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案件及判决
今年早些时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一个标志性的判决,它容许一个封闭性的营利公司以宗教信仰为由拒绝执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为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的福利。案件的背景及大致经过如下:
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奥巴马医疗法案(即患者保护及平价医疗法案)”,该法案规定,雇员超过50人的公司必须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根据该法案,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又进一步规定,医疗保险必须覆盖针对妇女的预防性医疗(提供避孕药具服务)。根据相关法律,宗教类的雇主和非营利组织可以不受此项规定的约束。
霍比罗比公司是一个出售工艺品的连锁店,其封闭持股的股东格林一家是虔诚的福音派基督徒,他们认为提供紧急避孕药等违反了他们反对堕胎的宗教信条——因为相关药品有阻止受精卵着床的功效,这等于是让他们为堕胎买单——而这违背了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于是他们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后一审败诉,遂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联邦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要求政府停止对该公司执行提供避孕药的强制令,理由是霍比罗比公司是有宗教信仰的“人”。联邦政府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最终作出了支持霍比罗比公司的终审判决。
判决书援引1993年《宗教自由恢复法案》指出,“宗教自由恢复法案”禁止实质性地加重个人信教的负担,即使这种负担缘起于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法院认为,除非政府表明,此种负担的施加,一是为了促进一个紧迫的政府利益,二是促进该项政府利益的限制最少的方法。法院认为,卫生和公众服务部的关于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的强制令大大加重了霍比罗比公司的负担,且没有正当的理由。它的最后结论是:营利性公司也可以被看做是人,并且像人一样,有着自己的宗教目标。法院同时认为,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对非营利组织的豁免完全可以延伸到霍比罗比公司这样有宗教目标的封闭型公司。
这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将营利组织视为宗教信仰的合法主体予以保护,而之前只有教堂等相关非营利组织才享有这种地位。
此后不久,在欧洲发生了另外一个案件。欧洲人权法院就法国穆斯林妇女诉法国国家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支持法国国家禁止穆斯林妇女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的立法。
案件的前因后果大致如下:2010年,法国通过立法,禁止妇女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包括伊朗面纱、阿拉伯“尼卡布”以及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妇女穿的长袍,违者将处以150欧元的处罚,同时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让违反者接受公民教育。由此法国成为现代欧洲第一个在公共场合禁止蒙面纱的国家。
此后,一名24岁的法国穆斯林妇女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推翻该项立法。她的理由是,法国的立法侵犯了她的宗教信仰自由和表达自由,称戴面纱不是因为家庭的压力,而是宗教自由。她还认为,蒙面罩袍符合她的“宗教信仰、文化和个人的信念”。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认为法国的立法“不是明确地基于服饰的宗教含义,而是仅仅基于它隐藏了脸这一事实”;法院还在一项声明中称“判决考虑了法国的如下意见:脸在社会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都是终局性的,具有不可上诉性,它们的判决不仅对当事国,而且对整个欧美乃至全球都有一定影响。
如何看待两个宽严截然不同的判决
