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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自治政策在俄罗斯的实践(上)
日期:2011-06-09
□ 何俊芳 王莉
在多民族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要策略之一就是容许少数民族实行某种形式的自治,从国际实践来看,这些自治形式主要有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文化自治等。
民族文化自治是19世纪末奥地利政治理论家卡尔·伦纳(Karl Renner)和奥托·鲍威尔(Otto Bauer)提出的一种治理多民族国家的思想,主要是指少数民族在语言、教育等文化领域不受区域限制而享有自治权。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领导人也开始重视民族文化自治思想,并将它运用于治理多民族国家的实践,使该思想成为俄联邦现行的主要民族政策之一。
颁布《民族文化自治法》,正式将民族文化自治政策作为调节民族关系的重要策略
苏联解体后,俄联邦仍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根据2002年的人口普查资料,俄罗斯的总人口为1.45亿,其中包括142个民族、族群,法律上规定可以建立民族国家和民族自治实体的民族有30多个,另外还有7000多万人散居在本民族共和国和其它自治实体之外,他们在保存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化方面很难与当地主体民族做到完全平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各民族成员发展本民族文化的需求,俄联邦政府于1996年6月17日颁布了《民族文化自治法》,正式将民族文化自治政策作为其调节民族关系的重要策略。
自治权是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核心内容。根据俄联邦的相关法律,自治权属于俄联邦的公民,他们可通过不同的民族文化自治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在民族成员相对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组织;在自治法行使职能的范围内建立社会联合组织及协会,以促进民族语言和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促进对民族群体在本居民点、本地区乃至全国的社会、政治及精神、文化生活中的全面认识;获得来自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政治、物质和组织方面的必要支持,以保护民族特色、发展民族语言和艺术文化;通过民族文化自治组织、联合会和协会向立法权力机构(代表处)、执行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反映自己的民族文化需求并实现互利的对话;遵照俄联邦的法律程序创办大众传播媒体,使用民族语言获取及传播信息;在公共权力机构的支持下建立教育和学术组织、文化机构,并保障它们行使与相关法律相适应的职能;保护和丰富民族历史及文化遗产、自由获得民族文化珍品、复兴和发展民间工艺、遵循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包括宗教特征);以俄联邦法为依据,通过自己的全权代表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为了使实施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实体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俄罗斯制定了实施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民自主地选择自身对某个民族共同体的归属,并保障他们免遭暴力威胁或来自反对方的影响,也不必担心因此受到惩罚或被迫作出某种决定;民族文化自治组织通过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维持正常运转;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内部结构可采取多种形式;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可接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援助;尊重不同民族共同体公民的语言、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组建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和组织,满足各民族的文化利益诉求
在俄罗斯,由某个民族共同体成员组建的文化自治机构及组织是行使民族文化自治的权力机构。民族文化自治机构是指经各级司法部门批准注册的社会组织,它们拥有法律地位,享有法律上赋予的民族文化自治权,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则是纯粹的民间组织,是民族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联合组建的。从民族文化自治机构的垂直分布来看,自下而上可分为地方、区域和联邦三级自治机构。
根据《民族文化自治法》的相关规定,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和组织是社会组织的特殊形式,因此他们首先具备社会组织的一般性特征。社会组织是个人通过联合的方式以个体之间某种共同的特征为目的而进行的自我组织,是由多个个体联合组成的社会集体的自然发展形式。社会组织的成立与其目标的实现应当是对社会有益的。俄罗斯宪法也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的权利,即组织的权利属于每一个个体,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保障社会组织的自由,除了违背法规而组建的组织外,国家无权限定社会组织的目的和任务、干涉他们的内部活动;任何人不能被强迫加入某个社会组织。
此外,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和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是它专门以保护民族的生活方式、传承民族文化、发展民族语言为目的;二是能够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三是国家为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和组织的发展创造了自由的空间。
作为以法人代表申请成立的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和组织,拥有同其他社会组织相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此外,根据《民族文化自治法》,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和组织还拥有以下权利:
在保护民族语言方面:成立非官方的学前教育机构或者在一些教育机构里成立用民族语言授课班级的权利;创建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民间教育机构,其中包括普及性的教育机构以及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教育机构的权利;参与教育机构制定教学大纲、出版教科书及教学参考书和其他课外读物的权利。
在发展民族文化方面:创建民间文化机构如剧院、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俱乐部、学校、档案馆及其他文化机构的权利;组织成立创作联盟、自创性艺术团体、研究民族文化遗产和民族文化成果小组的权利;举办与民族文化相关的会演、竞赛、演出、展览会及其他活动的权利;协助组织编写地方民族志、参与民族历史和民族文化遗迹保护活动的权利;出版用民族语言及其他语言编写的历史、艺术、音乐、民间创作、民族文学书籍的权利;组建培养民族文化领域的创作者、教育工作者及其他干部的民间教育机构的权利;向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交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的相关建议的权利;与俄联邦境外的非政府组织签订有关保护民族文化方面的协议,并广泛开展交流活动和合作项目的权利。
从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和组织的章程中可见,他们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创建文化中心、基金会、文化机构、文化组织、教育机构和倡导公民加入启蒙教育和慈善活动中等形式来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民族文化,保留民族传统风俗、民族文化古迹;增进与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之间的对话;促进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理解,增加合作项目;保障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内部的信息交换,协调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保护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概括地讲,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和组织的使命就是保护各个民族成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发展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提供条件和便利,满足他们的文化利益诉求,从而改善俄罗斯的民族关系,促进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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