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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右翼杀手与恐怖主义犯罪的宗教身份偏见
作者:周少青 日期:2016-11-29

近日,英国法院就极右翼分子托马斯·梅尔当街残忍杀害支持“留欧”的女议员乔·考克斯一案作出裁决,认定托马斯·梅尔的谋杀罪成立,判处其终身监禁并不得假释。应该说,这一裁决符合几乎所有人的预期。

然而没有尘埃落定的是,托马斯·梅尔是否应该被定性为“恐怖分子”,或者说他的罪行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具有恐怖袭击性质的犯罪?随着案件裁决的下达,这一争议不仅没有结束的迹象,而且趋于热化。一派观点认为,梅尔应该被定性为恐怖分子,他所发动的袭击不论从动机、指导思想、过程和后果来看,都具有明显的恐怖主义性质。英国《卫报》的一篇评论指出,当梅尔发动致命的袭击时,他所针对的不仅仅是考克斯个人,他高喊“这是为了英国”、“保持英国独立”等口号。当他第一次出庭时,他自报姓名为“叛国者死、英国自由”。该评论认为,梅尔攻击一个公众代表的目的在于,阻止与恐吓考克斯本人及她所代表的所有人。

从指导思想上看,梅尔受到新纳粹主义的严重熏染。在其被铺后,警方在其住处查获大量有关纳粹和白人种族主义的书籍。从作案过程来看,梅尔为恐吓“留欧”人群,不惜诉诸于血腥的街头杀戮,作案手段残忍、疯狂,对被害人连开3枪后,又连捅数刀。有评论认为,尽管梅尔是单独作案,没有明显的组织后盾,但这一点也不影响他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成立。

被害人的丈夫布伦丹·考克斯认为,梅尔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谋杀案,而是一个明显的“政治行为”,“是一个适得其反的恐怖主义行为”。之所以说“适得其反”,是因为谋杀不仅没有能够实现其更深远的“制造和加剧仇恨”的目标,反而激发了民众“更广泛的爱和团结”。

不过,也有意见认为,毫无疑问,如果按照“政治行为”这一狭义的“恐怖分子”定义,梅尔应该算是恐怖分子。但是,从严格的“恐怖分子”定义来看,梅尔不能被认定为恐怖分子。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梅尔的暴力行为旨在推行他个人的主张,而不是一个团体或组织的主张。有评论认为,“恐怖分子更多的是指那些代表一个更广泛的组织的犯罪分子”。尽管在英国及其他地方都发生过多起“独狼式”的恐怖袭击,但这些袭击代表的是IS或基地组织,实施的行为是这些组织血腥行为的组成部分。这些恐怖组织也因为每次恐怖袭击所传达的明确的、尖锐的进一步袭击的讯息而获得力量。该评论还指出,如果我们把所有此类“政治行为”都定义为“恐怖主义”,那么,那些想杀掉同性恋者和政治家的凶手是否都可以定性为“恐怖分子”呢?从发生过的事件来看,显然没有。

英国《卫报》的评论还指出,“滥用标签只能冲淡我们对于那些存在于冷酷、精心蓄谋大规模杀戮的群体和网络背后的邪恶的认识……当然我并不是说极右翼犯罪不能被认定为恐怖主义。如自上世纪70年代就不断对英国的族裔少数群体实施暴力和骚扰的‘C18’组织,以及历史上宣扬种族主义,并且公开鼓动实施私刑和其他暴力行为的3K党,在我眼里就是恐怖组织。”然而,该评论也意味深长地指出,“3K党在美国是合法的,它所推崇的候选人马上就要入主白宫。相信用不了多久,该组织就会获得应有的正式地位”。

在社交媒体上,关于梅尔为什么没有被以“恐怖主义”的罪名起诉的疑问不断涌出,网友给出的答案普遍是“因为他不是穆斯林”,这种疑问和回答透露出公众对英国司法当局“同种行为不同罪”的不满。

裁决下达后,英国皇家检察院特殊犯罪与反恐部门的负责人苏·海明表示,她的同事及她本人对梅尔一案如何定性一点都不迟疑,她说,“梅尔的为仇恨所激发的有预谋的犯罪,一点也不亚于为推行扭曲的意识形态而为的恐怖主义行为。”实际上,海明及其团队在不同场合将梅尔称为“恐怖主义的杀人嫌犯”。然而,在具体起诉中,海明团队并没有选择以恐怖主义犯罪指控梅尔,原因是如果这样做,就会让问题变得复杂:检方必须证明他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而如果按谋杀罪指控,则检方只需要证明其故意杀人的存在,而无需考虑其动机。此外,从陪审团的角度来看,如果以谋杀罪指控,则陪审团只需要确认梅尔是否犯有此种罪行,同样不必考虑复杂的犯罪动机问题。如此看来,梅尔之所以没有被认定为恐怖分子,更多的是从“技术”上考量的。

同样,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没有直接提及恐怖主义犯罪,法官在解释为何判处梅尔终身监禁的时候,强调了其犯罪性质的“异常严重性”,因为梅尔杀人的目的是为了推行纳粹主义。法官指出,从梅尔的网络记录来看,他的所为并不是出于爱国或对同胞的热爱,而是出于对纳粹和类似的反民主的白人优越主义信条的尊奉。

尽管在正式的法律程序中,梅尔没有受到恐怖主义犯罪的指控,但是在裁决下达后,无论是法律界还是一般公众,在社会舆论层面都对梅尔冠之以“恐怖分子杀人犯”、“极右翼恐怖分子”,或者认为梅尔“既是杀人凶手,也是恐怖分子”。这实际上已经开始打破了“9·11”事件以来,流行于欧美法律及社会各界的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宗教身份偏见。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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