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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平等”撕扯“博爱”的法国
作者:周少青 日期:2016-09-20

近十几年来,持续高发的恐怖袭击、层层加码的限制穆斯林群体权利的立法成为法国社会的两件大事。法国政府频繁推出限制本国穆斯林公民或外来穆斯林移民的原因,除了反恐的情绪化需要以外,还与其试图维护“法国价值观”的努力密不可分。在与以伊斯兰文化为代表的“外来文化”的角力过程中,“世俗主义、自由、平等、博爱”等标志性的法国价值观最为引人瞩目。

大多数人认为,法国政府及主流社会与其穆斯林公民或移民的矛盾,是一种典型的以“文明”为单位的外部冲突——前者讲究“自由、平等、博爱”,而后者即穆斯林则反其道而行之。然而,如果我们检视法国政府与穆斯林群体的恩恩怨怨,它们间发生的每一个事件,包括“头巾禁令”、“罩袍禁令”、“取消无猪肉午餐”,一直到最近发生的“布基尼”风波,就会发现,法国政府、法国主流社会与其穆斯林的矛盾或冲突,绝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文明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矛盾或冲突源于所谓“法国价值观”内部:源于“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也源于“自由”与“平等”各自内部的张力。在法国,“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如此,“博爱”也就勉为其难了。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法国的穆斯林更加强调“自由”。他们认为,自由就是一种“做自己的权利”,一种可以维护自己特性的权利,一种可以与大多数法兰西公民“不一样的”权利。相形之下,法国政府或民众则更强调“平等”,他们认为平等就是每个法兰西公民“都一样”,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公民的存在。由此可以看出,在“自由”与“平等”这一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上,所谓法国价值观内部就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而法国的穆斯林公民或移民与法国政府或民众恰好各自利用了冲突中的一端。

从自由自身的维度来看,自由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分。“积极自由”,简单地来说就是通过积极参与国家权威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能动性,从而将国家权威掌握在自己手中,实现“自己控制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的状态。“消极自由”则是指免于他人(包括国家)的强制或干预的权利,这种自由强调自我不受干预或强制的范围,它关心的是“政府干涉我多少”、“我可以自由地做什么”等问题。在现代自由主义大师以赛亚·伯林那里,消极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由于法国的历史传统和政治、法律体制特点,同时也是出于现实关切的需要,法国政府及公众特别强调“积极自由”。这一自由观的基本特点是:个体积极参与政治权威,通过服从政治权威制定的法律而获得自由。在法国人的传统自由学说中,有一个叫做“公意”(绝大多数的票决)的核心词汇,正是通过“公意”,参加政治共同体的个体成为自己法律的制定者,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为了使“公意”更加“完善”、“自由”更加“充分”,提倡“积极自由”的大师、大思想家卢梭强调,共同体的“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与此同时,政治共同体要确保“每一个与全体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正是在这种积极自由观的指导下,法国先后以“公意”的名义顺利通过了头巾和罩袍禁令。法国当局的目的是,以“公意”下的“自由”去改变并继而改造穆斯林公民或移民的宗教特性,使之进一步融入享有普遍自由的法兰西公民社会。

同样,为了保存自身的宗教信仰传统,抵御法兰西世俗文化面对面的蚕食或同化,法国的穆斯林毅然扯起自由主义的另一面大旗——“消极自由”。他们认为,所谓自由,实际上就是“维护人的行为和思想在外在干预问题上的排它性”,“是人的尊严庇护所和精神堡垒”。就自由的属性来讲,宗教信仰自由具有从本性上排斥国家干预的特征。如此,法国的穆斯林不仅成功地利用法兰西价值为自己的权利辩护,而且巧妙地将社群内存在的女性权利问题隐藏起来。有穆斯林社群甚至借口“自由权”而限制或剥夺女性的权利,也有穆斯林社群则有意识地利用“自由权”而自我封闭,远离主流社会。

此外,从平等自身的维度来看,同样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维。前者被法国政府所利用,后者为穆斯林所倚重。在平等权问题上,法国政府一贯奉行“普遍主义”之平等原则。法国宪法强调,“法兰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在法国政府及大部分民众看来,法国是一个不分种族和宗教的“纯粹”的公民化社会,任何人在法律或社会上都不享有差别性的地位和特殊性的待遇。为了维护这种纯粹的、普遍的“平等”,法国法律严格禁止对人口进行以种族或宗教为口径的统计,并将违反者的行为定性为“歧视”。与此相对立,穆斯林则主张“实质平等”或接近实质平等的平等观。他们认为,法国政府应该正视穆斯林群体面临的种种困难和问题,在就业、高等教育、防范警察暴力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使穆斯林群体能够享有与主流社会群体大致一样的实际机会和平等地位。

法国穆斯林群体尤为不满的是,法国政府及主流社会一方面标榜无群体差别的“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却在发生恐袭后,将矛头对准某一个特定宗教群体中的个人。他们认为,法国政府及主流社会在对待穆斯林问题上持明显的双重平等观:当这一群体的失业率高企于法国平均水平数倍时,当他们因语言、肤色和特有的姓名而遭受公然歧视时,法国政府借口“普遍的平等”而拒绝采取任何“特殊的”矫正措施;但是,当这一群体中的个别害群之马参与恐袭时,法国政府及民众便立刻“承认”并针对这一特殊群体,甚至把他们与恐怖分子相提并论。

曾有评论指出,如果法国的平等只是高调地宣示,而不在就业、高等教育、警察盘问等方面进行监控,那么,这对于法国和少数族裔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自由”、“平等”、“博爱”原本是构筑统一的法兰西价值观的三个支柱,但是,由于法国政府及主流社会与在法穆斯林群体之间文化和心理上的巨大鸿沟,一贯在自由主义内部行之有效的价值理念,在处理多元文化或移民问题上逐渐演变成一种不可调和的撕扯性的力量。如何协调法兰西价值观“内外”功效上的差别,成为摆在法国政府及主流社会面前的头等大事。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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