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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与社会融入孰者优先?
作者:周少青 日期:2017-01-17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西方国家军事入侵、政治干预逐步导致部分伊斯兰国家秩序的大规模失控,越来越多的穆斯林自愿或不自愿地来到欧美国家,寻找发展机遇或躲避战乱冲突。

由于伊斯兰世界仍然普遍处于前现代的宗教社会阶段,来自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保守穆斯林群体,与高度世俗化的东道主国家产生了明显的文化冲突。这些冲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穆斯林移民群体的宗教信仰自由,与东道主国家的基于世俗主义的社会整合之间的矛盾。那么,如何看待这两种利益或权益之间的冲突?近日,欧洲人权法院就瑞士政府与其土耳其裔公民之间争议的一个裁决,为我们进一步审视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素材。

该案件的起因最早可以追溯到2008年。是年,居住在巴塞尔州的一对土耳其裔穆斯林夫妇,反对他们的孩子参加学校的男女混合游泳课,理由是这违反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和良心自由。而按照学校规定,只有进入青春期的学生,或因为健康原因,才可以申请不上游泳课。当时,这对夫妇的两个女孩的年龄分别为7岁和9岁,不符合免课的条件。为此,巴塞尔州教育当局将这对夫妇告上法庭。受理案件的巴塞尔法院认为,学校在移民的社会融入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社会整体的利益重于公民个人或家庭的宗教权益。因此,“国家有权在此案中限制宗教自由,以确保女孩子能够参加体育课程。”法院的裁决是,这两名未成年的穆斯林女孩必须参加学校的混合游泳课。

2010年,政府当局以“违反作为父母的职责”为由,对上述土耳其裔夫妇处以1400瑞士法郎的罚款,当事人随即提出申诉。在穷尽国内救济手段后,他们把瑞士政府告到了欧洲人权法院。在诉请中,该夫妇称,瑞士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九条所保障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经审理,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拒绝给予穆斯林女孩免上混合游泳课的行为,的确干涉了宗教自由。但是,瑞士相关法律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外国学生免受任何形式的社会排斥;人权法院还认为,瑞士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传统自由设计它的教育制度,学校在社会融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些课程的豁免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游泳课不只是教孩子们怎么游泳,更重要的是让所有孩子一起参与活动。人权法院最后的结论是,“孩子接受全面教育以促进他们成功地融入当地社会的利益,胜过父母希望他们的孩子免上混合游泳课的愿望”,并裁决支持瑞士政府“全面实施学校教育课程,促进移民学生融入”的种种举措。

考虑到移民的文化适应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欧洲人权法院赞赏瑞士政府在此问题上采取的“灵活变通措施”,即允许穆斯林女学生穿着布基尼泳装上课。

2016年,巴塞尔州暂停了两名拒绝与女教师握手的穆斯林男孩家庭的公民资格申请程序,一名波斯尼亚裔男子也因拒绝让他的女儿参加学校的游泳课而遭到罚款。2013年,德国法院的一项裁决要求一名13岁的女孩必须参加学校的游泳课(允许穿着布基尼泳装)。2009年,在法国,一名妇女被禁止在公共泳池穿着布基尼游泳;2016年,法国一些地方出台禁止穿着布基尼在公共泳池游泳。不过,这些立法随后被法院裁决推翻。可以预见,随着更多的穆斯林移民在欧洲社会立足、生根和谋求长久的发展,此类“文化冲突”还将更多地出现。在此意义上,欧洲人权法院的这项裁决可谓非常及时。正如德国《明镜》周刊指出那样,“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今后,欧洲各国再发生类似的事件,各国政府将有了解决问题的明确法律依据。

从目前欧洲各国的政治局势和穆斯林移民面临的形势来看,瑞士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将社会融入置于宗教自由之上的裁决,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它可以有效遏制借穆斯林移民融入问题起势的右翼势力的崛起;另一方面,它可以通过抑制穆斯林移民群体内的保守势力,使该群体更好地融入东道主社会,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该群体长期以来面临的被歧视和排斥的不利局面。当然,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欧洲诸国仍然需要谨慎地在宗教自由和社会融入之间保持平衡。唯其如此,才能确保在应对穆斯林移民危机的同时,不至于输掉欧洲的传统价值观。此外,就社会融入而言,融入的维度应该包括政治参与、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而不是只把眼睛盯在游泳池或其他类着装规范这一单一层面。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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