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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自治”一词于正史中的出处及涵义
作者:邸永君 日期:2007-04-12

    “自治”一词,当今可谓耳熟能详。不难理解,为“自己管理自己”或“自己治理自己”之意。在中国古代的语境中,就个人而言,自治当与“他治”相对应;而就制度而论,自治则与“官治(即中央集权)”相对。经搜检《二十五史》,得“自治”一词出处若干,现予以爬梳,以飨同道。
    考“自治“一词于正史中之最早出处,见于《史记•孝文本纪》。其有云:“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远矣。如故便。’” 其意不难理解,为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与当今“自治”的含义非常接近。
    《史记•公孙弘传》有云:(公孙弘)乃上书曰:“曰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之序,此五者天下之通道也。智,仁,勇,此三者天下之通德,所以行之者也。故曰‘力行近乎仁,好问近乎智,知耻近乎勇’。知此三者,则知所以自治。知所以自治,然后知所以治人。天下未有不能自治而能治人者也,此百世不易之道也。今陛下躬行大孝,鉴三王,建周道,兼文武,厉贤予禄,量能授官。” 此处“自治”亦为“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意。
    《史记•穰侯列传》中,有“昭王少,宣太后自治”之语。此“自治”为“自行行使权力”之意。
    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中央集权体制难以实行,所以“自治”状态屡见不鲜。而即使是同一少数民族中,各部之间互不统属,亦可称为自治。如《新唐书•北狄传•黑水靺鞨传》有云:“黑水靺鞨居肃慎地,亦曰挹娄,元魏时曰勿吉。直京师东北六千里,东濒海,西属突厥,南高丽,北室韦。离为数十部,酋各自治。”
    因“治”字有“治学”之义项,故而“自治”亦可表示学者“以自身之力而从事研究”之意。如《史记•太史公自序》注(裴駰《史记集解》)中所云之“董仲舒自治《公羊春秋》,《公羊》《经》《传》凡有四万四千余字,故云‘文成数万’也”即是此意。
    与当今政治制度领域所言“区域自治”含义最为接近的史料出处,当属《汉书•南粤传》。其有云:“吏曰:‘得王之地不足以为大,得王之财不足以为富,服领以南,王自治之。’”此言见于汉文帝《赐赵佗书》。
    赵佗(?-前137年),真定(今石家庄市东古城)人。秦赢政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佗奉始皇命征岭南。略定南越后,任为南海郡(治所在今广州市)龙川(今广档龙川县令。秦二世时,赵佗受南海尉任嚣之托,行南海尉事。秦亡后,出兵击并桂林郡( 治所在今广西桂平县西南古城)、象郡(治所在今广西崇左县),自立为南越王,实行“和揖百越”之策,使当地经济文化有所发展。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汉朝廷曾下诏赞誉赵佗政绩,封其为南越王,并派大夫陆贾出使招抚。赵佗接受诏封,奉汉称臣。吕后当朝,对南越实行货物禁运。赵佗三次上书无效 ,遂于高后五年(前183年)愤然独立, 自号“南越武帝”。 汉文帝登极伊始,便于前元元年(前 179年)下诏修葺赵佗先人墓(在今石家庄市郊区赵陵铺村东南),置守邑 ,岁时奉祀,接见赵佗故乡亲属,封官厚赐,还亲书《赐尉佗书》,派陆贾持书赴南越。赵佗遂取消帝号,回复《上文帝书》,表示臣服汉室、治理南越之心迹。 赵佗为开发岭南、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做出过贡献。而文帝“服领以南,王自治之”之决策,亦属于符合当时特定历史条件的英明之举。
