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学作为关于多民族国家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学说,是以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在我们看来,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当属民族法学学科所应包括的研究范围。雷堂博士的《刑事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研究——以南方部分少数民族为例》就是研究这一问题的专著。
研究国家刑事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可以有多种理论进路。作者选择的研究路径是由历史溯源开始的:本书第一章从对我国古代中央立法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历史分析中,比较恰当地揭示了国家刑事法律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历史继承关系,并简要总结了其中可资借鉴的“经验与启示”。其后各章则从古及今,即从现实的维度,运用刑事法学、民族法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从静态、动态两个层面,对国家刑事法律与民族刑事习惯法间的关系以及后者对前者实施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解读。同时,还对我国刑事法律在民族地区实施所应遵循的理念与原则、影响因素、变通实施等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解析。
要解决国家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问题,难度比一般的课题更大。因为,刑事纠纷往往被人们视为“涉密”——在普通民众视野中,关涉本社区群众的“颜面”;在公安司法机关看来,这与“维稳政绩”息息相关。因此,方法是又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我国,民族法学是一门新学科,民族学、人类学、法学等学科的一些理论和方法是其主要资源。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民族法学者少有民族学、人类学背景,而是多有法学知识积淀。这种状况,决定着民族法学研究者或多或少地要走向交叉学科研究的道路。本书也不例外。作者力图在田野调查、法律释义等多元方法中探寻研究主题,从各个层面展现这一主题的固有内涵。如作者用典型的传统史学方法,即以古代文献为基本材料开展历史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历朝历代刑事法律在民族地区实施情况进行了纵向分析。同时,作者还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身临其境”于民族地区,亲身去观察、去感知。正是通过一系列辛苦的实地调查,才为本书积累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这种多元方法的运用,使其研究具有“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多样性特征。
在我国古代,法即刑。学者一般也多将关于夏刑的记载,作为我国法律的开端。如《左传》里就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中也有“夏刑三千条”之说。我们认为,在4000年前,肯定是有“犯罪”的。史实证明,因争夺资源而发生争斗是久远、惯常之事。一些人类学家的田野调查资料也显示,在资源匮乏之处,纠纷多因争夺资源而起。作者在本书第四章对我国南方部分民族地区纠纷的介绍也说明,侵害别人的生命和财产是刑法发生的重要原因。在人们的生活中,生命和财产之安全,有着头等重要的地位。
在早期社会,刑、民不分。将刑法与民法分为两个部门,是比较晚近的事。在罗马时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合编,并无独立的刑法。现代大陆法系的部门法分类体系,源于拿破仑时期制定的5部法典,加上此前大革命时期的宪法,共“六法”。何时开始有专门的刑法,笔者认为,在部落时代是不可能的,即使有,也没有人有能力实施刑法。刑法的产生与比较大的政治实体有关,但制裁“犯罪”行为却普遍存在于民间。我们甚至会看到,很多现代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从古到今,并没有什么变化,变化的是对刑法现象的认知。对犯罪行为施以处罚的刑事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有很大不同。可以说,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这若干不同中的两个极端:中华法系以刑为主,而罗马法的主干是民事法律。不同法系有不同的法律表现样式,也反映着人类生活的结构。这种结构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某种共性。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具有这一特征;在同一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作为国家法与地方法之间亦然——国家刑事法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当然也不例外。
据此,应揭示国家刑事法与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共性,进而为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统一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也应重视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存在及其功能。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可以拓宽国家刑事法研究的视域,而且还会使我们对法律多元现象有更新的认识。雷堂在借鉴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总之,《刑事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研究》角度独特,资料翔实,叙述深入。诚然,对包括刑事法律在民族地区实施在内的课题进行深入研究是必要的,但可靠的结论须以深入细致的研究为基础,期望雷堂今后在此方面作出更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