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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民族自治地区地名称谓的规范化
作者:陈杰 日期:2004-01-30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55个少数民族和汉族一道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大家庭,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有了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日臻完善。对于民族地区地名的称谓,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其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本溪满族自治县,其名称组成顺序是新疆、延边、本溪等地方名称,加上维吾尔、朝鲜族、满族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名称,再加上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行政地位名称。
    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在当今社会中,不少人的民族知识十分匮乏,很多人对少数民族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回族的饮食有忌讳,新疆少数民族能歌善舞等等。对于民族地区地名的称谓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了解。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和媒介,然而在相当多的网站上有关民族自治地区地名的称谓上存在着错误。如在网络上把有关民族自治地区称为西藏省、新疆省、内蒙古省、宁夏省、广西省,其数量之多已超乎人们的想象,从搜索引擎新浪上检索的结果看,有关新疆省的页面数量达3120条、广西省达16700条、宁夏省达3480条、西藏省达1580条、内蒙古省则高达74400条,而从著名的搜索引擎google所得出的检索结果更是令人吃惊,有关新疆省的页面数量达10100条、广西省达52200条、宁夏省达10800条、西藏省达4620条、内蒙古省则是27900条;即使去掉一些内容重复和无效的检索结果,其数量也是相当惊人的,如中华医药商务在线出现了新疆省、广西省的称谓,环球花卉网中文站竟然同时出现了内蒙古省、宁夏省、新疆省、广西省,冷暖空调网上出现了西藏省、宁夏省、广西省的字样,甚至在以广大少年儿童为服务对象的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平台网站上则出现了广西省的字样早在1938年,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就已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战争时期,都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主张,并在部分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民族自治区(乡)。1947年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实行区域自治。1952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及其后历次修改的宪法,对区域自治均有规定。由此可见,正确称呼和使用民族自治地区地名绝不是一件无足轻重的小事,而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能否顺利贯彻实施的大事。
    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走向城市,各民族间的交流和融合在不断加深,大力普及和宣传有关民族的基本知识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对于涉及到民族方面一些不够规范和准确的地方,有关单位应及时改正,以免造成不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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