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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亵渎法”并不意味着无限的言论自由
作者:周少青 日期:2017-06-13

“亵渎法”,或者准确地说“反亵渎神灵法”,是传统宗教社会、特别是国教或神权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法律。随着西方基督教社会的日益世俗化和现代人权理念的普及,绝大部分所谓基督教国家,已经废止或者实际上已停止适用此类法律制度。近期,北欧国家中唯一保留着“亵渎法”的丹麦,由于这一法律的先适用、后废除的做法,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今年2月,该国高调适用其刑法典第140条,即“任何公开侮辱和贬低宗教教义和宗教神灵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对一名在社交网站上发布焚烧《古兰经》的自拍视频的男子进行刑事调查。短短数月之后,丹麦议会又以75:27的大比例,正式通过了废除作为该案法律依据的刑法典第140条。这种变化,不仅反映了丹麦刑法精神及相关理念的转变,更反映出面对欧洲难民危机及丹麦本土的宗教冲突,包括伊斯兰教与犹太教之间的冲突,丹麦主流社会的应对策略。

法案通过后,丹麦反对党“红绿联盟”成员、国会议员、也是法案的提出者布鲁诺·杰鲁普说,“亵渎法”的废除“意味着我们可以更加自由和更少偏见地讨论宗教问题。”他认为,“宗教不能裁定哪些话可以说,哪些话不可以说。”国际人道主义和伦理联盟的成员组织“丹麦人文主义者协会”主席朗瑞米克若说,废除“亵渎法”是“言论自由的胜利”。“让我们用言论自由来激发对任何宗教及信仰的尊重和宽容,让我们期望欧洲其他还保留着‘亵渎法’的国家受此激励,也能够废除之。”

也有人担心,丹麦“亵渎法”废除后,国家的安全威胁会因此而增加。因为宗教极端分子在认为他们的宗教遭到“嘲笑”时,会“自己动手”惩罚违反者。有论者指出,“如果是那样的话,罪责也只在极端分子身上,而不能归咎于言论自由的行使者。”

据了解,丹麦是欧洲2015年来第5个废除“亵渎法”的国家。挪威和冰岛2015年废除“亵渎法”;2016年,马耳他和法国的阿尔萨斯-摩泽尔地区紧随其后。

就在丹麦废除其“亵渎法”之际,加拿大废除相关立法的行动也提上了日程。去年夏天,该国“世俗主义联盟”主席格雷戈·奥利弗在联邦议会网站上发起请愿活动,敦促议会废除加拿大刑法典第296条的规定。该条的内容是,“任何亵渎神明的诽谤行为是一种可起诉的罪行,最高可被判处两年的监禁。”在征集到足够的签名后,加拿大司法部长和总检察长作出了正式回应。目前,司法部长吉尔·威尔逊·雷博尔已正式提出包含了废除“亵渎法”内容的刑法典修正案。相信不日就可以等到与丹麦同样的结果。

丹麦和加拿大等国家废除“亵渎法”的原因不外乎四个。一是为了维护现代法制的统一,即自由主义价值观主导下的国家法律制度,不能包含有前现代时期反自由主义的宗教立法;二是与那些依旧保持着“亵渎法”的伊斯兰国家相区隔,后者往往以西方自由国家也保留“亵渎法”为由,证成自己的合法性;三是防范以保护基督教信仰为初衷的“亵渎法”被穆斯林移民或难民所利用;四是由于这些反现代性的立法在其100多年的实践中很少被司法机构适用,成为名副其实的“僵尸”法律条款,保留价值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媒体对上述国家法制改革措施作了夸大性的报道。有媒体认为,“亵渎法”的废除意味着相关国家的公民“可以享受各种形式的言论自由”,甚至“可以自由地侮辱任何宗教”。显然,这是一种误读。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议会在认真考虑网民关于废除“亵渎法”的同时,通过了严厉谴责“伊斯兰恐惧症”以及所有形式的种族主义和宗教歧视的动议。该动议虽无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但明确表达了加拿大政府对煽动宗教仇恨和宗教歧视的态度。

最能体现加拿大对于煽动宗教和种族仇恨言论态度的是它的法律制度体系。加拿大反仇恨言论的立法包括在加拿大刑法、人权法和其他联邦法律以及十省三个地区的地方立法中。刑法第318条、319条、320条明确禁止“仇恨宣传”,对煽动种族灭绝的人,最高可处以5年监禁。刑法典对种族灭绝的界定是“对任何可识别群体的毁灭”。这里所谓“可识别群体”,是指“在肤色、民族、宗教、种族或者性取向方面具有显著特征的群体”。刑法第319条规定,任何煽动对可识别群体仇视的人,将被处以罚款直至两年的监禁。

加拿大的情况表明,即使在“民主自由”和“公民社会”十分发达的西方国家,言论自由也不能完全交给“思想市场”,任其自由驰骋。在多民族国家,种族关系和宗教关系和谐是一项重大的国家利益,它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到一国几乎所有人的福祉。实际上,即使是上述非常“自由、开放”的丹麦,也在废除“亵渎法”的同时,继续保留着对种族、宗教仇恨言论的刑法规制。其刑法典266条规定,“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国籍或民族、信仰和性取向而公开威胁、侮辱或贬低某一群体,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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