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权利主体的国家间性,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一开始就建立在某种国际共识之上。几个世纪以来,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国际共识在受保护的权利主体、权利范围、权利的理念基础、权利属性以及相关联的国家义务等方面经历了重要发展。这种发展,一方面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上日益趋于一致;另一方面也说明,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发展、繁荣与稳定,越来越离不开对少数民族权利的承认与保护。
历史地看,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一开始就建立在某种国际共识之上。16世纪以降,伴随着宗教改革的历史性步伐,欧洲天主教普遍主义的天幕逐渐撕裂,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少数人”——宗教少数民族。这些宗教信仰上的少数民族在天主教占优势的国家遭到残酷镇压,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宗教)战争。战争的直接后果之一,是一个个以宗教信仰划界的诸侯或准民族国家的产生。为了不至于在频繁的战争中过度受损甚至毁灭,一些国家(诸侯)尝试通过谈判达成共识的方式来解决宗教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问题。第一个共识便是承认并保护宗教少数民族——新教徒的“礼拜权”,1606年的《维也纳条约》和1654年的《林茨条约》就是这方面初步的成果。在条约中,各相关方承担了保护宗教少数民族的国家义务。
这一时期最能体现保护宗教少数民族(权利)共识的是1648年为结束欧洲30年宗教战争而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确认宗教上的少数民族——新教徒在神圣罗马帝国内的合法地位,确认路德教徒和加尔文教徒与天主教徒享受同等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在达成保护宗教少数民族(权利)达成共识的同时,也在国家主权、国家领土及国家独立等一系列国际法原则上达成广泛共识,这种“共生性”的“双重共识”为其后的民族国家处理包括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双边条约以及单边声明等奠定了国际法基础。
当然也要看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保护宗教少数民族(权利)的共识,只限于天主教外的路德和加尔文新教,对于其他信仰和宗教,条约则明确规定“不得信仰或宽容”。此外,由于条约规定各诸侯邦国可自行确立官方宗教,加上此前的《奥格斯堡合约》所确认的“教随国定”等原则,这一时期诸侯邦国承担保护宗教少数民族(权利)的准国家义务往往不仅是有限的,而且是以国家为本位的。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后,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已开始成为一种“国际”共识。1660年的《奥利瓦和约》规定,波兰的波美拉尼亚和利沃尼亚在割让给瑞典之后,当地的居民“有权保持其原有的一切权利、自由和特权”;1713年的《乌得勒支条约》规定,英国保证割让于其的领土上“一切宗教的和世俗的居民,得以安全地、和平地享有他们的一切产业和荣誉,并允许自由信仰罗马天主教”;1773年的《波兰和奥地利的划分边界条约》规定,“新教徒、加尔文教派和路德教派与遵奉罗马天主教的东方教派,在根据本条约让出的各省份内,享有他们在民事权利方面的所有物和财产权;在有关宗教方面,他们得完全维持现状,即仍能自由地做礼拜和执行教规”,“圣奉女皇陛下将永不行使其权力以损害新教徒、加尔文教派和路德教派,以及遵奉罗马天主教的东方教派在上述各地区内信奉宗教的现状”等。
进入19世纪后,随着欧洲政治地图的重新划分,民族上的少数人(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浮出了水面。为了保护因国土遭到第四次瓜分而在新的国家里沦落为少数民族的波兰人的利益,维也纳和会《最后议定书》规定,“波兰人分别作为俄罗斯、奥地利和普鲁士各国的臣民,应取得按照他们所属政府认为方便和适合他们的政治照顾的程度来规定的代表权和民族机构”。维也纳和会《最后议定书》首次将民族上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提到国际法层面,并以“代表权”、“民族机构”等作为保护形式,初步反映了国际社会保护弱小民族的共识,也体现了欧洲列强试图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机构设置来安抚被瓜分的弱小民族,以维持既得利益的政治意愿。
及至1814至1815年维也纳和会,国际社会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主要侧重于保护他们原有的权利和自由,(准)国家对少数民族(权利)主要承担不侵害、不改变等义务。在受保护的权利类别上,主要侧重于民事(财产)权利和宗教权利等。
1848年,美国与墨西哥签署了所谓《和平、友好、划界和移居条约》,这个条约开辟了以全面的公民权利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新时期。按照这个条约,“现在定居在以前属于墨西哥而按照本条约的规定将来是在美国的边界以内的领土上的墨西哥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由美国国会决定在“维护和保护他们自由享受其自由权和财产,并保证他们不受限制地自由地从事其宗教活动”的同时,“享有美国公民的一切权利”。20年后,美国与俄罗斯签订的《转让阿拉斯加专约》规定,“转让的领土上的居民,如果他们宁愿留在被转让的领土上,他们应被允许享受美国公民的一切权利、利益和豁免以及在自由地享有其自由、财产和宗教信仰方面应得到支持和保护”。在这两个条约中,美国对原属墨西哥人和俄罗斯人的少数民族承担了给予公民权利的国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