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西班牙裔民间团体曾为了自己的利益,在美国的60个城市组织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 资料图片
作为殖民地背景的移民国家,美国与中国在很多方面都不具有可比性。然而,就处理少数族裔群体与主流社会的关系而言,两个国家之间又具有某种可以比较或参照的东西。笔者认为,肯定性行动在其历史过程及历史结果方面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肯定性行动历史过程的启示
肯定性行动是由美国政府发起、国会及时立法跟进、司法机构予以适度配合的一场以反歧视为核心的政治和法律“运动”。这场运动的上半场以政府为主导,下半场以司法机构为主导,其运行逻辑反映了在一个有着历史积重的多种族国家进行反歧视运动的一般规律。
为了反对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弥漫性的种族歧视,美联邦政府率先在自身及与自己有着业务关系的承包商、学校及其他机构中禁止基于种族、信仰、肤色、原籍、残疾和年龄的歧视行为;在国会通过反歧视的《民权法案》后,反歧视行动开始从公共机构及其资助或援助的私营机构向全社会——一切公共和私人机构延伸。
而鉴于一些政府承包商在雇用少数族裔人士问题上的消极、拖延和搪塞的态度,联邦政府督促他们制订目标、计划和时间表,并最终在实践中以所谓“种族配额”的形式实现。与此同时,为矫正历史上少数族裔企业在参与政府项目方面被剥夺机会的事实,国会制定了一些包括“预留条款”的法律,这些法律得到了联邦政府的忠实执行,这些优惠性的法律和上述“种族配额”构成肯定性行动中最富有争议的一面——矫正(优惠)措施。
实践证明,以联邦政府为主导的矫正(优惠)措施对于在短时间内改变不平等的族群结构、改善族群关系起到了重大作用。它的成功说明,即使是在一个宪政国家,为了更大范围内的公共利益,政府完全可以在特定时期采取特定的措施。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极其必要的。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尤其是从宪政国家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来看,这种干预具有不可持续性:政府长期直接干预企业用工和项目发放,不仅涉嫌侵犯企业的经济自由,而且也影响到社会对自由竞争、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观的判断。不仅如此,政府长期直接干预企业乃至社会,可能导致政府权力的不适当膨胀,从而从根本上影响到它的初衷——维护族裔间的公平正义。历史事实正是这样,当弗吉尼亚州的里士满市决定把市承包项目中的30%预留给少数族裔企业时,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6:3的比例表决,否决了这项明显带有逆向歧视的决策,这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以高票否决州和地方政府的矫正(优惠)政策。大法官奥康纳在撰写多数人的意见时,甚至认为这是“一起故意的种族歧视案”。
当反歧视的矫正(优惠)措施到达一定程度,即基本恢复族裔间权益平衡结构的时候,司法系统的角色和功能便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即由早期“非常时期”的适度配合政府反歧视行动的角色,转变为彻底中立的、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矫正和衡平作用的独立力量。
至肯定性行动的中后期,美国政府的反歧视行动逐步从政府多部门、多机构齐头并进的格局,发展到以“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独立的联邦执法机构)”为主的行政“执法”格局,司法机构则是所有反歧视纠纷的最后裁决力量。事实上,司法系统的中立性和衡平作用是如此强大,以至于联邦政府主导下的矫正(优惠)政策和实践(包括贯彻国会立法的做法)以及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的裁决等,都要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
美国政府和司法机构在反歧视方面关系的变迁告诉我们,政府专门机构的反歧视以及司法部门的普遍反歧视是解决族裔权利问题的最终和恒常之道。在完成族裔权益机构的基本平衡之前,政府部门主导的适当的甚至大量的优惠措施是必要的,也是正当的。但在完成之后,司法以及专门或独立的执法机构就成为“守成”的全部力量。
当前中国在这方面的隐忧是:一端是比较活跃的由政府主导的经济及社会政策方面的优惠,另一端是司法机构包括立法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对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基于族裔的歧视行为的无所作为。其直接后果是,一方面,政府主导的优惠政策在帮助一部分少数族裔群体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招致了主流社会的不解甚至不满;另一方面,司法机构、立法部门对实践中基于族裔的歧视(尤其是在就业领域、消费领域)的放任,又导致少数族裔群体的不满。目前,这两类“不满”正在朝两个不同方向,撕裂和恶化着经过长期努力而形成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新型族际关系,这是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的。
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反歧视和矫正(优惠)措施是实现少数族裔群体权利平等的两端。其中,反歧视是“本”,是解决问题的根本;矫正或优惠措施是“末”,是为了反对过去“累积的”歧视而采取的。从长期来看,舍本而逐末将严重影响中国的族际关系,并继而影响以社会公正为基础的稳定基业。
