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国家与民族问题的历史同构性和全球化条件下的(多)民族国家之间的相互激荡,为许多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相互参照提供了可能性。笔者认为,科学且正义地鉴取民族治理的国际经验和教训,不仅要精准地辨析概念、全面地发现事实、正确地进行价值原则和国情研判,而且更重要的是,还要审慎认识到鉴取所涉及到的主体性问题。
概念的辨析
汉语语境下的“少数民族”有着丰富的英语对应物,在国际层面并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
当前学界所使用的“少数民族”概念,在西方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概念。确切地说,在英语语境里,有3个词汇,即“immigrant-origin ethnic groups”、“historic national minorities”、“indigenous peoples”表达了汉语语境中的“少数民族”这一概念。然而,这3个概念在西方的学术及政策语境中,具有十分不同的含义及社会和法律意义。
“immigrant-origin ethnic groups”(有时也称“immigrant minorities”)可对译为“移民少数民族”,它是指为了谋取更好的生活条件或躲避不利的政治境遇(如难民),离开自己的祖国,到新的国家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个人或家庭群体。一般认为,移民来到新的国家,不管出于自觉还是被迫,都是自身选择的结果。他们的目标不是要成为 “与更大社会并列的单独和自治的民族,而是希望改善主流社会的制度和法律,使主流社会更好地接受文化差别”。他们要求有“自由表达他们的独特性的权利” ,这种独特性“主要表现在家庭生活和自愿结社方面”。加拿大学者威尔•金利卡把这类权利归纳为 “多族类权利” 。
“historic national minorities”,可对译为“历史少数民族”或“历史民族”,它是指世代居住于某一区域或领土的具有文化独特性的历史共同体,或者按照美国学者沃尔泽的说法“是一些完整无损和根深蒂固的共同体”。他们由于被殖民、被征服或自愿联盟而并入更大的社会(国家),成为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组成部分。在这样的国家里,作为少数民族的“构成民族都倾向于要求某种形式的政治自治或领土管辖权,以此保证他们的文化能得到充分和自由的发展,他们的人民能得到最大利益”。金利卡把这类权利概括为“自治权利”。
“indigenous peoples”,可对译为“土著人民”或“土著民族”,它是指在外来的民族或种族到来之前,那些祖祖辈辈繁衍生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民。由于遭受了长达数百年的屠杀、驱逐、隔离和歧视,土著民族原有的领土结构、政治和社会结构以及文化传统遭到无法修复的破坏,许多国家的土著人生活在制度和地域的边缘地带。与此状况相应,土著民族提出的权利诉求有自治权、土地权、资源权和保存文化传统的权利等。
除了上述3类“少数民族”外,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如美国黑人,似乎不属于上述3类中的任何一种。许多人认为,美国黑人不属于通过“选择”来到东道国的“移民少数民族”,也不具有“历史少数民族”所强调的共同的地域和历史语言,更不属于外来种族到来之前就生活在美国(区域)内的“土著民族”。因此,美国大多数黑人,按照金利卡的说法“没有独特的民族认同……也不想要这种认同……他们一直在为完全和平等地参与主流社会而进行斗争”。
事实的发现
当前世界各主要(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的一般事实(状况)如何?具体国家民族政策的事实又是怎样?
威尔• 金利卡近期的研究或许能够给我们提供某种答案。在一项题为“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指标”的研究项目中,金利卡的团队对西方21个国家30年的民族政策,按移民、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3类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评估。他们把移民、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的评估指标分别设定为8项、6项和9项,每一项都设0分(表示受评国家无此项规定)、0.5分(表示受评国家部分地有此项规定)和1分(表示受评国家有此项规定)3档,以分值的高低衡量受评国家民族政策的完备与否。
在移民类别中,他们使用了“多元文化主义的宪法的、立法的或议会的确认”、“学校课程中采用多元文化主义”、“公共媒体管理或媒体准入方面的民族代表性/敏感性”、“着装规范的豁免、星期天营业的禁止性立法”、“允许双重国籍”、“资助族群组织开展文化活动”、“资助双语教育或母语教学”、“对弱势移民群体的肯定性行动”8项分析指标。通过统计分析发现,从1980年到2000年再到2010年30年中,除极少数国家(如荷兰)的移民政策有所倒退或反复以外,绝大多数国家的移民政策分值都呈上升之势;少数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瑞典和英国的分值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在少数民族类别中,使用了“联邦或准联邦的区域自治”、“区域或国家层面的官方语言地位”、“在中央政府或宪法法院的代表保证”、“公共资金对少数民族语言的大学、学校和媒体的支持”、“宪法或议会对多民族国家定位的确认”、“相应的国际代表性(如是否允许亚国家区域组织在国际组织中有代表席位)”6项分析指标。结果发现,除了希腊、日本外,其他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分值,要么处于明显的上升之势,要么保持着稳定态势。其中英国的分值从1980年的1.5分上升到了2010年的6分。
