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坐视”是近期发生在“新世界”移民国家——加拿大的一场由土著民族包括“第一民族”、因纽特人与梅蒂斯人共同发起的一场带有草根性质的社会抗议运动。抗议者采取了“公民不服从”、“示威”、“直接行动”、“快闪族(在各大商场以舞蹈等形式表达抗议)”、“绝食”、“网络行动主义”等现代政治表达方式,运动发展到高潮时出现了堵塞公路、铁道等交通要道的较为激烈的行为。这场运动的主要目的据称是为了抗议联邦政府对土著人权利的立法侵犯和对历史条约的不信守。运动从2012年底开始,短短几个月就遍及加拿大各地,并且蔓延至美国许多州,甚至在欧洲、大洋洲也出现了抗议声援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参加这场运动的除了土著人以外,还有不少环保、人权领域的非土著人士。他们相信土著人的价值观更有利于保护环境,认为加拿大的土著人仍然处于社会边缘。多个环保组织发表声明,支持“不再坐视”运动。联合国土著人权利特别报告员也发表声明,督促加拿大联邦政府与土著民族进行实质性的谈判以解决问题。大赦国际组织在有关加拿大的人权报告中指出:“政府在发放采矿、伐木、石油和其他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时候,应该尊重土著民族的权利。”然而,当人们走近土著民族、真正面对他们几个世纪以来所累加的各种问题时,却不禁要问那些抗议运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同情者、声援者一个问题:谁将“不再坐视”什么?
“C-45法案”
作为这次抗议运动直接导火线的“C-45法案”,其准确名称是“第二综合预算法案”,该法案已于2012年12月经过加拿大联邦议会的审议,变成了正式的法律文件——《就业和增长法》。《就业和增长法》实际上改变了64部法律和法规的相关内容,其触发抗议运动的法律主要有3项,分别是《印第安人法》、《航运保护法》(修改前名为《通航水域保护法》)和《环境评估法》,其中有关《印第安人法》的改变事项有:只要参加会议的人超过半数通过,“第一民族”的成员就可以出租他们在保留地上的土地,而在这之前,则需要全体成员(包括不在场的)中超过半数的人同意,此修改显然有利于印第安人保留地上的“土地流转”;土著事务部长有权召集会议,考虑出让村落社的土地问题,对村落社委员会作出的反对会议决定的决议,部长可以选择忽略。新颁行的《航运保护法》规定,除了交通部名单上的62条河流和97个湖泊以外,主要管道和电力线路工程的项目人,不需要就他们的项目是否会损害或破坏所经过的可通航的水道提供证明。《环境评估法》则在《第一综合预算法案》已经大幅度修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了需要评估的工程项目数量。
土著民族认为,以上第一部法律的修改导致土著民族的条约土地和领地向社会开放,侵犯了他们的土地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对第二、三部法律的修改,则容易造成对他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他们声称“法律的修改使得加拿大99%的河流和湖泊失去了联邦政府的保护”,开发和审批程序的加快,意味着他们将面临更大的环境风险,而这种“环境”对他们来说,不仅仅是物质财富或财产权,更重要的是一种文化上、精神上和生活方式上的“家园”。尤其让土著民族感到不可接受的是,上述法律的修改没有依法经过与他们的协商程序。
土著民族的抗议诉求
实际上,上述3部法律的修改只是这次抗议运动的一个直接诱因,土著民族与联邦政府更深层次的矛盾,嵌裹在双方“nation”对“nation”历史性结构中。土著民族一直认为,他们与英王(联邦政府)是两个平起平坐的具有悠久“合作”历史的nation兼伙伴。通过签订大量的“和平与友好”条约,双方表达和确立了“和平相处共同分享这片土地上的财富”的愿望和共识。但是经过数个世纪的发展,如今却只有一个条约伙伴享受到财富和繁荣,而另一个伙伴则堕入了经济社会的底层——在卫生、平均寿命、教育水平和就业机会等方面大大落后于其他加拿大人(有土著学者指出土著人的平均寿命比一般加拿大人短20年)。土著民族认为,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联邦政府不遵守条约,不信守承诺。不仅如此,他们还认为目前执政的保守党政府一直处心积虑地试图用单方立法(不与土著民族协商)的形式达到逐步同化土著民族、一劳永逸地解决“印第安人问题”的目的。
促使土著民族改变斗争策略的是保守党政府公然取消了前届自由党政府与土著民族达成的“基隆拿协议”,这使得土著民族认识到,传统的协商的办法已经没有意义,因为联邦政府随时可以背弃这些协议,唯有抗议甚至激烈的行为如堵塞交通,才有可能引起整个加拿大甚至国际社会的关注,从而有利于土著民族问题的解决。
