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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
作者:周少青 日期:2014-08-01

最近,巴基斯坦发生的两起所谓“荣誉谋杀”案再次将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伊斯兰教推向风口浪尖,一些新闻报道有意无意地将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相联系,甚至认为伊斯兰教法是导致荣誉谋杀的宗教法依据。对此,从伊斯兰教产生的历史背景、伊斯兰教法关于妇女地位和权利的基本规定入手做一些分析,笔者认为,荣誉谋杀在伊斯兰教产生之前就已存在,它可能发生于任何宗教文化人群,其根深蒂固的基础存在于前现代的部落社会传统。对于这种传统,自伊斯兰教产生之日起,就进行了不妥协的斗争——伊斯兰教法的三大法源即《古兰经》、《圣训》及《法学家解释》,先后用大量的篇幅对这种恶劣的传统进行了严厉的谴责。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宗教改造社会的作用的有限性和经历了数千年积淀而成的部落传统的顽固性,至今这一罪恶的传统都没有从信仰伊斯兰教的社区绝迹——甚至一些自称信仰伊斯兰教的族群或人群,借用伊斯兰教法的权威,为这种令人不安的罪恶的荣誉谋杀寻找证据。

荣誉谋杀的跨文化存在

所谓“荣誉谋杀”,是指一个家庭或社区的男性成员杀害该家庭或社区的女性成员(也包括与该女性成员“有染”的男性伴侣),施暴者的理由是受害者给家庭或社区带来的耻辱或不名誉——这些耻辱或不名誉一般是指拒绝接受包办婚姻而与未经家族同意的人恋爱结婚、提出离婚要求、婚外性行为、遭遇性侵犯、跨种姓通婚、同性恋以及打扮时髦、举止轻浮等被认为令家族或社区“蒙羞”的行为。

据了解,荣誉谋杀起源于久远的游牧民族,这一人群随身携带他们所有的财产,并冒着这些财产随时会被偷走的风险。因为没有恰当的法律救济手段,他们就将激发恐惧、使用侵略和培养暴力复仇的荣誉感当作保护他们财产的首选行为。一些论者相信,在一个法治薄弱的社会,人们必须建立起强悍的声誉。

在许多文化里,荣誉都处于中心地位,男人是这种荣誉的主导力量和源泉,而女人只可能是荣誉的破坏者。荣誉谋杀与女性性行为的联系是复杂的。不少学者认为,导致荣誉谋杀往往不是性权利本身,而是其背后的生殖权利,因为在漫长的部落时期,女性的性活动首先被视为是人口生产活动,而人丁的兴旺与否,对一个部落的能力和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历史地看,荣誉谋杀与多种古老的文化和宗教相关联。早在古罗马,就有女性性表达与暴力之间关联的记载,那时,一个父亲有权杀死未婚先性的女儿或通奸的妻子;在中世纪的欧洲,早期的犹太法律规定,对于通奸的妻子和其奸夫可以处以石刑。在南亚次大陆及中东地区,婆罗门教、印度教及地区性的父权、男权文化和农耕文化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为荣誉谋杀提供某种价值观支持。据英国广播公司做的一个调查,在500个受调查的印度教徒、锡克教徒、基督教徒和穆斯林中,有十分之一的人认为,他们能够宽恕为家族荣誉而实施谋杀的犯罪者。

随着全球性的移民迁徙活动,上述地区的特有文化和宗教滋养的荣誉谋杀恶习,也被带到了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英国、加拿大、美国等国都出现过数量不等的荣誉谋杀案件。

荣誉谋杀具有鲜明的集体犯罪的性质——家族的许多成员在一起谋划,有时候是通过“家庭会议”决策的形式,谋杀手段多样而残忍,为最大限度地逃脱法律的制裁,一些家族往往会选派法律可能从轻处罚的年轻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谋杀。据联合国估计,全世界每年死于荣誉谋杀的妇女达5000人,而一些妇女人权组织估计的数字则高达20000人。荣誉谋杀成为威胁女性生命权利的一项严重刑事犯罪。