美国将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主体从自然人(公民)扩展至营利组织,而欧洲人权法院支持法国的判决似乎在更加严厉地限制自然人(公民)的宗教信仰。从两个判决的价值取向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似乎是把公司(股东)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置于企业职工医疗保健的福利之上,而欧洲人权法院所支持的判决则是把“法国世俗价值观”置于公民的宗教自由表达权之上。在法国,禁止蒙面罩袍的立法还考虑到“国家安全”等因素。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做出之后,社会舆情汹涌。评论认为,这个判决不仅让那些关注生育权的女性震惊,也让那些关注公民权利和世俗原则的人震惊。评论家认为,将宗教信仰的权利主体赋予一个非自然人的公司,反映了美国最高司法机构的“任意妄行”;认为涉诉的公司既不是个人,也不是教堂,它是公司,没人阻止它践行宗教信仰,也没人强迫它服用避孕药,它的宗教信仰没有授权它为雇员的福利做出决定。评论还认为,将企业的权利扩展到允许它将雇主的宗教信仰强加在雇员身上,否认他们的医疗福利,规避雇主所不喜欢的法律,这样的做法将对社会产生广泛的不利影响。其后果是,不仅一部分雇员的医疗等福利受到损害或不利影响,而且将会有更多的公司以宗教信仰为由,主张豁免于联邦法律的管辖。
欧洲人权法院支持法国的判决做出以后,引起了法国及欧洲各国尤其是伊斯兰世界的极大关注。支持者认为,该判决有利于维护法国早已确立的世俗主义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兰西国家的社会团结和国家安全。反对者认为,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支持或助长了法国的国家民族主义,纵容了法国根深蒂固的排外主义和仇外情绪,严重侵犯了移民(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和自由表达权。
那么,究竟如何看待这两个在宗教信仰权利保护方面相去甚远的判决?是什么因素促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做出了各走一端的判决?笔者认为,美国“无限制的宗教信仰自由”判决与欧洲人权法院支持法国严格限制宗教信仰自由边界的判决的做出都不是出于偶然,它们各执一端的做法深深植根于美、法两个国家不同的历史经历、差异性的政治、法律与宗教关系模式和基于不同(政治)法律传统的自由观。
不同的历史经历
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其产生的历史原因除了殖民者的扩张以外,宗教信仰受到限制和迫害的新教徒的大规模逃离和迁徙行动也是其形成并最终得以独立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也就是说,美国的建国者们在国家独立以前,就已经品尝了宗教的不宽容甚至迫害所带来的苦果。因此,早在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中,就有提倡信仰自由、自愿、自治的内容(精神),这一精神一直延续到独立建国,并成为美国立国和治国的精神教条。
美国人尤其是前建国时期清教徒先驱们的经历,使得他们对以国家的公权力(包括司法权力)限制或介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立法)、行为(裁决)抱有高度的戒备。因此在美国,尽管存在着各种宗教信仰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但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公然干预公民(移民)的宗教信仰的事情却极少发生。
反观法国,作为一个历史较为悠久的欧洲大陆国家,法国一直深受天主教的影响。历史上,由于宗教的纷争而导致的大规模、长时间的战争使法国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危机(如胡格诺战争)。法国大革命以暴力的形式终结了国王和天主教会的统治和特权,使法国开始走向政教分离。1905年,法国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政教分离的原则。从历史经历看,法国是一个典型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手段解决宗教问题的国度——在法国,宗教与政治的分离或世俗主义原则的确立不是一个宗教逐步适应社会的渐进过程,而是一个依托政治强力迫使其退出公共领域的过程。这一经历(经验)使法国对以国家的力量限制宗教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渗透抱有很大的信心。2004年的“头巾禁令”和2010年的“罩袍禁令”无一不是这一历史经历的延续。
差异性的政治、法律与宗教关系模式
虽然美国和法国都通过种种手段确立了政教分离和世俗主义的原则,但是从宗教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来看,美国的政教分离或世俗主义原则远没有法国做得彻底。
