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喜剧演员斯蒂芬·弗雷怎么也没想到,他在2015年接受电视台采访时说的一番话,竟会使他成为刑事犯罪的调查对象。
时年2月,弗雷接受了爱尔兰广播电视台“生命的意义”栏目组采访。当被问及到天堂的门口会对上帝说些什么时,弗雷回答说,“我会说,你怎么敢创造出一个如此苦难的世界?这不是我们的错,这全然不对,这完全是邪恶的。我为什么要尊重一个反复无常的、卑劣的、愚蠢的神灵?它创造了一个如此充满不公正和痛苦的世界。”他接着说,“希腊诸神并没有表现出全知、全慧、全善的品格”,并认为,“如果这个宇宙是由神创造的,那么这个神显然就是一个疯子,十足的疯子,创造这世界全然是为了神自己。”
弗雷的上述言论在当月就遭到举报,但是直到最近,警察才找上门来表示要调查。举报他的人认为,弗雷的言论并没有冒犯他们,而是违反了爱尔兰有关“反亵渎”的法律规定。根据这项规定,触犯者最高可处2.5万欧元的罚款。举报者所依据的法律是2009年爱尔兰议会通过的“诽谤法案”。根据这项法律,“任何对宗教视为神圣的东西进行严重的辱骂或侮辱,从而导致其相当多的信徒感到愤怒”的言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按照爱尔兰政府的解释,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法律,是因为1937年,爱尔兰宪法只对保护基督徒的信仰作出了规定。
早在2015年,弗雷就表示,他对当时社交媒体对他的言论所作出的反应表示“极为震惊”,因为他认为自己“没有提到任何特定宗教,也无意冒犯任何特定的宗教。”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两年后,当警方决定就“亵渎”一事启动对他的调查后,社交媒体上出现了强烈关注的舆情,他曾经接受采访的那段视频在网络上播放了700多万次。
“亵渎神灵”是一项古老的宗教罪名,它曾盛行于传统的宗教社会。13世纪至19世纪早期的反宗教亵渎法律,绝大部分是为了保护基督宗教的信仰及其相关实践避免遭到“伤害”和“嘲笑”。随着西方社会的日趋世俗化,所谓“宗教伤害”越来越没有市场。至上世纪中叶,大部分西方国家的反宗教亵渎法律实际上已变成“死法”。比如在美国,虽然6个州都还保存着反宗教亵渎法律,但至少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这些法律仅仅存在于“纸面上”。实践中,由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强大威力,它们很难正常发挥作用。
相形之下,反宗教亵渎法在一些以伊斯兰教为国教或者穆斯林占主体的国家中,至今仍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文化人类学家萨巴·马哈茂德指出,“许多虔诚的穆斯林认为,亵渎几乎是一种‘身体伤害’,是一种不可原谅的对真主本身和信仰群体的冒犯。”在这些国家,亵渎神灵或宗教依旧是一项很严重的罪行。像巴基斯坦政府,为了打击亵渎行为,几次三番要求一些著名的社交媒体删除或封杀亵渎伊斯兰教的言论、图片或视频。近年来,该国多次出现极端分子伤害甚至杀害被认为“亵渎”了伊斯兰教的人士。
而在伊斯兰教不是国教的印度尼西亚,近期也出现了以“宗教亵渎”定罪的案例。即将卸任的雅加达华裔基督徒省长钟万学,因“亵渎”《古兰经》被判处两年的监禁。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宣判后,大批穆斯林民众走上街头,抗议政府将宗教政治化的行为。他们要求立即释放钟万学,停止“污蔑”伊斯兰教。一些开明的宗教人士纷纷引用《古兰经》经文第25章第63节,即“至仁主的仆人是在大地上谦逊而行的;当愚人以恶言伤害他们的时候,他们说:‘祝你们和平’”,来证明法院判决的非法性。
在大部分西方学者看来,反宗教亵渎法的存在与否,是划分“现代”与“前现代”的重要标准。在他们看来,反宗教亵渎法是一种严重“过时”“向中世纪倒退”的法律制度。它只存在于“落后国家”,并为“现代的发达国家”所不齿。
然而,事实远非这么简单。据美国皮尤研究中心提供的资料,近1/5的欧洲国家和1/3的美洲国家,包括加拿大,存在着反宗教亵渎法律。从世界范围来看,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仍有30余个国家保留着反亵渎的法律,80余个国家存在着宗教仇恨言论规制方面的法律。
上述法律存在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保护宗教或神灵自身的神圣性,不如说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受益者——国家或多元社会本身。今年2月,丹麦一名男子因在网上贴出焚烧《古兰经》的视频而受到检方的刑事指控。这是丹麦46年来最新适用该法律,上一次适用该法律的时间为1971年。根据丹麦刑法典第140条,任何公开侮辱和贬低宗教教义和宗教神灵的行为,都可能遭到监禁或罚款。有论者指出,丹麦适用反宗教亵渎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宗教群体自身,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日益多元社会的稳定。也就是说,宗教亵渎行为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宗教群体,更重要的是社会稳定或社会结构自身。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如果“亵渎”某种宗教或神灵的行为没有明显的受害者,那么法律便没有进行追究的必要。
据最新报道,爱尔兰警方已停止对弗雷的调查,而给出的理由正是“本案没有受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