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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实践的讨论
——理论室2012年2月学术沙龙纪要
作者:刘玲 日期:2012-02-14
2012年2月14日,理论室举行定期学术沙龙,本次沙龙由助理研究员刘玲博士主讲,她围绕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展开讨论,周泓研究员主持沙龙并进行评议,除一位同志因病住院外,理论室成员其他同志均参与了讨论。
陕甘宁边区的民族立法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进程中建构平等团结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进行制度和法律建设的伟大探索,是当时解放区人民政府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探索为新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提供了最基本的经验。刘玲博士从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实践的政策和现实依据切入,通过对具体立法进程的解析,呈现了边区政府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探索与实践,总结经验和不足,充分肯定了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在讨论过程中,大家充分肯定的论文选题的重要意义,认为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开始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相结合的最为重要的实践探索之一。陕甘宁边区的民族立法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雏形,正是在这基础上,经中国共产党多年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成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文章总结了陕甘宁边区民族法制的成就与经验,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文章资料翔实,语言精练,层次清楚。在此基础上,大家对论文的修改提出意见。
在讨论中有人提出刘玲博士文中对从中国共产党从民族自决,到后来选择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过程对陕甘宁边区民族法制建设探索的影响还应进行更加细致和具体的论述,因为这一选择对近几十年来中国民族问题的解决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中国共产党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对民族区域自治有着清楚的认识,而是在各民族共同参与民族民主革命的进程中不断实践的结果,中国共产党人在其早期的理论探讨中多使用“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等原则,直到抗日战争结束后,特别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推进了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中国民族问题道路的选择。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在陕甘宁边区的实践恰恰成为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得以推行的重要基础性实践。有同事建议作者通过对陕甘宁边区民族法制建设探索中法条和历史背景的梳理呈现这一历史过程。有学者谈到学界从民族政策角度研究陕甘宁边区的成果甚多,从法学视角进行专论性的研究尚属空白,对作者相关资料的驾驭能力和理论探讨力提出挑战。这一主题需要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从以城市为中心向农村包围城市转化历史背景,以及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交汇的历史条件来考量多民族国家建构进程,运用法律语言来展现民族法制的历史探索。有学者认为,文章对立法机构设置、立法程序、立法形式等问题的讨论涉及陕甘宁边区民族立法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是由当时特殊的历史时代决定的,要予以应有的关注。
有学者建议应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文章中谈到了陕甘宁边区是唯一经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三个阶段的革命根据地,但在讨论中只予以切面式研究,应将三个阶段的承接关系展现得更加清晰。同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光是共产党在考虑国家建构的问题,执政的国民党以及部分军阀和少数民族上层分子都在进行国家建构的理论与实践探讨,中国共产党如何选择,如何建立制度体制,如何完成法制构建,只有通过比较才能体现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关于背景知识,有学者认为陕甘宁边区政府的特性和具体的历史状况决定了研究中需要强调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的变迁路径。在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各民族抗日,民族团结是最核心的目标,其政治理念的影响力不仅仅限于边区。全国各民族对于新社会的期待和憧憬,对平等、民主、自由的向往已成为历史大趋势。中国共产党正是应了这一时代的需要,才能争取和团结各民族共同抗日,共同反对国内民族压迫,求得各民族平等团结。
总之,陕甘宁边区民族法制建设探索虽然仅仅是一个较短历史时期的实践活动,但是,与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创新实践密切相关,还有待于进行深入的研究。此外,参加讨论室的同事们还就文章的框架结构、学理脉络以及具体的写法和知识性表述上都提了全面而中肯的意见。
文章来源: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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