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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文斗寨契约所见苗族家庭财产共有制度
日期:2016-07-14

内容摘要: 文斗寨契约中,财产为家庭共有的观念极为浓厚,各类交易契约几乎都由家庭成员联合署名,分家析产时也遵循家业均分的原则。但限于经济条件,文斗苗寨共财团体的规模较为有限,一般在三代以内。家庭共有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只包括男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女性也可以成为家庭财产权的主体,从而拥有自己名下的财产。


关键词:文斗寨契约;清代;苗族;财产共有;


作者:孔卓(著)(扬州大学)

来源: 《青海民族研究》 2015年 第3期


中图分类号:K281.6;D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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