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虽然确立了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宪法第六条也规定“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条件”(其中第一修正案被认为杜绝了国会制定危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律的可能性);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判例也反复确认“政教分离的原则”;托马斯·杰斐逊也曾经言道,“政府和教会之间必须树立起一道彼此分离的墙……这堵墙,必须固若金汤。我们不能丝毫违反这个条款。”但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美国的各种国家机器和相关标示不仅没有与宗教保持适当的距离,而且深深为宗教所影响:美国所有的总统都是基督徒,而且除肯尼迪一人外,其余都是新教徒;总统就职宣誓时,将手放到《圣经》上;参、众两院设有专职牧师;军队配备有随军牧师;美元上印有“我们信仰上帝”的字眼,等等。1983年,美国《新闻周刊》刊登的一篇报道指出:“数个世纪以来,《圣经》深深地影响美国的文化、政治和社会生活。现在历史学家正发现,比起宪法,也许《圣经》才是我们的建国文献:一个特殊、神圣、为神所召唤来建立社会模范的民族、世界灯塔之美国,《圣经》乃是此坚强思想的来源。”美国政治文化的基督教(新教)化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有人断言,“美国在本质上是一个基督教国家”。
换言之,美国的政教分离只是体现在组织和机构方面与宗教没有瓜葛,但是在精神、理念、价值观和仪式方面与宗教(新教)有着脐带般的联系。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美国不仅是一个人人有信教自由的国家,也是一个国家机构信奉宗教(基督新教)的国度。在这种背景下,联邦最高法院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扩展至一个营利性的组织也就不足为怪了。
反过来看法国,法国历史上是一个饱受宗教纷争之患的国家,大革命以雷霆之势强行驱逐教会势力,确立了宗教与政治分离的初步构架。1902年,激进的共和主义者实施了一系列反教权主义的政策,结果导致法国与梵蒂冈断交。1905年,“世俗法”通过,该法全面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世俗法”的制定者相信,国家的公权力应该高于宗教权力,宗教权力无权干预政治和社会生活。在确立国家权力与宗教权力分野的基础上,《世俗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权力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界限:宗教属私人领域,宗教信仰是个人的选择,国家无权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反过来,国家政治生活与公民的社会生活属于公共领域,个人的宗教信仰不能干涉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
法国现行宪法也强调“法兰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世俗主义已成为法国一个鲜明的符号。
基于强烈的政教分离的公共意识,法国不赞成美国式的政教分离模式,不赞成在共和国的货币上印上“我们信仰上帝”等类似言论,不赞成总统手按《圣经》宣誓就职,不赞成议会有官方牧师,等等,法国也不赞成英国的政教分离模式。在教育领域,自文艺复兴以来,国家兴办公共教育、教会逐渐退出教育之后,法国便确立了如下原则和标准:宗教教育属于家庭和教会,而道德教育则属于学校;法律(令)的目标是学校与教会分离,学校应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宗教,教师的教学不能带有任何的宗教色彩。百年来,这些原则和标准已经成为整个法兰西的社会共识。循着这一共识,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法国议会会高票通过头巾和罩袍禁令以及为什么欧洲人权法院会对这一立法做出支持性的判决。
基于不同(政治)法律传统的自由观
造成上述两个宽严截然不同的判决的原因,除了美、法两国不同的历史经历(经验)和差异性的政治、法律与宗教关系模式外,二者不同的政治法律传统的自由观,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某种程度上,是更直接的原因。
众所周知,美、法两国有着各自不同的政治法律传统,尽管由于自由主义的共同谱系,它们在自由观上有很大的一致性,但是从个人权利与共同体(国家)权力关系的实践维度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一般说来,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受英国经验主义和保守主义政治传统的影响,美国人的自由观更强调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个人自由的“消极自由”(当然,这并不否认他们在“非常政治”的条件下,凸显“积极自由”,掌握国家权力)。“消极自由”,是一种免于他人(包括国家)强制的权利,而宗教自由按其属性来讲就是这样一种自由。美国人在宗教自由方面更重视“消极自由”的原因,除了他们奉行英、美政治和法律传统对于个人自由的非干预主义以外,还与他们的先辈曾经受到宗教迫害的历史记忆密切相关。正因为如此,在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上,美国人更加警惕家长式的管制和国家对道德问题的干预,更加珍视精神世界和心灵世界的自我选择和自我统治(自治)。美国人相信,自由源于《圣经》;新教徒认为,“基督的救赎鼓舞人们寻求自由”,因为“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