    时至近代,殖民主义兴起,列强广置殖民地,尤以英国为多。而西方各国均注重制度建设,实施宪政成效斐然。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欲改良制度,派五大臣赴西洋考察宪政,户部侍郎戴鸿慈与焉。据《清史稿•戴鸿慈传》,五大臣“历十五邦,凡八阅月”,眼界大开。考察归国后,鸿慈等奏言:“验其民气,俄民志伟大而少秩序,其国失之无教。法民好美术而流晏逸,其国失之过奢。德民性倔强而尚武勇,其国失之太骄。美民喜自由而多放任,其国失之复杂。义民尚功利而近贪诈,其国失之困贫。惟英人富于自治自营之精神,有独立不羁之气象,人格之高,风俗之厚,为各国所不及。此民气之不同也。臣等观于各国之大势既如此,又参综比较,穷其得失之源,实不外君臣一心,上下相维,然后可收举国一致之益。否则,名实相悬,有可以断其无效者,约有三端:一曰,无开诚之心者国必危。西班牙苛待殖民,致有斐律宾、古巴之败。英鉴于美民反抗,而于澳洲、坎拿大两域予人民以自治之权,致有今日之强盛,开诚故也。俄灭波兰而用严法以禁其语言,今揭竿而起要求权利者,即波兰人也。又于兴学练兵,皆以专制为目的,今满洲之役,不战先溃。莫斯科、圣彼得堡之暴动,即出于军人与学生也。防之愈密,而祸即伏于所防之中,患更发于所防之外,不开诚故也。二曰,无虑远之识者国必弱。俄以交通之不便,而用中央集权,故其地方之自治,日以不整。美以疆域之大,而用地方分权,故其中央与地方之机关,同时进步。治大国与治小国固不侔也。德以日尔曼法系趋于地方分权,虽为君主之国,而人民有参与政治之资格。法以罗马法系趋于中央集权,虽为民主之国,而政务操之官吏之手,人民反无自治之能力。两相比较,法弱于德,有由来矣。”对各国之自治方式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分析。
    就我国近代境内各民族而言,最早明确允许“自治”之谕旨则见于清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据《清史稿•藩部传•和硕特部》记载:
    (乾隆)二十一年,诺尔布敦多克来归。萨拉尔等既定谋,阿睦尔撒纳侦知之,先备。诺尔布敦多克以兵击诸伊犁之诺罗斯哈济拜甡,不胜,偕萨拉尔间道行,由珠勒都斯至巴里坤。时沙克都尔曼济抵策楞军,诏令遗书其子图扪,以兵护牧。书未达,明噶特附阿睦尔撒纳叛,胁所部众。图扪不之从,挈戚属抵珠勒都斯,请内徙,上悯之,诏封多罗贝勒,赐银千两,赏双眼孔雀翎,谕由额琳哈毕尔噶往会沙克都尔曼济。有图什墨勒厄尔哲者,从大军剿阿睦尔撒纳,中道强取诺尔布敦多克属,诏责之,察所取以归。
    诺尔布敦多克及子鄂齐尔寻相继卒,诏以鄂齐尔弟博尔和津袭公爵,谕曰:“诺尔布敦多克旧牧与哈萨克接壤,恐或掠之。若欲徙归额琳哈毕尔噶,惟其便。”沙克都尔曼济携子图扪及博尔和津等由珠勒都斯至巴里坤,乞屯牧近地。副都统雅尔哈善以闻,谕曰:“沙克都尔曼济以旧牧乏生计,跋涉远至,殊堪悯恻。准噶尔频年不靖,诸部生计维艰。然使台吉等各收其属,安处游牧,以耕畜为业,善自谋生,不数年间,可复旧业。今沙克都尔曼济等虽暂处巴里坤,究非故土,难以久处。又喀尔喀附近之和硕特、杜尔伯特、辉特等,俱将遣归旧牧,且谕令各安生业,严戢盗贼。沙克都尔曼济等自宜仍归旧牧,但甫从远道至,遽令之归,不免困顿,可令暂处巴里坤附近地,赏给粮米如户口数。”复遣使谕沙克都尔曼济及绰啰斯汗噶尔藏多尔济、辉特汗巴雅尔曰:“尔等自入觐归牧后,遵朕谕旨,约束所属,守分安居,已逾一载,甚劳远念。今特遣官存问,并令赍赐食物佩饰,以示优眷。逆贼阿睦尔撒纳现窜匿哈萨克,苟延残喘。朕遣官兵征剿经年,时届寒冬,暂行撤还。第逆贼狡诈百出,傥遣人赴尔等游牧,诡计煽惑,尔等即行擒献。至沙克都尔曼济奏请游牧巴里坤附近地,已谕酌赐口粮,俟明春复赏给耔种,耕耨廋集额卜齐布拉克地,秋收后遣归旧牧。尔等其善自谋生,永享升平之福。”沙克都尔曼济寻献所部盗马者请论罪,谕曰:“厄鲁特劫夺成风,不可不严加惩创。尔等擒获窃贼,解送内地,甚属恭顺。嗣后可自治之。”由此可见,对于境内民族之自治政策,早在乾隆年间便已有之。
    综上所述,“自治”一词,于我国史籍中早已有之,且于“地方自治”、“民族自治”等制度领域屡见运用。当今作为我国根本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亦属原有所本;而“自治”一词,则属古词新用,且予以升华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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