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产生前夕的阿拉伯半岛正处于蒙昧时期,这一时期,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女性地位极端低下——阿拉伯人将妇女视为灾祸或耻辱,针对女性的各种犯罪呈泛滥之势,荣誉谋杀更是各个部落行之已久的社会风俗或传统。为改变妇女的这种严重不利的社会地位,尤其是为制止对女性的伤害乃至杀戮,伊斯兰教的最高法源《古兰经》多次就妇女的权利和地位问题直接做出规定。特别是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溺杀女婴的罪恶,它谴责道:“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同时,为防范一些人因贫困而杀害女婴劝诫说:“你们不要因为怕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她们和你们。杀害她们确是大罪。”。总的来说,1400年前的伊斯兰教在以下几个方面,赋予妇女以前所未有的权利:明确赋予财产权,包括继承财产的权利和对陪嫁物的所有权;明确赋予她们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必须征得本人同意的权利、提出离婚诉求的权利和寡妇改嫁的权利;赋予她们在法庭上作证的权利;允许她们参与讨论政事和宗教,参加社会活动和自卫战争,等等。即使是在人们经常诟病的多妻制方面,也潜含着对妇女和儿童的社会保障权利——多妻制的宗教律令产生于穆斯林将士巨大伤亡的“伍候德战役”,那场战争留下了大量无人照看的孤儿和寡妇。为了解决这些孤儿和妇女的生存问题,《古兰经》下达了“你们可以择娶你们所爱悦的女子,各娶两妻、三妻、四妻”的授权性教律,但是这一授权性规范,有一个严格的前提,那就是要公正地对待儿童和每一位妻子。《古兰经》申明:“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对于夫妻关系,《古兰经》和《圣训》中有许多宣示性和鼓励性规定,如“真主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悯”;“她们(妻子)是你们(丈夫)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你们中最优秀的男人,是在家中善待自己妻子的人”等等。如此规定妇女权利的宗教,不论是从立法目的还是从教律逻辑上,都与残忍的以女性为对象的荣誉谋杀相去甚远。

在有关妇女问题的规定中,唯有通奸的教律,最有可能被荣誉谋杀纳入“合法”利用的范围。然而,这也只是一种文本上的可能性。由于通奸罪的惩处极为严厉,“法学家的解释”为此种罪行的认定和处罚,设置了极其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如在解释通奸罪的证据构成方面——把《古兰经》和《圣训》中关于通奸罪的证人证言的规定作了极严格的解释:证人数量方面,男性须为2人,女性须为4人;证据事实方面,须是亲眼目睹了通奸双方的生殖器有了实质性的接触。此外,在通奸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上体现了“尽量少罚”的精神:据《圣训》,有一次先知穆罕默德正在清真寺内,有人来找并大声叫道:“安拉的使者!我犯了通奸罪!”先知遂转身不理,那人却一连重复了4遍。既然其对自己4次作证,先知便叫住其说,“你是不是发疯了?”那人答道“不是”,先知又问,“可曾结婚?”答“已结婚”,先知便下令将其带下去处刑。这一段“圣训”中所蕴含的宗教式的宽容和人道耐人寻味。循着这段“圣训”发展的轨道,我们发现,伊斯兰教法关于通奸罪的证据构成和立法精神几乎没有给荣誉谋杀留下空间。

荣誉谋杀:伊斯兰教法地方化和本土化的衍生物

伊斯兰教中后期,随着征服战争的日益深入,伊斯兰教在影响和改造其他文化的同时,也深深受到其他文化和宗教的影响,比如在南亚次大陆,伊斯兰教关于女性地位的规定深深受到婆罗门教、印度教等宗教和文化的影响。在这些宗教和文化中,女性无权利、多义务的社会地位早已根深蒂固,成为宗教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地方社会的普遍认可,成为人们宗教生活根深蒂固的一个部分。与此同时,一些传统的伊斯兰地区也出现了传统习惯和部落传统的部分回归——一些当地法学家在解释伊斯兰教关于妇女地位的时候,有意无意地陷入了传统习惯甚至部落习俗的窠臼,有时甚至有意曲解《古兰经》和《圣训》中的有关规定以迎合当地的舆论和实际政治需要。

以上情况加上伊斯兰教法自“创制之门”关闭之后,日益陷入因循守旧——《古兰经》和《圣训》所开创的具有强烈赋权色彩的女性解放精神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顽固的男权、父权社会传统、军事征服、政治专制以及农耕社会意识的多重围剿下,逐渐萎缩,甚至与地方和部落传统结合成为一种反女性的力量。令人不安的是,这种反女性的力量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伊斯兰的方式。至此,那些曾被伊斯兰教批判和改造过的恶劣传统习俗包括荣誉谋杀经过一定时期的沉寂之后,又携着伊斯兰教的旗帜回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尽管绝大多数伊斯兰学者和民众都认为荣誉谋杀是一个“凶残的非伊斯兰的习俗”,或者至少是对那些违反教法的妇女所实施的“超越教法的惩罚”;尽管大部分伊斯兰国家都将其列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的国家如巴基斯坦还在其刑法典中将荣誉谋杀列为死罪),但对于非伊斯兰背景的广大民众来说,将荣誉谋杀“去伊斯兰化”还存在一定难度。

从表面上看,荣誉谋杀与特定的宗教和部落文化密切相关;但是,从深层次来看,荣誉谋杀的恶习深深植根于人类社会的男尊女卑的男权与父权文化的结构化土壤中,其深刻的目的在于控制女性,防范她们的独立。因此,彻底根除这一现代社会最恶劣的历史残留或陋习,有赖于世界文明的整体推进和现代社会妇女地位的普遍提高。在这个意义上,防范和禁止荣誉谋杀这一疯狂而又残忍的犯罪行为,是每一个文明或文化都不能推卸的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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