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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恩:列宁和斯大林对“民族文化自治”的批判
日期:2018-11-20

 

在国际共运史上,第二国际期间出现的“民族文化自治”主张影响重大,成为第二国际关于民族问题争论的主要分歧点。“民族文化自治”基于民族问题又超越民族问题,严重模糊了无产阶级革命中的阶级视线,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制订民族纲领的重大思想障碍。以列宁和斯大林为代表的俄国布尔什维克联系俄国实际,深刻揭示了民族文化自治的民族主义实质,由此提出和阐发了马克思主义在民族问题上的一系列原则性观点,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大幅度发展。但从第二国际到当今时代的一百多年间,民族文化自治的影响不绝如缕,以至于在我国重新认识和评价,乃至“引入”民族文化自治的声音近年来也时有所见。所以,民族文化自治既是历史问题,又是现实问题,很有必要在回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的基础上做出澄清。

一、“民族文化自治”的提出及大致内容

“民族文化自治”最早是18999月在布隆召开的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代表大会上出现的一个民族纲领建议,主要内容是“居住在奥地利的每一个民族,不论其成员所居住的地域,组成一个自治团体,完全独立地管理本民族的(语言的和文化的)一切事务”。但这个建议被大会一致否决,而后通过了另外一个纲领,将此表述为:“同一民族所居住的各自治区域共同组成统一的民族联盟,完全按自治原则来处理本民族的事务。”完整来说,就是在奥地利要依据民族聚居情况设立一些民族自治区,以取代与民族划分不相一致的传统省份。每一个自治区都设立一个议会,用民族议会来取代旧的地方议会,对该地区的民族和文化事务行使独立的立法和行政权。同一民族居住的几个地区应组成民族联盟;每一地区的少数民族的权利则由代表整个奥地利的议会制定法律加以保障。

列宁对两者做了比较后讲,相比前一个纲领,“这是一个妥协性的口号,因为这里丝毫没有提出超地域的(按人的民族属性的)民族自治。但这个口号也是错误的、有害的,因为把罗兹、里加、彼得堡、萨拉托夫的德意志人结成一个民族根本不是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的任务”。

二、列宁批判最为着力、用心最多的民族主义

由于沙俄帝国与奥匈帝国相似的多民族国情,也由于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与俄国社会民主党同样的工人阶级政党性质以及他们在第二国际中的密切联系,民族文化自治理论出现以后直接影响到了俄国社会民主党,以至于成为十月革命之前影响俄国马克思主义政党制订民族纲领的最大思想危害。为了团结俄国各民族的无产阶级一道进行革命,制订和阐发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纲领,列宁对民族文化自治主张做了全力抵制和批判,撰写了大量论著,成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构成。

纵观列宁的著作,民族文化自治可谓他在批判民族主义问题上最为着力、用心最多的一种理论。1913年前后,列宁对民族问题的论述中几乎每篇都提到民族文化自治或与之相关的民族文化问题。因为列宁把民族文化自治看作是“最精致的、因而也是最有害的民族主义”“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是绝对矛盾的,它只符合民族主义市侩的理想”。

三、斯大林对民族文化自治的批判

与列宁的观点一致,斯大林在同一时期对民族文化自治的批判也极为集中,而且在时间上还略早于列宁,一些问题说得更为透彻。

斯大林对民族文化自治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结论是“不适用”:“第一,它是人为的,没有生命力的,因为它要把一些被实际生活拆散和转移到全国各地去的人勉强凑合成一个民族。第二,它驱使大家走向民族主义,因为它主张人们按民族标准‘划分’,主张‘组织’民族,主张‘保全’和培植‘民族特点’,——这些都绝非社会民主党所应做的事情。”

这个论断极为明确、一语中的,所以民族文化自治行不通。“出路何在呢?正确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的优点首先在于实行的时候不是没有地域的空中楼阁,而是居住于一定地域上的一定居民。其次,区域自治不是把人们按民族划分的,不是巩固民族壁垒的,相反的,是打破这种壁垒,把居民统一起来,以便为实现另一种划分即按阶级划分开辟道路的”。