在土著民族的类别中,运用了“土地权利的承认”、“自治权利”、“承认历史协议或签订新的协议”、“承认文化权利(语言、狩猎/捕鱼)”、“承认习惯法”、“中央政府代表/咨询保障”、“土著民族独特身份的宪法或立法确认”、“土著人权利国际文书的支持/批准”、“肯定性行动”9项分析指标。评估结果是,所有国家的土著民族政策分值在30年中都是上升的,其中上升幅度最大的是澳大利亚(从1980年的1分到2010年的6分),加拿大和美国2010年的分值分列第一和第二位,分别为8.5分和8分。
通过对每个国家民族政策的详细分类分析,金利卡课题组的结论是:多元文化主义的(少数)民族政策在西方并没有出现实质性的倒退。21个国家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指标的均值在1980年至2000年、2000年至2010年期间均处于上升趋势。宣布多元文化主义失败的仅限于几个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在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方面的退却,被另一些国家采取更多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所抵消。这种情况适用于移民、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3类群体。
同样,在个体国家层面,按照金利卡的指标体系作一总括式的点评,可以发现个体国家民族政策的事实。在移民政策上,美国在8个指标参量方面有“进”有“退”。“进”的有在大多数州,特别是移民人口较多的州的学校的课程设置中采用多元文化原则;实施对弱势移民群体的肯定性行动等。“退”的有政府不资助族群组织及其活动,一半的州有“只准英语”的规定等。美国1980年、2000年及2010年移民政策方面的分值均为3分,保持了基本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少数民族方面,金利卡以波多黎各州(现处于高度自治状态)为例,评估了美国的少数民族政策。美国1980年、2000年及2010年少数民族政策方面的分值均为3.5分,保持了基本的稳定性。在土著民族方面,美国在9项中的7个以上的指标上都获得了满分(其中包括土地权利的承认、自治权利等)。其1980年、2000年及2010年土著民族政策方面的得分分别高达7.5分、7.5分和8分,在保持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从美国民族政策的分值情况来看,断言美国“不容许任何一个族群生活在一块属于自己的历史疆域内”、“不允许任何族群有自己的历史地域范围和特权”等,的确失之武断。
再来看德国、英国、法国与荷兰的民族政策(立法)事实。2010年以来,德国等欧洲国家元首相继宣布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失败”,这些事件模糊了人们对这些国家民族政策实际状况的认识。事实上,多年来,德国的移民政策在承认移民的融入、媒体代表性、着装规范的豁免、对族群社团的资助、对双语教育和母语教学的资助等方面均保持着一定幅度的进步。其移民政策的得分从1980年的0分上升到2000年的2分和2010年的2.5分,充分说明了这种进步性。
同期,英国移民政策的得分则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从1980年的2.5分一直上升到2000年和2010年的5.5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少数民族政策,由于不断强化地方分权、保证联邦或准联邦的领土自治、区域官方语言、中央政府或宪法法院的代表、对少数民族语言的大学、学校和媒体的公共资助、宪法或政治传统对多民族国家的承认等,英国少数民族政策的得分从1980年的1.5分上升到2000年的5.5分,继而上升到2010年的6分。
法国长期号称是“一个没有少数民族的国家”,其宪法将法国描述为一个“不可分的”共和国。按照有关解释,这种“不可分”意味着法国不承认民族的、宗教的、语言的少数民族。然而,从1982年开始,法国也开始采纳分权政策,将权力向区域和地方下放。在这一过程中,布列塔尼地区尤其是科西嘉地区获得了区域性的自主权或自治权,后者还获得了区域上的独特地位和一定程度的文化上的独特身份。在移民政策方面,法国采纳了一种对移民群体和东道国政府双方提出要求的整合政策,并对马格里布人(Maghrebian)提出的在特定区域的分权建议有所考虑。法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和移民政策在1980年、2000年和2010年的得分分别为 0、1、2和1、2、2分,总体仍然呈上升之势。
荷兰是上述国家中移民政策唯一出现反复和倒退的国家。荷兰的多元文化主义移民政策始于上世纪70年代,其间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保持移民文化多样性的制度化配套措施。然而,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多元文化政策逐渐被整合甚至被同化政策所取代,相应的一些立法和行政措施先后被取消。
总体上看,上述几个宣布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失败”的国家并没有出现(少数)民族政策失败的情形,相反它们还在一些方面取得不小的进步。这是欧洲主要国家民族政策(立法)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