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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权与堕胎选择权谁为谁让路?
作者:周少青 日期:2017-02-28

近年来,西方基督教保守势力与世俗社会在同性恋、堕胎等问题上矛盾频现。身处世俗社会的虔诚基督徒,一方面以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为由,拒绝履行某些义务;另一方面,又往往以平等权或反歧视为由,要求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诉求,不可避免地在现实中产生了冲突。

近日,瑞典一位名叫艾琳诺·葛瑞玛克的助产士因笃信基督教,在求职中坚持不实施堕胎手术,而连续3次遭到当地诊所拒绝。事后,她愤然将雇主连同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据报道,这不是葛瑞玛克女士第一次提起这类诉讼。2015年,她提起的一个反歧视诉讼被一家地区法院判决败诉,法院裁决她支付诉讼费用。瑞典的歧视申诉专员也曾裁定她败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此案所具有的某种标志性意义,斯堪的纳维亚人权律师组织及其合作伙伴——美国捍卫自由联盟(ADF)承担了该案的辩护工作。辩护律师认为,从维护人权的视角来看,拒绝给予葛瑞玛克女士工作的机会构成歧视。律师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九条,要求瑞典保障“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除了对瑞典有约束力的《欧洲人权公约》外,欧盟和欧洲的主要人权监督机构——欧洲理事会也在堕胎问题上,呼吁医疗从业者的良心自由。瑞典的邻居挪威和丹麦在其医疗保健制度中,有明确的良心自由条款。2010年,欧洲理事会通过决议,捍卫“在合法医疗中基于良心自由的反对权”。该决议称,“任何人、医院或机构都不得因拒绝实施、容留、协助或接受堕胎而遭到任何形式的强迫、追责或歧视。”美国捍卫自由联盟首席欧洲游说者罗伯特·克拉克说,“任何人都不应该被强迫在遵从自己的良心和追求事业之间作出选择。”为支持葛瑞玛克的诉讼,该联盟出具了专家意见书,并且在其网站上发起了募款活动。

与此同时,瑞典助产士协会等机构则表达了近乎相反的观点。该协会主席梅·阿尔伯格指出,瑞典堕胎政策遵循的原则是“患者的需要第一”。她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助产士有选择的余地——如果必要的话,她可以选择别的职业。而在许多情况下,堕胎的妇女无法选择继续怀孕。”阿尔伯格还表示,“葛瑞玛克背后有一个庞大的组织,这个案件是更大争执的一部分。它关系到妇女的权利、人权和获得良好、安全的医疗保健。”阿尔伯格暗示案件的背后是基督教保守力量与支持堕胎力量的较量。

阿尔伯格接着指出,“良心自由的论调意味着什么?如果这个案子葛瑞玛克赢了,将对瑞典的医疗保健事业产生巨大的影响。例如,一名是耶和华见证人(教派)的护士,可能拒绝给病人输血。”阿尔伯格还说,瑞典助产士的培训包括堕胎程序和后续护理,“这是我们专业能力的一部分”。所以,雇主有权说“你不能在这里工作”。阿尔伯格表示,尽管瑞典助产士数量明显不足,但这不能构成葛瑞玛克例外的理由。她强调,必须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助产士职业的完整性。

根据联合国的相关数据,瑞典是欧洲堕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2011年,瑞典平均每1000名妇女中有20.8名堕胎,英国2012年的数据为16.6,其他国家如挪威的数据为15.5,俄罗斯为34.2,爱沙尼亚为23.7(欧盟最高),保加利亚为21.5。2012年,欧洲堕胎率最低的国家是葡萄牙(9)和意大利(9.4)。

长期以来,围绕堕胎权,西方社会的世俗力量与宗教力量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在美国,直到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才使得堕胎在全美合法。而在此之前的1910年,美国各州(除肯塔基州外)均将堕胎定为重罪。在瑞典,直到1974年以前,堕胎在程序和实体上受到严格限制。堕胎权在法律上合法化后,无论是美国还是瑞典,宗教的力量始终是抑制堕胎权的一种深层次力量。宗教自由权与堕胎选择权的冲突和竞争一直没有间断过。

与以往仅仅争取自身的宗教自由权和就业或消费平等权相比,本案中葛瑞玛克的诉求显然多了一层合法性支撑,即她所主张的宗教自由权和就业平等权不仅关涉自身心灵的安宁和生计来源,而且关系到“不杀害胎儿”这一天主教和基督新教至今共守的价值观。然而,对医疗机构或卫生管理部门来说,为需要堕胎的妇女提供服务,不仅关系到他们平等地对待所有患者这一法定义务,而且更关系到妇女自身权利的保护问题。就后者来说,它所涉及的问题更为基本:只有妇女有权控制她们的身体或生育,她们才有可能控制或主宰自身的命运。在这个意义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女大法官鲁丝·巴德·金斯伯格认为,“在宽泛的意义上,剥夺女性的堕胎权就是在以另一种方式剥夺平等权。”

从瑞典女权运动和性别平等观念的现状来看,葛瑞玛克的宗教自由及就业平等权诉求,败给保障女性平等地位的堕胎选择权的概率很大。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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