从上述自由观出发,美国对公民(移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放任和包容是世界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美国不仅包容了天主教徒、犹太教徒、穆斯林,也接纳了佛教、印度教和儒教等,而且还慷慨地容忍了世界范围内十大臭名昭著的邪教组织——这些组织在遵守美国相关法律的条件下,也一一在美国找到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相形之下,法国人的自由观更侧重于“积极自由”,即积极参与国家权威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能动性,从而将国家权威掌握在自己手中。这种积极自由思想,在大革命期间达到了高潮。这场大革命“所带来的人的群体解放以及随之而来的对个体消极自由的消解与压制”,使得“获得自由”成为个体无法回避的宿命。以卢梭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家断言,“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他认为,“我把我自己献给所有人,也就等于没有献给任何人。我的回报抵得上我的所失,而且有足够多的新力量来保留我的新所得”;认为“自由和权威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它们是一回事儿;它们是同一块奖章的两面。与权威相一致的自由是存在着的,很可能存在着与权威的彻底控制相一致的个人自由。你拥有的自由越多,你拥有的权威也就越多,你服从的程度也就越高;自由越多,控制就越多”。卢梭认为,在积极自由的条件下,每个人既是立法者又是公民,因此他“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在以卢梭为代表的法国人眼里,自由不再是一种免于他人(包括国家)干涉或强制的权利,不再是一种“维护人的行为和思想在外在干预问题上的排它性”,不再是“人的尊严庇护所和精神堡垒”,不再是拥有理性和意志的个人构想自我目标并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自我选择过程,不再是通过约束“权威”所得,而是通过成为“权威”所有。在卢梭的“自由”世界里,有一个核心政治词汇,叫做“公意”,正是通过这个“公意”,参加政治共同体的个体成为自己法律的制定者,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为了使“公意”更加“完善”、自由更加“充分”,卢梭强调,共同体的“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与此同时,政治共同体要确保“每一个与全体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确保的手段就是通过“公意”制定并服从法律。
在卢梭那里,“公意”是“自由”的专门“生产商”,而且如果放弃了参加这种“公意”的机会,就是“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正如以赛亚·伯林所评论的那样,“卢梭所说的自由并不是在特定的领域内不受干扰的那种‘消极’的个人自由,而是社会中所有有完全资格的人(而不仅仅是某些人)共享一种有权干涉每个公民生活的任何方面的公共权力”。至此,19世纪前半叶自由主义者的预言——“这种‘积极’意义的自由很容易摧毁太多他们视为神圣的‘消极’自由”,在法国人那里得到了不折不扣的实现。
正是由于法兰西民族对自由观念的独特理解,大革命期间,雅各宾派用强制的手段要求人们接受通过“公意”所产生的“自由”,大量持异见者被国民公会或人民大众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光环下,以“公意”的名义剥夺了生命。著名的罗兰夫人在断头台上最后的遗言或许能给法国人的这种自由观做一个注解,她说,“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几多之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总的来说,美国人的自由观侧重于免于干预和妨害的消极自由,而法国人的自由观则侧重于通过公民积极参与共同体及其立法而自我生产自由的积极自由,前者的表达公式可以概括为“我要自由”,后者的表达公式则可以概括为“给你自由”;在理念倾向上,前者可以概括为以公民自由为本位,后者则可以总结为以共和国的意志或者说公共秩序为本位。这两种范式的自由观至今仍然深深影响着美、法两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可以说上述两个宽严截然不同的司法判决,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差异性的自由观的产物。这也说明,美国人虽然接受了法国人的自由女神像,但是没有接受法国人的自由观念。