“不再坐视”抗议运动的短期诉求是要求联邦政府“收回立法”、“恢复对土著民族的资金支持”,长期的诉求则是要求承认和执行各种条约(包括历史条约和现代条约),承认土著民族的主权以及主权项下的环境权利、自治权利、文化权利等等,其核心越来越集中在土著民族的自治权方面,认为完全的自治权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根本依托。
土著民族的内在矛盾和冲突
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在抗议运动中,土著民族在主体定位和身份认同、权利诉求等方面充满着内在的矛盾和冲突。
首先,在主体定位和身份认同上,一方面,他们视自己为与英王或联邦政府平等的“主权者”(在加拿大主流社会的政治和法律话语中,他们也享有“第一民族”的美誉);另一方面,他们却高度依赖他们称之为“条约伙伴”的英王(联邦政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变成了一个以出卖土地、获得历史补偿为生的“食利者”民族。因为离开了土地使用者和历史上迫害者(联邦政府)的购买和补偿,他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威胁。在身份认同上,一方面他们似将自己定位于“加拿大人”,认为“土著加拿大人”的权利(包括条约权利)是保护整个加拿大的土地、水、动植物免遭毁灭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却反复声称,自己与加拿大人是“一条河里的两个独木舟”——“分开且平等”。
其次,在权利诉求上,一方面他们要求改善生活处境,提高生活水平,过与主流社会民众比肩的体面生活;另一方面却固守集体所有制,禁止个人拥有能够保证起码独立的财产权。可以说,私有财产权利的阙如已成为印第安社会发展出现停滞的重要制度性根源。
再次,在文化权利方面,一方面他们要求主流社会了解、尊重和重视土著民族的文化发展;另一方面又将自己的文化、语言、传统和宗教牢牢地与民族身份及保留地连在一起,对于所有试图“渗入”的政治、立法行为严加防范。
在对待运行了近一个半世纪的《印第安人法》问题上,他们的这种内在矛盾和冲突表现得最为明显:一方面他们愿意摆脱“被管教的孩子”这个历史性的尴尬和耻辱的集体身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立的“第一民族”;另一方面又坚决抵制解除这一依附身份的举措——废除《印第安人法》的行为。土著民族的这种“依附-获利”型的人格结构,严重影响了民族整体的发展,使得他们长久难以摆脱遭受迫害的历史记忆和悲情意识,成为徘徊在现代与前现代之间的一个精神失重、物质严重依赖其他民族(联邦政府)的民族。从根本上来讲,这也是西方殖民主义活动至今未袪的后遗症之一。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什么
土著民族的这种内在矛盾和冲突,加上来自主流社会的制度性、社会性歧视与排斥,导致当前土著社会确实出现了让人“不再坐视”的困境:阿塔瓦皮斯基特族的住房危机、克支川温族的水危机、皮康基坤族的自杀危机等等,已经为土著民族生存状况的恶化作了最好的注释。民调显示,2/3的加拿大人认为,土著民族已经从联邦纳税人那里获得太多的支持,政府对他们也非常好,土著民族的大部分问题都是由他们自己造成的。但同样数量的人也认为,联邦政府现在必须行动起来改善土著民族的生活质量。
加拿大主流社会认为,保留地制度本身已经成为土著民族问题的一部分。有的学者经过调查和数据分析后指出,“保留地已成为苦难的孵化器”,“印第安人与北方事务部所支撑的垂死的、摇摇欲坠的大厦应该拆除”,认为“种族主义的《印第安人法》的继续存在是整个加拿大的耻辱”,等等。
从土著民族内部来看,已经有不少人隐隐约约认识到,美好的集体生活和文化身份实际上也难以避免集体住房无人负责的“公地悲剧”。他们意识到保留地住房短缺、已有房屋毁损严重的重要原因是缺乏一种财产责任制,准确地说是缺乏一种有效的私人财产权制度——这一制度的缺失“堵塞了保留地上的人们通过抵押贷款获得房屋的通道,阻塞了人们建立股权和积累财富”的渠道。这些人士可称之为土著民族内部的务实派,他们想尽快“结束滋养受害者意识的神话”,提高教育、就业和收入水平。
但是,总体而言,土著民族仍然坚持把强化条约权利、加强土著文化保护与土著民族的自治作为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他们将条约权利定位于与英王的“盟约”,坚持其不可变更性;将土著文化定位(格)在以保留地、集体制、狩猎、捕鱼、传统的仪式与宗教等为标识的前现代文化形态上;将土著人的自治理解为“有权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