在此斯大林和列宁高度一致,他们在否定了民族文化自治之后自然就将视线转向了基于民族特殊性的“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成为民族文化自治的替代物。它的出发点是各民族的团结与合作,着眼的是打破民族壁垒,而不是强化和树立民族壁垒。由此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是列宁和斯大林在批判民族文化自治的理论论争中树立起来的。不过,这一思想的成功实践是远在他们之后的中国,而不是他们在革命成功之后创建和领导的苏联。

四、“民族文化自治”与民族政策实践

由于民族文化自治在历史上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批判,长期以来在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中并没有得到重视。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联邦民族政策的变化在我国产生了很大影响,一些学者提出应重新认识民族文化自治,或直接认为中国也应引入这一政策,并为之做出了具体的实施建议。然而,基于民族文化自治固有的性质、局限和我国现有的民族工作体制,民族文化自治实在不能成为我们民族政策的选项。

其一,民族文化自治是一种典型的民族主义主张。尽管民族主义并不都是负面的,对其积极面还有借助和吸纳的必要,但就民族文化自治来说,它起的作用只能是对各民族的分化。“我们的任务不是把各个民族分开,而是把各民族工人团结起来”,民族文化自治是“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绝对矛盾的,它只符合民族主义市侩的理想”。民族文化自治问题的理论是非是很清楚的。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反复批判的典型的、彻底的民族主义,绝不能在新形势下再度得到提倡。

其二,有违民族发展规律和我国的民族政策原则。民族分布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聚居走向杂散居是必然趋势,对此我们只能顺应不能违逆,所以中央提出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建立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为各民族共居共事共乐创造条件。民族文化自治却是要在已经打破的民族界限中重新竖起藩篱。

其三,我国民族事务的体制和政策优于各种民族文化自治。从民族文化自治的最早版本来看,奥地利社会民主党提出的纲领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民族自治”,这种典型的民族主义是必须要抛弃的。而现在俄罗斯的民族文化自治只适用于民族聚居区之外,是对其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就此来看,似乎对我国有参照意义。但实践证明,我国现有的民族工作体制和政策比之民族文化自治要有效得多、完备得多。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区域自治,不但可以满足聚居少数民族文化和其他权益的需求,其中的政策原则也对散杂居少数民族有着广泛的覆盖性,而我们的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乡制度又是对散杂居民族事务的专门政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这是我国行之有效的民族工作体制和格局,比之民族文化自治至少有三点明显的优越。一是这套体制维护的是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哪一个民族的独特私利。因为这套体制从工作人员的配备到政策目标的设定都是面向各民族的;而民族文化自治只是各民族通过自治组织对自己一家权益的维护。二是这套体制维护的是各民族的全部合法权益,不仅仅是文化权益;而文化自治则明确限定在语言和教育等文化领域。三是这套体制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官方”机构成为维护各民族权益的主导力量,其他社会力量全力配合,从而使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具有了当前我们提倡的“治理”的性质;而文化自治主体则是各自民族成员组成的“社会组织”,政府或官方只负有“指导”和“协调”责任。

所谓“引入”民族文化自治无非两种情况,一是对原有体制的补充,二是对原有体制的取代。从上述来看,前一种情况纯属画蛇添足:我们现有的制度包括了各民族自我管理的性质,不管是民族区域自治还是“全社会通力合作”中的所含内容。而如果是后者就会是自毁长城了。全面实施民族文化自治必然出现的情况就是:少数民族的权益维护大面积缺位,因为它只限于文化领域;大量的民族工作空洞化,因为它是“自治”,是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政府无责和虚责;各民族的关系走向隔阂,因为每个自治组织都是以自己民族的利益为旨归。

随着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推进,我国民族分布将加速从聚居走向散居或杂居,散杂居地区和城市民族工作将占据民族事务的更大份额。因此,民族区域自治之外的民族工作只能强化不能虚化,少数民族权益需要得到全面维护而不仅是文化事务,民族关系只能更加走向交往交流交融而不能使其疏离化。就此而言,民族文化自治是和民族发展趋势和我国民族工作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所以不能成为我们民族政策的选项。

 

 

 

(摘编自《民族研究》2018年第4期《列宁和斯大林对“民族文化自治”的批判》,马爽/摘编)

(作者简介:王希恩,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理论研究室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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