肯定性行动历史结果的启示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包括少数族裔权利斗争在内的民权运动逐渐下行,不再有上世纪60年代的锋芒和斗志。这一时间与少数族裔尤其是非洲裔群体的权利状况改善基本同步,这一历史性的契合表明,肯定性行动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长期的反歧视以及反歧视的矫正(优惠)措施,使得美国的少数族裔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获得了与主流社会比较接近的权利水平,特别是结构化、体制化歧视的基本消除,使得少数族裔不必也不能再以规模宏大的社会运动争取自己的权利。一些论者在分析美国民权运动进入低潮的原因时提出了许多理由,如民权法律的通过、政治理念的改变以及非洲裔内部“不团结”等,在笔者看来,最根本、最具有决定性的原因是非洲裔等少数族裔的权利状况的结构性改善,而这正是肯定性行动的重大成果。
从另外一个维度来看,伴随民权运动的日益下行,少数族裔群体内部逐渐生发出来一股反肯定性行动(准确地说是反优惠政策)的力量,这股力量以非洲裔经济学家托马斯•索威尔、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托马斯•克拉伦斯等少数族裔的杰出人物为代表。他们要求取消对少数族裔的优惠政策,实现少数族裔和主流社会的其他族裔的公平竞争。这一现象的出现,其原因绝不像一些论者指出的那样,仅仅是为了“急于要表白,自己的成功是靠个人奋斗获得的,而不是享受了肯定性行动的优惠”。其背后的深远意义是:数十年的肯定性行动已经从结构上改变了少数族裔受歧视的状况,以至于大多数或者说相当一部分少数族裔成员,不再需要借助于矫正(优惠)政策实现个人的价值或抱负。因为单纯的反歧视已足以支撑他们在就业、受教育、消费、公民权以及社会上升方面的权利诉求,这恰好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肯定性行动的历史性成果。
少数族裔参与反对肯定性行动还说明,反歧视的力度和持续时间与少数族裔对矫正(优惠)政策的需要呈反方向发展,即反歧视越彻底、持续时间越长,少数族裔的优惠性权利要求就越低。
当前中国仍然存在着较强的少数族裔优惠性权利诉求,这一方面说明,中国的少数族裔群体总体上仍处于欠发达、需要国家援助的阶段;另一方面也说明,长期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并没有完全消除结构性的乃至体制性的歧视——一些地区和一些少数族裔群体在就业和消费方面仍然遭受到比较严重的歧视。
肯定性行动已使民族平等观念深入人心
以保障少数族裔权利为核心的肯定性行动已经或强或弱地在美国实施了半个多世纪。伴随着少数族裔权益保障状况的持续改善和美国社会种族关系的日益缓和,肯定性行动中的矫正(优惠)政策开始全面收缩和调整,联邦政府不再大规模地直接干预与其有业务或资助关系的承包商、学校或其他机构,国会不再制定新的为少数族裔保留份额的法律,司法机构在相应案件裁决中也不再像过去那样向少数族裔倾斜。然而,不管政策和立法怎样收缩和调整,美国社会都能清醒地意识到维护族裔权益结构平衡的极端重要性。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加利福尼亚州、德克萨斯州和佛罗里达州招生改革和新世纪以来的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行动。
上述3个州在相继废止高校招生的种族优惠政策后,推出的改革措施分别是州内高中毕业班平时平均成绩排在前4%、10%、20%的学生可自动录取到加州大学系统、德大分校和州立大学系统。这种表面上不考虑族裔的录取政策,实际上恰好暗含了族裔平衡的传统政策。因为“美国的几大族群(白人、非洲裔、西班牙裔)基本上是以族群聚居在各自的社区,因此,各族群学生也基本上分别集聚在以本族学生为主体的各社区里的高中”。这样,从结果上看,肯定性行动所“肯定”的族裔权益平衡格局,在几个以反对肯定性行动闻名的州继续保存了下来。
具有高度象征意义的联邦最高法院,在维护族裔权益结构平衡方面可谓小心翼翼,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2003年的两个案例——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本科生部招生的族裔优惠案。尽管这两个案件的性质和结果惊人地相似,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不同的理由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决:法学院因为将“族裔”作为一个重要但不是决定性的“多元化”因素而被认为“不违犯宪法”;而本科生部则由于给少数族裔提前加分而被认为是“功能性的配额制”遭到否决。表面上看,这两个案件的差别反映的是联邦最高法院高超的法理分析和断案技巧,深处反映的则是其试图维护平衡的族裔权益结构的苦心。
如果我们以此对2012年受理的费希尔诉德州大学一案的判决结果作个预测的话,那么其最终的裁决不外乎3种情况:一是以捍卫学生群体的“多元化”为理由而支持德州大学;二是以“逆向歧视”为由支持费希尔的诉求;第三种情况可能是像历史上的巴克案一样,在支持费希尔的诉求的同时,也支持德州大学在实现学生群体多元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继续保持族裔权益结构在个案中的平衡。不管是哪种结果,多元化都将继续是一种令人信服的重大利益。
从另一个向度来看,实施了半个世纪的肯定性行动加上美国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自身的发展与变化,美国社会的族裔和价值多元化结构已然形成并牢固地内化为美国社会的结构性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政府、法院和国会作出什么样的决策、裁决和立法,都必须充分考虑维护多元利益平衡的现状。从这个意义上看,美国的肯定性行动或者我国学界常说的“美国民族政策”,在可见的未来不会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