情况表明,解决当前土著民族问题的主要突破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著民族一方:土著民族需要在3个基本问题上积极回应,做出重要的“不再坐视”式的决定,第一个是条约权利与联邦政府尤其是与现代社会其他群体的关系问题;第二个是文化保持与文化发展、文化适应的关系问题;第三个是民族自治与主流社会的关系问题。针对这3个问题,笔者做一些纲要性的评点。
首先,土著民族需要确切地理解条约权利的历史性和有限性,需要知晓加拿大联邦政府并不是英王恰当的具有完全合法关系的继承者,条约权利的兑现,需要充分考虑第三方——非土著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一句话,土著民族需要将自己的特殊利益与整个加拿大人的权益放在一起,综合平衡地考虑,而不是只讲女(英)王、“主权关系”和自己的特殊利益。
其次,土著民族需要明确:是否保留地、集体制、狩猎、捕鱼等是一个民族永恒的文化符号?是否这些标识性的东西不能像其他(历史上的)民族一样,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历史的发展而发生某种适应性的变化?如果是,如何处理文化的保持与文化的适应社会发展以及由于与其他群体的交往和互动而产生的文化适应性?在现代性的历史长河中,在全球化的浪潮下,这些问题显然不是土著民族所独有的,它是每个民族包括所谓“国族-国家”需要认真考虑的。
最后,土著民族需要考虑:是否民族自治就是完全和绝对意义上的“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完全自主、保留地的封闭、禁止非土著人在领地购买和居住甚至出入,是否就是土著民族追求的民族自治?如何解决在这种隔离式自治条件下,土著民族与主流社会和其他民族群体的关系?更深层次的追问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既然“均质化”的“民族-国家”已经成为不可追往的空梦,那么“均质化”的民族自治的法理又何以立足?总之,关于民族自治,土著民族需要摆脱对陈旧的均质化“民族-国家”的简单模仿,走出一条既能解决群体自身的内在矛盾和冲突,又能适应加拿大主流社会的新路子。
在欧洲殖民者到来之前,加拿大的土著民族已经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了两万多年。在与欧洲殖民者“接触”的几百年里,土著民族经历了被监护、被同化和作为一个民族被承认的历史过程。其间,由于受到源于欧洲的民族主义意识的巨大影响,土著民族逐步从一个个自在的蛮荒民族演变成当今具有强烈民族意识的自为的“主权民族”——当历史和全球化将一个个“民族-国家”不可逆转地变成多民族公民国家的时候,土著民族仍然停留在民族自决“一族一国”的欧洲经典民族主义时代。然而,由于政治上的依附和经济上的严重依赖以及自身内部结构的多样性,土著民族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缺乏独立建国的勇气和基础,于是,他们选择文化作为实现“主权民族”的最后寄托。为维护文化的“纯洁”和民族的自尊,土著民族选择坚守保留地,并把630个村落变成了一个个与(英王)联邦政府完全平等的“主权民族”,这种结构关系,给加拿大政府与土著民族的关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联邦政府不能在主权的政治责任框架内,通过自上而下的努力,有效解决土著民族面临的种种问题;另一方面,土著民族又不愿接受省市层面的管辖或领导,导致离他们最近的政府机构却对他们没有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责任。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土著民族自身没有形成自我发展和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他们对联邦政府形成了严重的依赖——以至于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许多具体问题都需要直接与联邦政府沟通、协商,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旦因为鞭长莫及或低效的行政管理行为,土著民族就会迁怒于联邦政府,双方的矛盾就变得尖锐起来。
在这次抗议运动中,加拿大的著名民调公司IpsosReid对1023人进行了网上调查,当问到哈珀总理与第一民族“谁理智”的时候,56%的人回答是“都不理智”,这说明有过半的加拿大人对联邦政府和土著民族不满。民调同时显示,“不再坐视”运动的支持率只有38%,而绝食女酋长的支持率仅有29%,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土著民族自身已成为土著民族问题的主要矛盾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