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研字(2012)22号 签发人:武 寅
《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青年学者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2年7月19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
2012年8月3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青年学者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7月19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鼓励青年学者潜心治学,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年学者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已经崭露头角、具有学术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学者。
第二条 “青年学者资助计划”的资助周期为3年,一般每3年核定一次,全院资助70人左第三条 受资助人主要从来院工作已满三年、40岁以下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少量符合条件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中遴选。
第二章 入选条件和评审立项
第四条 “青年学者资助计划”的入选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研方向;
(二)勤奋敬业,学风端正,学术基础扎实;
(三)立项当年未满40周岁;
(四)立项时未主持院级课题;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已满3年;
2.已取得较为优异的学术成绩,出版过独立署名的学术专著或以独立作者身份在相关学科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
3.主持过国家基金项目、院创新工程研究项目或其他院级管理课题,并较好完成科研任务。
第五条 “青年学者资助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资助计划书》(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者申请,应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者推荐,并应请1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作为项目导师),根据院、所科研方向制定适当可行的学术发展计划,报研究所;
(二)研究所根据本所的创新工程项目需要,统筹安排;
(三)研究所对申报项目组织2名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供所学术委员会推荐时参考;
(四)研究所根据本所的规模大小和学科特点,由所学术委员会在院下达的指标限额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人选,达到三分之二赞成票者为通过,没有合适人选可不推荐;
(五)研究所推荐人选经科研局会同人事教育局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研究经费与智力报偿
第六条 资助周期内,每年资助一定数额的项目经费。
第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购买,以及复印、誊录、打印、翻译等费用);
(二)科研材料、设备的购置与使用;
(三)学术会议;
(四)调研、差旅;
(五)学术进修;
(六)项目导师指导费,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0%。
第八条 “青年学者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须按照院创新工程研究经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九条 在资助期内,给予受资助人相当于研究助理的智力报偿,支付方式按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结项
第十条 受资助人在项目执行期间不再主持、参加创新工程项目和其他各类院级课题。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受资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或撤销项目,并终止拨付经费:
(一)不执行项目计划;
(二)调离我院或者辞职;
(三)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四)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院认为应当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完成后,受资助人须提交符合研究计划的高质量学术专著,或系列论文,或分量相当的其它形式研究成果以及资料储备、学术进修证明、学习考试成绩单、读书笔记等可供检查的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检查
(一)受资助人每年底须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资助计划项目年度报告书》并提交可供检查的科研成果与其他相关材料,报研究所;
(二)研究所组织2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填写评议意见;
(三)同行专家的评议分数均满60分、评议意见均为合格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四)考核等级经研究所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局备案。
第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全额拨付下一年度研究经费、当年目标报偿;考核“不合格”者,核减下一年度20%研究经费,扣发当年目标报偿。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拨项目全部经费、撤项并退出创新岗位。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每年底不报告者,停拨项目经费,并视为创新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当年目标报偿;连续两年不报告者,终止“青年学者资助计划”,退出创新岗位。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
(一)项目执行期满后,受资助人须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资助计划项目结项书》并提交项目最终科研成果与其他相关材料,报研究所;
(二)研究所组织2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填写评议意见;
(三)同行专家的评议分数均满60分、评议意见均为合格者,项目结项等级为合格;
(四)研究所根据同行专家鉴定结果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最终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退出创新岗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创新工程项目,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到期不办理结项者,不得申报创新工程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 2012年8月10日印制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