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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人类学前沿动态:(《民族研究》2017年上半年)
作者:刘海涛 日期:2017-08-23

一、基于田野个案,分别对云南德钦茨中村丧葬仪式、凉山彝族丧葬文化变迁、四川少数民族传统工艺遗产活态流变、在穗非洲导购中介商社会网络、怒江傈僳族基督教信仰下传统文化变迁等现象和问题展开深入的田野调查与研究

《共融与差异:云南德钦茨中村丧葬仪式的人类学考察》(作者刘琪,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人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胡梦茵,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人类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文章刊于《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通过对云南省德钦县茨中村(一个多族群杂居、多宗教共生的村落)中一场普通的丧葬仪式进行人类学考察,揭示了丧葬仪式与多族群多宗教村落共同体建构之间的关联,对以往的人类学仪式研究而言,具有一定的深化意义。在这个多族群多宗教的村落共同体中,丧葬仪式空间展示出一种很强的自组织性,即通过自然分层、分割与合并,为葬礼中基于不同族群、不同宗教的差异化实践表达留出机动空间,将族群差异和宗教差异包容在基于村落共同体的一个完整丧葬仪式空间之内,由此又为进一步促进村落共同体之共融提供助推力。

《变异中的延续:凉山彝族丧葬文化的变迁及其动因》(作者巫达,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文章刊于《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指出,20世纪上半叶,凉山彝族丧葬文化主要有火葬和土葬两种形态,以火葬为主;目前则出现了火葬、土葬和“火葬加垒坟”三种形态。丧葬文化发生变迁的内部动因是彝族灵魂观和疾病观的变化,外部动因是族群互动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从形式上看,与20世纪上半叶相比,当代的彝族丧葬文化出现了变异,体现了传统与现代杂糅的“克里奥尔化”,呈现出“散逸的现代性”特点;但是其内核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是一种变异中的延续。

《民族传统工艺遗产的活态流变——以四川少数民族传统工艺遗产为例》(作者张建世,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教授,文章刊于《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指出,民族传统工艺遗产一直处于活态流变之中,表现出兴盛、变异、衰退等不同类型,主要动因在于民族传统工艺产品的生产经营与消费在现代社会多种力量影响下发生了不同变化。特色消费群体对民族特色工艺品的需求,是这种民族传统工艺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基本条件。针对民族传统工艺遗产不同类型的流变,应该分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结构洞视角下在穗非洲导购中介商社会网络研究》(作者周大鸣,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移民与族群研究中心主任,人类学系教授;许多天,暨南大学管理学院辅导员。文章刊于《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指出,导购中介商是在穗非洲人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通过占据社会网络的结构洞中的重要位置,履行自己的搭桥行为,在中非民间贸易与文化交流中扮演重要角色。中非贸易结构洞中所体现的弱关系性、弱社团性对于理解全球化背景下“过客社团”这种新的移民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怒江傈僳族基督教信仰下传统文化变迁——以云南省福贡县娃底村为例》(作者卢成仁,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社会工作系副教授,文章刊于《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认为,基督教在我国西南民族地区的广泛传播,引发了学界对基督教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关系的持续讨论。目前,形成了冲突论与融合论二元对立的刻板理解模式。来自怒江傈僳族娃底村的村落祷告会和阔时节案例,凸显了基督教信仰下傈僳族传统文化延续的本质与外在形式的时代变化,对理解基督教传播对中国西南少数民族文化变迁的影响具有新的启发意义。

 二、基于区域调查和历史文献,对青藏高原及其周边地区的民族构成与文化互动、盘瓠信仰的历史演变与传承进行研究

《青藏高原及其周边地区的民族构成与文化互动》(作者刘志扬,中山大学人类学系教授,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文章刊于《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指出,从民族走廊研究、喜马拉雅研究到青藏高原及其周边民族研究,体现了在一个更大空间范围讨论青藏高原民族构成和文化互动的学术诉求。青藏高原及其周边民族研究,通过对青藏高原及其周边地区的地理生态、民族社会文化特征进行分析,以及对青藏高原周边区域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的阐释,尝试建立一种区域与区域之间的持续关联,进而扩展到青藏高原文化与全球文化的关联,论述青藏高原文化与东部以中原文化为代表的各文化体在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华文明。

《建构与嬗变:历史变迁视野中的盘瓠信仰》(作者李方,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研究生,文章刊于《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认为,盘瓠信仰是盘瓠文化的核心,它起源于远古时期一种常见的动物图腾崇拜。在后世的历史传承过程中,信仰盘瓠的族群大多会在图腾原型的基础上对盘瓠形象进行加工和重塑,本质上是在维护信仰对象即盘瓠的神圣性。在岑家梧两型盘瓠传说划分的背后,后世的盘瓠信仰其实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由民族图腾崇拜到族源祖先崇拜,一种是由民族图腾崇拜到部族英雄崇拜。从其起源和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作为原生性宗教的盘瓠信仰是在后来才逐步演变成为多个族群共有的一种传统民间信仰。

 三、国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评述:格拉克曼对法律概念与术语本体论问题的探究、法律人类学个案研究的历史困境与突破

《法律人类学知识传统的建构——格拉克曼对法律概念与术语本体论问题的探究》(作者刘顺峰,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文章刊于《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本文是作者关于格拉克曼法律人类学研究的系列研究之二,系列研究之一《从社会情境分析到扩展案例分析——格拉克曼法律人类学方法论思想研究》参见《民族研究》2016年第1期)指出,20世纪上半叶,法律概念与术语的本体论问题曾引发人类学界、法学界诸多学者的持续讨论。英国人类学家格拉克曼以社会人类学视角对传统的有关法律概念确定性的追求进行批判,创造性地提出了“模糊论”的解释范式;以巴罗策部落社会为考察对象,借由一种“身份-头衔”的实践性分析进路,证实了部落社会法律概念与术语是真实存在的;与博安南就如何翻译部落社会法律概念与术语展开争论,论证了部落社会法律概念与术语具有可翻译性。格拉克曼的探究,意在揭示部落社会的法律文明与现代工业社会的法律文明之间不存在本质差异,为法律人类学知识传统的建构作出了重要贡献。

《法律人类学个案研究的历史困境与突破》(作者王伟臣,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文章刊于《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指出,法律人类学研究本身就是一种个案研究。法律人类学将美国法学院课堂上的“案例研究法”通过人类学田野调查进一步发展成为“问题个案”研究,成为当时这一领域的标准方法。而之后出现的“扩展个案”,仍以“问题个案”为基础,扩展的内容依然是冲突和纠纷等特殊案例。法律人类学个案研究一直受困于对“个案”的理解,混淆了“个案”与“案件”。“日常个案”的提出,从关注冲突和纠纷到聚焦日常生活秩序,彻底澄清了混淆,是法律人类学个案研究的突破,反映了法律人类学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深入。

文章来源: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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