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安全的有关问题作了重新解释和发挥。他认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因此,“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习近平的讲话,除了阐述了国家安全的多种类型及相互关系以外,也对国家安全的价值取向作了重点解释。他强调,国家安全须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习总书记关于国家安全的人民主体性的讲话,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和辨析国家安全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国家安全的主体是人民
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民族国家的独特历史地位,即“国家主权至上或国家之上别无任何权威”以来,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从根本上掌握自己的命运,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或人民孜孜以求的目标。历史证明,多民族国家是迄今为止庇护不同民族或人民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率的政治共同体。对比一下当今生活在强大的多民族国家的人民与那些“无国家”或无国家保护的人民的处境,就可以知晓。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庇护人民的理念变成一个又一个现实的同时,国家也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神坛,成为压倒一切的利益主体,似乎只要是为了“国家安全”,没有什么价值理念或目标是不可以凌驾的。国家安全在不知不觉中演变成一种不折不扣的“政治上正确”的话语。现实中有关国家的话题如爱国主义、国家安全等,总是让人情绪激奋,充满敬畏和至高无上感。国家从最初的人民的庇护者,逐渐变成一个可以脱离人民而存在的独立的、自洽的主体,国家安全也随之变成了“国家的”安全。
在这个背景下,习近平重提国家安全的人民主体性,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国家安全的人民主体性表明,国家安全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安全才是国家安全的目的之所在。国家安全的实质是人民安全。离开了人民安全,国家安全便无合法性可言。
其次,国家安全的人民主体性,在理论上契合了包括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内的经典理论家关于国家目的的论述。社会契约论认为,设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由、生命和财产。英国政治家、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说过,“国家不过是个人的集合,国家权利只不过是个人权利的总和”。同样对社会契约论做出过突出贡献的约翰•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个人权利的合法让渡和授予,同时,个人保留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包括这些“不可转让”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是政府得以建立和延续的唯一合法基础。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并不具有任何包括安全在内的自己的利益。洛克甚至提出,国家如果实际上违反了设立它的最初目的,人民有权利收回授权,重新选择政府。可见,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完全建立在其所保护的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基础之上。舍弃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便丧失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马克思主义在资产阶级的人民主权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了国家学说。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马恩选集》第4卷中提到,“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使用了许多词汇和术语,来表达对“国家”的不满甚至厌恶。他们认为,国家是“寄生的赘瘤”,是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是从资产阶级那里“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是“虚幻的共同体”,还认为“任何国家都不是自由的,都不是人民的”。列宁甚至认为,无产阶级统治下的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而是一种“半国家”——是人民通往无国家(“人的自由联合体”)道路上的一个过渡形式。
总之,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国家只是人民在一定历史阶段,为了避免更大的不利而不得不采用的一种政治共同体形式。国家是人民实现某种政治目的的手段,而人民才是目的本身。
再次,国家安全的人民主体性表明,在追求国家安全问题上,不能单向地为安全而追求安全。国家安全的价值追求必须与其他价值追求,如社会公平正义、基本人权等一起联动,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安全的主旨。历史上包括现实中,一些国家不顾社会正义和基本人权,片面地、单向度地追求主体民族所主导的国家安全利益,其结果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侵犯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事件,而且其所追求的国家安全利益最终也落空。甚至在一些情况下,主体民族的“人民安全”也遭到极大的威胁,二战时期的德国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
在以联动的价值目标追求国家安全方面,美国的经验可资借鉴。为追求美国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美国政府2010年提出了一个包含“安全”、“经济”、“价值”和“国际秩序”在内的“国家安全战略”。在这个战略中,“安全”被解释为美国的安全、美国公民的安全以及美国盟友和伙伴的安全;“繁荣”被解释为能够促进机会和繁荣的、处于一个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的、强大的、创新的和不断增长的美国经济;“价值”强调的则是尊重国内及世界各地的普世价值;“国际秩序”指的是美国领导的国际秩序,通过加强合作来应对全球挑战,促进和平、安全和机会。美国政府把四个价值目标称为“四个相互密切关联的永久性国家利益”,认为这四种国家利益中,每一种利益都与其他利益深切相关,没有哪一个利益可以孤立地实现。由此可见,国家安全既是一种重大的利益,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理念。作为一种利益,它需要与其他利益协调一致,联动而行;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它需要得到其他诸如社会正义、尊重人权等价值理念的支持,同时也受到这些价值理念所制约。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确立国家安全的人民主体性,有利于我们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形成共识:一个是“安全的命运共同体”问题,另一个是“实现国家安全的正当性”问题。
“安全的命运共同体”问题
“安全的命运共同体”问题是追求国家安全目标所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其逻辑结构和内容可概括为:国家安全的主体究竟是谁?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主权国家中,一些主要民族能否通过种种政治、军事或法律手段独得安全?
