军委民航局提出“这一次整党应以检查执行统一战线为最重要的内容”,专门请李维汉起草一个电报请各地党委在“整党应注意统一战线工作的检查问题”,并要求“凡在统一战线环境中工作的党要检查党的统战工作”。

1950年9月,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在中国人民大学的讲演中指出:“我们的民族政策,是对于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尊重各民族的习惯、信仰,不强调某一个民族的文化与形式。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我们反对狭隘民族主义与大汉族主义。我们提倡国内各民族团结互助,繁荣经济,提倡文明化,共同建设富强的新中国。”10月,周恩来在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的政治报告中提出,“继续教育汉族人民尤其是汉族干部从各方面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意见,消除各种各式的大汉族主义影响。同时,各少数民族内部也要经常克服各种各式的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取得汉民族及其他先进民族对本民族的援助,学习他们的经验,并争取他们的干部为本民族服务”,并“在目前应当注意”的六个问题之一。

1951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扩大会议上提出用三年时间进行“整党及建党”,并“以一年时间(1951年)普遍进行关于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教育,使所有党员明白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并训练组织工作人员”,同时要求 “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一九五一年召集两次会议,讨论统一战线工作,并向中央做两次关于这方面的专题报告”;“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3月28日到4月9日,全国第一次组织工作会议根据这一决议指出:“在全国胜利后,一方面,在原有的老党员中,有一小部分大思想上发生了堕落性质的变化;另一方面,因为在发展党的工作上,疏于管理,以致又有许多觉悟不高,甚至思想落后的人,也被接受为党员;并有一些坏分子钻进了党内。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党在组织上和思想上的不纯洁的现象。这种现象必须克服,不然,党将很难顺利地领导与团结全国人民,完成新的伟大的历史任务。因此,党必须认真地、谨慎地‘对于我们党的组织有计划、有准备、有领导地进行一次普遍的整理’。”周恩来在会议发言中强调在整党中“加强统战必要”,并转达中央的指示要“补一课”。在“结论报告”中,刘少奇提出“正如汉族党员必须反对大汉族主义一样”,少数民族党员要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和“反对民族分裂”:

少数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水平固然各有不同,他们对于共产主义与共产党的了解和接受教育的程度,也会有各种差异,但是对于他们中间的共产主义先进分子来说,是应该同样地要求他们高度的觉悟水平的。对于少数民族,在实行了共同纲领中的民族政策以后,对于少数民族的共产党员,我们还应该要求他们具有这样一个条件,就是说,他们必须反对本民族中的民族主义,反对本民族中的封建反动势力,在他们与汉族发生关系时,他们必须坚持与汉族合作,反对民族分裂,反对本民族中的狭隘民族主义和排外主义,欢迎汉族派去帮助他们工作的干部并欢迎汉族其他的帮助。正如汉族党员必须反对大汉族主义一样,少数民族中的党员也必须反对地方的民族主义。因为共产主义的世界观,是国际的,它和民族主义的世界观是相互敌对、不可调和的。

三、毛泽东的定性与民族政策大检查的全面展开

毛泽东指出,“几百年来,中国各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特别是汉民族与西藏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在他看来,加强民族团结在对外意义上是“战胜任何帝国主义的侵略”,而在对内意义上则是“把我国建设成繁荣富强的国家”,因此把各民族“团结成为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目的,就在于更紧密地加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帝国主义过去敢于欺负中国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各民族不团结,但是这个时代已经永远过去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天起,中国各民族就开始团结成为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足以战胜任何帝国主义的侵略,并且把我们的祖国建设成为繁荣强盛的国家”。

