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辛亥革命后,纳妾之俗并未由此逆转,妾制由此面对社会与法律的双重困境。民初大理院在处理妾制时,既照顾到了现行律的基本法意,同时又努力摆脱现行律的保守立场,力图杂糅以西式的法理,在细节上加以调和。因此,在新旧时代转换的当口,既没有完全抛弃现行的旧法,又没有一味地适用外来的新法,使当时的法制得以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渐进更新。
关键词:法律冲突;妾制;解释例;大理院;民初;
作者:汪雄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 《云南社会科学》 2013年 第02期
中图分类号:D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