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同性恋与宗教信仰自由
作者:周少青 日期:2015-07-14

同性恋者游行,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近期的一个判决将同性恋者推到了舆论风口。9名大法官以5:4的投票通过了同性恋婚姻在全美合法的裁决。该裁决确认,包括同性结合在内的婚姻(权利)是一项宪法权利。

裁决下达后,美国乃至许多国家都出现了同性恋者或其支持者的庆祝活动。而与此同时,无论是在美国国内还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激烈的反对声。这些反对声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在裁决中处于少数派地位的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他用了长达29页的篇幅陈述了他的反对意见。罗伯茨从立法与司法、联邦与州、婚姻与宗教的关系等多个角度,论证了联邦最高法院的种种不妥之处。但不论是对立法权的强调,还是对州主权的捍卫,其中心意图都在于批评多数法官所创制的同性婚姻权利对宗教信仰自由构成的伤害。他认为,“许多正派好人从宗教的角度反对同性婚姻”,但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却受到了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同性婚姻权利的挑战;认为通过民主投票形式创制的同性婚姻权利,才可能更多地考虑宗教信仰自由——因为“数千万”投票的人,大部分都是支持传统婚姻定义的有宗教信仰的公民。

与罗伯茨同为少数派的大法官萨缪尔·阿里托在裁决作出后,“呼吁美国社会就如何保护支持异性婚姻的宗教组织和个人的信仰自由进行‘公开和研究性辩论’”。在他眼里,同性恋权利尤其是同性婚姻权利,对宗教信仰自由构成严重威胁。

从各州及有关教会的反应来看,人们也更多地倾向于把支持同性婚姻的裁决视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威胁。得克萨斯州州长格雷格·雅培说,“尽管最高法院已经下达裁决,但得州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仍然受到保护。没有一个得克萨斯人需要按照这个违背了自身婚姻宗教信仰的最高法院裁决行事”。雅培认为,得州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对传统婚姻的坚守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包括得州宪法)、得州宗教信仰自由恢复法案和新颁布的牧师保护法的强有力的保障。没有人会在宗教和良心自由方面受到控制和干预;认为婚姻自由是指一男一女自愿结合的自由。

路易斯安那州州长鲍比·金达尔则说,最高法院关于同性婚姻的裁决是对“保守基督教民众与其他民众宗教合法权利的攻击”。密西西比州的州长菲尔·布莱恩特认为,最高法院的婚姻标准与该州大多数民众“不一致”。领跑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的杰布·布什在裁决下达后发表声明称,“出于我的信仰,我坚持传统的婚姻”。他认为“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良知与反对歧视同样重要”。

对于最高法院作出的支持同性婚姻裁决,拥有总人口25%信众的美国福音派教会表示“要抗争到底”。他们在一份联合声明中措词强硬地指出,“绝不让政府侵犯我们对于只有男人和女人才能进入婚姻殿堂这一神圣信仰”。

在美国,同性恋与宗教的冲突可谓由来已久。从上世纪50年代同性恋进入公众视线开始,宗教及宗教影响下的政治法律体制就一直视同性恋为“异端”或“另类”。可以说,同性恋者的每一个权益的取得,都与传统宗教观念的被动让步和妥协密切相关。从非法到默认,从法律的承认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一直到21世纪以来同性结婚权利的立法与司法的保障。这一权利“升级”过程,不仅反映了美国社会日益增强的包容和宽容,而且也折射和映照着宗教的日益衰落。

然而也要看到,美国毕竟是一个由清教徒建立起来的基督教国家。200多年来,美国社会虽然经历了无数次社会运动和思想观念革命的冲击,但宗教和保守势力依旧强大——在南方和小城镇,至今仍有相当部分的人(包括政治家和一般官员)依然执着于传统宗教的戒律和价值观。他们对自由的看法、对不同意见和生活方式的容忍,以不触犯“上帝的底线”为依据——而这次被高院赋予合法性的同性婚姻就被认为触碰到上帝对“一男一女”婚姻和两性关系“定制”的底线。

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指出,一男一女的婚姻定制是包括美国基督教社会在内的任何社会的根基,它影响到人们对婚姻、家庭及其社会责任的基本定位,影响到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甚至影响到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走向。赋予同性之间结婚的权利虽然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符合了宪法修正案有关平等保护的规定,但是它严重地忽略乃至侵犯了宗教群体的信仰自由权。因为,如果承认和保护同性婚姻的平等或不受歧视的权利,宗教信仰者就可能牺牲他们的信仰自由。比如,教会学校如果为同性夫妇提供与异性夫妇相同标准的宿舍楼,那么就侵犯了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和良心自由;宗教背景的福利机构、领养机构如果为同性夫妇提供服务,那就违反了他们的宗教准则。反之,如果拒绝,则又违反了立法和司法所确认的平等保护规定。而类似的现象在其他行业也广泛存在着。

同性恋(婚姻)权利和宗教信仰自由是联邦最高法院所确认的两种“宪法权利”。前者要求一切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性取向为由,歧视同性恋人群;后者则要求一切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宗教信仰群体的信仰自由。迄今为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既下达过强化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的裁决,也下达过保护同性恋(婚姻)权利的裁决。但很显然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包含着这两种权利诉求的案件,会更多地出现在9名大法官面前。届时,恐怕还会出现更多的5:4之类的紧张裁决。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网站技术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27号6号楼 邮编: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