具体到中央政府层面的民族工作,毛泽东不仅亲自过问,而且亲自指导。1950年9月,毛泽东在批语中询问周恩来,“政法系统各部门,除李维汉管的民族事务委员会与中央有接触外,其余部门,一年之久,干了些什么事,推行的是什么方针政策,谁也不知道,是何原因,请查询”。16日,毛泽东在给刘少奇、周恩来、朱德、任弼时、李维汉的批示中提到“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牵涉很广,有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甘肃、西康、云南、广西、贵州、海南、湘西等处,有的须成立内蒙那样的大区域政府,有的须成立包括几个县的小区域政府,有的是一个县或一个区的政府,疆域划分,人员配备,政策指导,问题甚多,须加统筹”, 这直接促成了政务院制定旨在全面规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在西藏民族工作中,毛泽东通过1951年5月26日的人民日报社论指出:“一切进入西藏地区的部队和地方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必须恪守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必须严守纪律,必须实行公平的即完全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去进行的贸易,必须防止和纠正大汉族主义倾向,而以自己的衷心尊重西藏民族和为西藏人民服务的实践,来消除这个历史上留下来的很大的民族隔阂,取得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的中心信任。……这个原则,不但对藏族是如此,对一切兄弟民族都是如此”。1952年1月10日,习仲勋在给毛泽东的电报中提出,我入藏干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民族工作,防止过急过高要求。毛泽东把这份电报批转负责民族工作的李维汉和刘格平,并提示“习仲勋同志的意见值得注意”。4月1日,毛泽东代表中央就西藏工作要求“我们在政治上必须采取极端谨慎的态度,稳步前进”。10月,中共中央在给西南局、西南军区党委并告西藏工委的指示中认为:“我们感觉自昌都解放后,昌都工委的工作是有成绩的,但在若干问题上却是存在着一些急躁的‘左’的情绪,对于中央的民族政策特别是对西藏工作的方针认识不够深刻,必须认真地加以检查和端正”,“并要求西藏工委对昌都工委的工作“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讨论,最好让一领导同志率领一个工作组去昌都实地了解情况,召集一次人数较多的党代表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发扬成绩,纠正缺点,使同志们透彻地明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对西藏的工作方针,以期工作获得更好的进步”;并“望西藏工委在检查昌都工委工作之后,向中央及西南局作一系统的专题报告”。12月,毛泽东针对西藏工委未报请中央批准即成立农牧部一事,批评西藏工委和军区未遵守中央的规定,并重申“根据中央过去规定,我党委和军队一切与西藏人民和西藏政府有关的重要问题,都须报请中央处理,不归西南处理”。

1952年8月,政务院公布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为配合上述法令的实施,中共中央要求各级党委遵照政务院《关于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并组织领导学习,并要求“政治、文化水平较高的干部,并应结合学习马列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及毛泽东著作中有关民族问题的指示。学习指导上应注意联系实际、联系工作、联系思想,提高干部民族政策的水平,克服不正确的认识,以便更进一步地开展民族工作”。

在新疆工作中,毛泽东针对新疆分局因没有正确执行中央指示向中央检讨,在1951年9月“认为是好的,望在今后工作中完满地实现之”。鉴于中央准备集中讨论新疆问题,刘少奇也在电报中“望新疆分局将土改法令、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全部准备好,以便带来中央审查”。1952年7月2日,习仲勋在准备提交新疆党代会的两个决议草案中,着重指出牧区工作中的一些“原则性的严重错误”,认为“对牧区工作没有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而是企图实行一种危险的冒险政策;不是根据畜牧经济的特点实事求是地去规定若干可能的改良,而是机械地搬用农业区土改的办法去改革畜牧经济”。毛泽东修改后请周恩来“今晚即阅”并“派人乘飞机直送迪化交习仲勋、王恩茂二同志收”,且“送到勿迟”。7月16日,习仲勋把西北局关于新疆情况和解决问题的方针报毛泽东并中央,毛泽东在20日代表中央回复指出“我们认为你对新疆情况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针是正确的,望即照此去做”。7月15日,习仲勋在新疆省第二届党代会上报告中指出了在牧区工作中的“严重错误,主要是牧区工作中的方向性错误”。毛泽东9月9日批复认为“习仲勋同志的报告很好”,并亲自做了“小的修改”。