在笔者看来,国家安全的人民主体性中的“人民”,应是政治上不可再分的“中国人民”。我国国家安全的主体应是包括了56个民族的全体人民。确立这种主体性前提,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要常守56个民族是“安全命运共同体”的意识,坚决防范将某个或某些民族置于国家安全的对立面,或者避免其成为国家安全防范的对象。
“安全命运共同体”的这种完整性和不可分性,不仅具有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也具有哲学上的支撑。我们知道,安全是指没有危险的一种客观状态,它是主体或主体间的一种属性。安全具有主体间性,它是主体间通过交往、对话、协商和相互理解而达成的一种可以预期的没有危险的状态,具有超乎主体性——主客二元对立的不以单方面意志为转移的普遍性、统一性特点。主体间性哲学提示我们:主体对自身命运的把握,必须建立在与其他伙伴主体的命运的相互关联中,没有哪一个主体能够完全自我、孤立地确保自身的安全。主体的安全和命运从来都不是单个主体单方面可以决定的,只有将国家安全建立在主体间性所支撑的基础上,相关各主体才能获得真正的安全。
国家安全的这种主体间性哲学不仅适用于处理有关国家安全的内部事务,而且也同样适用于处理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外部事务。习总书记在国安委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的“建设国家安全,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体现的就是这种哲学思路。实际上,前述美国国家的安全战略,贯彻的也是这种思路。在全球化的条件下,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家安全,不仅取决于其内部各种关系的协调和处理,而且也取决于其外部关系的处理和协调,这是“安全命运共同体”观念应有的视角。
实现国家安全的正当性
实现国家安全的正当性主要取决于支撑这一实现过程的利益的正当性。在我国,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在本质上应体现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换句话说,人民的利益在追求国家安全利益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正当性。
人民的利益有近期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之分。从近期和局部来看,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集中力量打击一些地区高发的暴恐活动,保护这些地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由于暴恐活动的突发性和严重危害性,当前打击暴恐活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应急性”的“超常规”手段甚至“严打”措施,但是与所要保护的人民安全利益相比,这些手段和措施的正当性是不容怀疑的。
但是,从长远和全局来看,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利益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机制和价值理念来确保其实现过程的正当性。首先,从制度上看,实现国家安全需要从宪法到法律、法规、政策的一整套制度系统。其次,从机制上看,国家安全的实现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来确保其实施过程的公正和透明,特别是“当‘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政治公式变得盛行的时候,它们需要接受严格的审查”。再次,从价值理念上看,实现国家安全需要有“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尊重人权”和“坚守社会正义”等多重价值理念作支撑,这些价值理念将确保我们所追求的国家安全符合人民长远和全局利益,同时也符合有关国际法规范。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十分关键的转型期,国家安全利益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但是,如何追求国家安全利益或者说如何确保国家安全利益实现的正当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目前在国家安全建设领域,还存在着法律不健全、程序不透明和价值理念有所偏差的现象,一些传统的观念,如“乱世用重典”的非法治的思想仍然有很大市场。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们追求国家安全利益的正当性。
国家安全是一项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国家利益。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对于这一重大利益构成威胁的往往不是暴恐等偶发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而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放眼世界,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安全,绝不是看它是否发生过暴恐活动,而是看在发生了严重暴恐活动的情况下,是否都能够严格地依照已有的法律标准和程序行事,是否能严守其制度、实践和价值观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在当今世界,宪法、基本制度和价值观的安全已成为衡量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和指标。历史和一些国家的实践一再表明,缺乏正当性的国家安全利益不仅危害国内的特定群体,而且也严重威胁着一国全体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安全,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威胁到一个国家的生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追求正当的国家安全利益,本身就是对国家安全的一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