历史记忆、政治法律传统、人心:影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宽与严的三维
基于以上两个案例,笔者认为,影响一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宽与严的主要因素有3个,一是该国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历史记忆,二是该国的政治法律传统,三是由前两个因素决定的主体族群的“人心”。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其最早的国民——新教徒自身就是宗教迫害和不宽容的受害者,他们对于宗教上的强迫有着亲历者的切肤感。同时,新教徒建立的国家本身就带有浓厚的新教色彩,一些主要国家机构如总统、参议院、众议院等,都带有深刻的宗教印记。美国政治与基督新教的这种联系是历史形成的:从独立战争期间华盛顿命令军官把向士兵宣读祷告文作为一天的开始,到他就任总统时跪下来亲吻《圣经》,再到后来历届总统都是基督徒的事实说明,美国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机构也信教的国家。从民众的角度来看,美国的信教民众至少占到总人口的60%以上,其中人口9000万之巨的基督新教徒在美国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的影响,他们珍视自己的宗教传统,充溢着宗教热情。
在上述情境下,很难想象美国官方能够以“公共领域非宗教化”的借口出台类似法国那样的宗教禁令,也很难想象美国民众能够以“保持公共领域的世俗化”为由支持这样的宗教禁令。实际上,即使发生了“9·11”这样破坏巨大的恐怖事件,也难以让美国人做出禁止某某宗教标示出现在公共领域的决定。
而法国则不一样。法国历史上是一个天主教占绝对优势的国家,早期的宗教战争尤其是天主教徒与新教徒之间的战争,给这个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和创伤。因此,在法国人的历史记忆中,宗教的纷争是危害社会团结和国家稳定的重大祸患。也许正是由于这一惨痛的历史记忆,法国人自近代以来就力推其世俗化进程。经过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和争取共和等一系列运动,法国人终于完成了将宗教驱逐出国家系统和公共领域的历史使命。从民众的视角来看,经过几个世纪的世俗化运动,天主教已经式微,民众的宗教热情已经不再。一些宗教节日虽然还保留着,但已经完全世俗化为一种文化符号。相形之下,一些外来宗教如伊斯兰教却如火如荼地发展着,越来越多的清真寺和汹涌的礼拜人群,与高耸、密布却又空空如也的天主教堂形成鲜明的对比。更重要的是,这些宗教的信仰者绝大部分都是有色族裔。面对此景,主流社会的民众既失落又担心。一些对已经“文化化”的天主教依然怀有很强怀旧情结的民间保守派人士甚至发出了拯救天主教的呼声,但是显然天主教世俗化的历史进程已不可能逆转,法兰西世俗化的根基已无法撼动。在这种情况下,法国朝野在禁止宗教标识(主要是伊斯兰教的头巾和罩袍)方面表现出空前的一致就不足为奇了。
美、法两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最后,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对美、法两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出进一步的评价,一个角度是宗教精神与自由精神的相互契合度,另一个是世界潮流、人心向背的向度。
早在200年前,托克维尔就敏锐地发现,“在法国,我看到宗教精神与自由精神总是背道而驰的;而在美国,我却发现两者紧密结合,共同统治着同一国家”。托克维尔指出,在美国,别看基督教不谈自由,但它却教导美国人很好地行使自由。在宗教精神与自由精神的相互契合度方面,美、法两国确实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个善用宗教来启迪和保护民众的自由精神,而另一个则使自由的精神与宗教的精神严重背离。不仅如此,在法国,宗教自由还同样与民主精神相对立,议会以民主程序高票通过头巾禁令和罩袍禁令就是其明显表现。这种现象正好印证了200年前托克维尔的担心——他担心汹汹而来的民主会使他所珍视的自由无藏身之地。法兰西试图以国家意志改变现实、改变宗教的做法,正在使它的社会稳定与和谐面临许多变数。
从世界潮流、人心向背的向度来看,美国宽容的或包容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其在世界范围内赢得更多的尊重和主动,而法兰西在公共领域过度排斥宗教信仰(包括排斥相关少数族群)的做法则受到更多的非议和被动,驱逐罗姆人事件就是其中显著的例子。
关于后一种情况,我们还可以从去年发生在加拿大魁北克的事实,窥见一二。
在去年魁北克省议会选举中,魁北克人党打出了与法国价值观十分相似的“魁北克价值宪章”,该宪章禁止公职人员佩戴具有宗教色彩的饰物,如伊斯兰教的面纱、犹太人的小帽、锡克教的头巾等等。而在加拿大的其他省份却没有类似规定。结果,生恨的少数族裔和深感不安的法裔族群对这一宪章产生了极大的反感,最终导致本来想通过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而成为多数党政府的魁北克人党落败。这一事件所体现的人心向背,不仅值得法国深思,也值得世界所有其他国家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