1952年9月16日,毛泽东在代表中央转发甘肃定西地委关于民族政策检查报告的电报稿上指出:“中央要求西北西南中南每个有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的县委及地委都和甘肃靖远县委及定西地委一样,于切实检查所属区乡的工作情况后向中央写一个报告。”在毛泽东批示基础上,中共中央在9月16日要求各中央局“以同样严肃认真的精神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把这种检查经常化系统化,以保证民族政策能以正确地贯彻实施”。10月7日,中南局在《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批评了民族工作中的一些错误观念和在实际工作中“盲目地采取了一种类似同化的政策”,指出“历来封建统治者及蒋介石匪帮所采用的‘同化政策’已遭到彻底失败,我党历来是根本反对这种思想与政策的,这是与马列主义原则相违背的”。10月31日,中央在向各中央局及分局、各有关省市党委批转时指出:“中南局这一指示很好,望你们参考仿行”,同时要求“有关地区的党委于今冬必须抽出力量对民族工作重点进行检查,了解民族政策执行情形,并专题讨论一次,向中央做专题报告。此外,请责成各地有关组织部门除加强各级民委会机构外,还须抽调较强干部配备在党的统战部门,以搜集情况、研究政策及检查政策执行情形”;“必须注意在事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不要使区域自治流于形式,特别是自治区的自治权利与蒙族干部的有职无权问题,必须适当解决,不可使其‘建了家作不了主’”。1952年底,中共中央在转发西昌、盐边县委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时指出:“中央认为少数民族较少的地区,最易发生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忽视或侵犯少数民族利益的事。据现有材料看来,少数民族较少的地区所发生的违反民族政策的事是很不少的,有些而且是很严重的”;因而“特在此提起你们的注意,并望你们对少数民族较少的地区的党委加以督促”。同日,中共中央在转发临夏地委召开老年座谈会的经验时认为,“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及民族杂居区以及边远的汉族地区都可仿行”。

1953年2月14日,中央在节转云南蒙自地委关于元阳县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时,批示指出一部分担任经贸文教卫生工作的干部“存在着单纯业务观点,以至大民族主义的思想作风,他们不学习民族政策,不了解民族地区工作的特点,漠视少数民族群众的痛苦,严重地违反民族政策,造成工作中很大的损失”,要求“在这次民族政策的学习与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中,对这些干部注意检查并组织他们进行学习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要求各地省委注意对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进行整训,“达到端正思想、政策和作风的目的”。2月20日,西北局在对临夏县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报告的复示中指出:“我们在工作中任何微小的缺点和错误,都有被敌人利用加以破坏的危险。因而正确地贯彻党的政策,不断地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就成为我们长时期的艰巨任务。只有经过长期艰苦的工作,才能将民族团结真正地巩固下来,不可稍有懈怠和疏忽。为此,结合此次民族政策学习,深入检查一下各地的民族政策,切实批评汉族干部中残余的大民族主义倾向和回族干部中的急躁情绪,是十分必要的”。3月15日,中共中央在批转西北局复示时指出,“许多地方的经验证明,凡是领导机关注意了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予以指导,那里的民族关系就比较好,各项工作就进行比较顺利。反之,凡是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员中存在着轻视或忽略民族问题的错误思想,或对民族工作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那里的民族关系上就一定问题很多,就不免发生乱子,甚至发生大乱子。望各级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引起警惕和注意”。3月19日,毛泽东在批语中代表中央指出,“有些地方民族平等基本实现了,民族隔阂基本消除了,在这些地方可以说大民族主义只是残余了。但在民族平等还未基本实现,民族隔阂还未基本消除的地方则大民族主义还是很严重地存在,不能说只是残余。再则目前时期主要的危险思想是大汉族主义,不要笼统提大民族主义”。

1953年1月30日和2月21日,中南局民委主任张执一和中央民委办公厅秘书处处长马杰分别向中央民委汇报了河南民族工作。毛泽东在3月16日看到张执一、马杰的报告后,代表中央在《关于批判大汉族主义思想的指示》中把“大汉族主义”的“倾向”或“残余”直接提升到“主义”的高度,而且定性为程度上的“严重”:

此种情形,对于共产党人说来,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即是国民党思想,必须立刻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凡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都要仿照中南的办法,派出张执一和马杰这样懂民族政策、对于仍然被歧视受痛苦的少数民族同胞怀抱着满腔同情心的同志,率领访问团,前往访问,认真调查研究,帮助当地党组织发现问题,而不是走马看花的访问。根据不少材料看来,中央认为凡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大都存在着尚未解决的问题,有些是很严重的问题。表面上看来平静无事,实际上问题很严重。

1953年6月,中共中央统战部把“关于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初步总结”列入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议程,刘少奇为此专门通知李维汉和相关同志谈话。在谈话中,刘少奇指出:民族问题是照顾少数问题;我们应当照顾少数,否则就是不民主;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就包含有照顾少数的精神;如只要少数服从多数,那一切民主只能汉人才有,少数民族就没有民主权利了;应当尊重少数的权利,否则不合民主的精神。7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由刘春起草的《中央统战部、民委关于在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等省、自治区执行民族政策情况的检查总结》,毛泽东提议把文件题目改为《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14日,李维汉在全国统战会议上传达了毛泽东、刘少奇等中央领导在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指示。毛泽东指出,汉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来做好民族工作,少数民族也要为了自己民族的利益团结汉人;刘少奇也指出,在民族问题上,不应只讲汉族去帮助少数民族的重要和必要,还应该讲汉族帮助少数民族对汉字是有好处的。1953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就民族政策检查的结果在社论中把大汉族主义定性为“主义”,而把少数民族的狭隘民族主义定性为“倾向”:“严肃地批判大汉族主义就能够进一步地正确贯彻民族政策,有效地防止和克服狭隘民族主义,从而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各有关地区的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为克服大汉族主义和防止少数民族中的狭隘民族主义倾向,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而斗争。”

四、用词调整、立法入宪与检查总结

虽然通过1953年6-7月召开的第四次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得以初步总结,但这一工作却一直 “在路上”。在1954年9月初,分管民族工作的邓小平在政务院政务会议上总结指出反对大汉族主义的长期性和解决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大汉族主义现在是不是得到了纠正?是得到了纠正。问题是否严重?还是很严重的。这是一个长期的斗争。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是反对大汉族主义。大汉族主义就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其本质不是以平等的地位对待少数民族,而是剥削少数民族,不愿少数民族进步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是平等的,这点无人怀疑。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告诉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几年。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是经济。要提高其生活水平,与我们一道前进。当经济问题一天未解决,民族问题即未能解决。”

从1953年底开始,毛泽东亲自领导的 “宪法小组”已经开始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就已经考虑到把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国家大法当中;用毛泽东的话来说,宪法必须记录实际情况,反映伟大变革,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到2月,宪法初稿已经完成并开始在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中讨论;在供讨论的宪法草案中,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都被同等级别地规定在“主义”的层面,并被放在序言的第二段,毛泽东后来把这一句移到序言的第五段。

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中南海召开,会议决定在“最近两个月内完成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和修正,以便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草案公布”。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第30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在公布的“宪草”文本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一句,在用词上被调整为“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的田家英在回答“为什么把狭隘民族主义改为地方民族主义”时解释说:“大民族主义就是狭隘民族主义,过去《共同纲领》狭隘民族主义提法容易混淆。斯大林在联共十二、十六、十七次代表大会上指出:(1)地方民族主义的实质就是局限在本民族的狭隘范围内;(2)把本民族孤立起来看问题;(3)就是把本民族脱离国家建设的总潮流,就是只看到民族分裂的因素,看不到民族团结。凡是具有这些观念或行动的倾向就是地方民族主义,不论聚居或是散居的民族。”7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在关于宪法草案的说明中对此解释道:“这个改动并不是内容的改动。大民族主义的特点是:歧视或轻视少数民族,忽视或蔑视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狭隘民族主义的特点是:把自己民族孤立起来看问题,脱离整个国家建设的总潮流,只看到民族间的分裂,看不到民族间的团结。从本质上来看,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都是反对国际主义的都是狭隘的民族主义。所以宪法草案上把‘狭隘民族主义’改为‘地方民族主义’,提法更为科学,涵义更加明确。”9月,参与宪法讨论的费孝通在《新建设》杂志上撰文,他引述李维汉关于狭隘民族主义的观点后指出:“地方民族主义就是狭隘民族主义。共同纲领曾经用狭隘民族主义这个名词,宪法草案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名词,地方民族主义,二者的实质是相同的”;“地方民族主义的‘特点是:保守与排外,看不见祖国的伟大和进步事物,看不见本民族的前途,安于现状,故步自封,阻碍自己民族的前进’”。

在把狭隘民族主义调整为地方民族主义的同时,新宪法也把《共同纲领》关于“大家庭”的规定从“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调整为“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这一用词的调整更加凸显了新中国民族平等的立国原则;“宪法的各个部分都贯彻着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团结和互助友爱的精神,这是中国宪法的一个极重要的特色”。

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做了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这一报告在9月7-15日间毛泽东做了多次修改:“宪法草案反映了我国各民族利益的一致性。……我国各民族都必须加强和巩固我们祖国的统一,必须紧紧地团结在一起,共同为建设伟大祖国而努力。宪法草案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宣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显然,这样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是完全符合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的。”

必须指出,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是错误的。这种思想,对于我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都是有害的。我们从宪法 的序言中可以看到,为着继续加强民族的团结,不仅要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也要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国国内各民族的共同目标。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保证每一个民族都能在经济和文化上有高度的发展。我们的国家是有责任帮助国内每一个民族逐步走上这条幸福的大道的。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可见,以1954年宪法为标志,“两种民族主义”正式成为“主义”。

1954年宪法通过后,中共中央在10月24日将1953年对民族政策大检查的总结《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批发到省、市党委。这份文件基于192份民族政策检查报告总结指出:“这次民族政策的学习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的经验证明,结合政策学习,有重点地自上而下地检查与总结工作,是帮助领导机关发现、解决问题,教育干部和改进工作的有效办法。因此今后一切有关的党、政领导机关应把检查与总结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其他的工作,定为自己的经常任务之一。现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党的组织工作、培养干部工作、宣传工作、地方工业、贸易、卫生、财经、农业、学校教育、民族学院等工作,都急需由各主管部门及时加以检查和总结。”

任何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或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都是与共产党的原则,亦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不相容的。共产党人主张国际主义,主张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并为此进行不调和的斗争。它在党内和人民中不断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以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首先要求共产党员克服与国际主义不相容的任何民族主义思想。正如汉族党员必须克服大汉族主义思想一样,少数民族党员也必须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思想。

……

批判大汉族主义,即有利于克服民族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思想和作法。也有利于克服少数民族中的狭隘民族主义和某些地区占有多数地位的少数民族中的大民族主义,因此批判大汉族主义已成为当前民族工作中端正思想作风的中心一环。

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政策大检查是不断发现偏差、高位推进、调整用词、检查纠正、立法入宪的一个累积、累进的过程。从“传统”“倾向”“残余”“主义”乃至“主义的思想”,随着词语的调整与加重,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央领导在语汇上的不断变化和加重力度,显示出中共中央对“两种民族主义”问题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升。在这些开国领导人看来,民族平等是有别于历代封建王朝和国民党政权的立国之本,而作为新中国在民族关系上有别于旧中国的一个重要特征,中华民族的大家庭是基于民族平等原则而结成的,因此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保证这个“大家庭”得以行稳和致远的重要基石。为此,新中国在成立初期有意识地通过话语体系的构建,基本政治制度的实施,干部队伍的配置以及具体政策的制定、执行、检查和调整,不断地高位推进民族工作。而这一持续性工作的成效也得到了西方学者的肯定:“中共运用这些政策,十分成功地把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置于中央的控制之下,并且开始了社会改造的进程。”从“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到“团结各民族于一体”、“建设中华民族的新社会与新国家”,再到在新时代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反对“两种民族主义”,使各民族团结成为一个“大家庭”。虽然仅是其中的一环,但这样一个开国经验,时至今日仍具有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作为一个不断凝聚的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一个与社会主义统一多民族国家相伴而生的国家建设工程,既需要不断铭记初心与使命,也需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更需要一脉相承、与时俱进。

文章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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