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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汉为民族和西藏工作作出的突出贡献
作者:0叶介甫 0 0 0 0 0; 日期:2014-04-23

图为1951年10月毛泽东与李维汉亲切交谈。资料图片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曾就如何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委托李维汉广泛征求意见,最后中央决定在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李维汉,又名罗迈,1896年6月2日出生在湖南省长沙县高桥乡八斗冲一个清贫的知识分子家庭。先后任中央组织部部长、陕甘省委书记、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中央城工部副部长、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等职。他在统战部长岗位上工作了13年,为统一战线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民族区域自治的创议者和执行者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少数民族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如何增强各民族间的团结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是李维汉担任统战部长后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

早在中国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曾对新中国成立后是否实行联邦制的问题征求过李维汉的意见。李维汉旁征博引,系统地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实施的原则和意义。他认为:一个国家“采用哪一种形式,或者哪几种形式,要根据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特别是民族关系的特点来决定”。根据中国历史和民族关系的特点,他建议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他提出:“不论是马克思还是列宁,都从来没有要求各国脱离自己的具体条件,一律采取什么具体制度”。苏联和中国革命胜利以后,由于两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苏联采取了联邦制,中国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对此,李维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比较,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出路是——中国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外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实现民族独立;对内消灭民族压迫制度,在各民族一切权力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各民族人民自愿联合的统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李维汉建议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地方自治制。毛泽东采纳了他的这个意见。随后,中共中央又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确定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并将其列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成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基本制度。

1951年12月,李维汉在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扩大会议上作了《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报告。《报告》首次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下了明确的定义:“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不应以少数民族所占当地人口的一定比例为基础,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违反共同纲领的)。这是一个总原则和大前提。”

为了加快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会后,李维汉又主持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主席毛泽东明令颁布实施。《纲要》对建立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和上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地方领导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民族问题的立法,对于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这些原则在32年后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得到了体现,这是李维汉在民族立法方面的首创之功。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立阶段,李维汉不但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亲自参与5个自治区的筹建工作,慎重确定方案。例如,1956年广西成立自治区时,一部分人主张在经济文化落后、壮族聚居的桂西山区建立自治区,满足广大壮族人民政治上当家做主的要求,而桂东主要是汉族聚居区,历史上经济文化比较发达,仍然保留广西省的建制。为帮助选择最佳方案,李维汉亲临广西进行调查研究,对广西的历史经济与民族发展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指出,“合的方案好处更多”,“更符合民族团结合作的方案”。广西各族各界人士经充分的协商,采纳了李维汉的建议,选择了合的方案。近60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大发展和取得的伟大成就证明,这种既考虑政治因素又考虑经济因素的合的方案是完全正确的。

从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左”倾错误,无例外地影响到民族工作方面,对民族区域自治也产生了影响。李维汉针对当时民族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连续发表文章和讲话,从理论上进一步阐明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和特点,指明了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必然性和长期性。

首先,李维汉论述了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着重探讨了民族自决权的问题。他指出,马列主义承认民族自决权直至民族分离权,但有分离的权利不等于有分离的义务,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分离都是适宜的。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国度里,“民族自决和分离的要求,就是向帝国主义实行自决,同帝国主义统治实行分离。这种自决和分离是完全必要和正义的。”而在“工人阶级取得政权,消灭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以后,各民族只能联合,不能分离。合则两利,分则两害。”

李维汉的上述解释,正确地阐明了马克思主义者对民族自决的正确论断及其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对自决权应该采取的态度和立场,也是对那种认为中国不强调自决权就不是马列主义的错误观点的有力批判。

接着,他对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进行分析,着重比较了苏联与中国民族关系的不同特点,列出中国同前苏联不同的基本点有四:两国的历史发展不同,民族人口中构成不同,民族分布情况不同,革命发展状况不同。因此,他指出,中国的各民族不是经过分裂走向统一的,而是从平等联合的革命统一战线,到平等联合的人民共和国。另外,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等情况,也决定了中国不能照搬苏联的经验搞联邦制,而适宜实行自治地方制,这有利于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保证各民族的完全统一。

李维汉多次指出,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长期的政策,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下民族平等的主要标志”,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各民族自愿联合成为一个统一国家的政治基础”。民族压迫制度废除以后,民族平等在政治上的主要内容,就是各少数民族对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性事务实行当家做主。

在“大跃进”年代,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已经建立,各民族已经平等,不再需要实行区域自治,因而急于实现民族融合,并且用行政手段来推行民族融合。对此,李维汉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在平等团结基础上共同发展与繁荣阶段”,“社会主义阶段,虽有民族融合的因素,但总的来说,它不是民族融合阶段”。李维汉认为,可以对民族融合问题进行适当的、科学的宣传,但又不可以把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后才能实现的民族融合,当作当前的行动纲领和实际任务。当前党和国家的政策,是继续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促进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而不是消灭民族特点和实现民族融合。并强调指出:“只要国家的职能还存在,祖国的统一和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段专政还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也就应当继续存在,并且应当继续发挥党的作用。”

针对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的党委包办政府工作、某些汉族干部不尊重少数民族干部职权的现象,李维汉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观点:要使少数民族人民“用自己的头脑想事,用自己的腿走路,用自己的双手来解放自己和建设自己幸福的生活”,这关系到民族区城自治制度的成败。李维汉还论及区域自治的其它问题,例如,尊重民族语言文字问题,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等。李维汉的这些论述,澄清了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许多重要问题,使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指导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纠正民族工作中的错误指出了正确方向,使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问题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

1952年,李维汉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初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纲要》,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1983年11月,李维汉根据一些满族干部和群众的要求,给中央领导同志写了《关于建立满族自治地方的问题》的长信。当时李维汉住在医院里,有时还要用氧气,工作十几分钟就要休息一会儿,但他坚持不懈,花十几天时间写了近2000字的提纲。李维汉根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历史的具体情况,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出了自己对满族自治问题的理解和看法,供中央参考。当时中央正忙于其他重要工作,没来得及处理这件事。到1985年和1986年,国务院批准在辽宁、河北两省先后建立了5个满族自治县,李维汉晚年十分关心的满族自治问题得到了适当解决。

和平解放西藏办法协议签订的首席代表

1951年4月,李维汉受命为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负责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商谈和平解放西藏问题。从4月29日开始第一轮谈判到5月23日协议签订,在长达25天的时间里,谈判双方有时会就某个问题,进行多次反复协商;有时一些关键性的问题,西藏和谈代表还需发电报请示西藏地方政府和第十四世达赖喇嘛。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双方分歧大,引发激烈争论,致使谈判两度濒临破裂。

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事宜的谈判,在御河桥北京军管会交际厅举行。中央人民政府首席代表李维汉主持了首轮谈判,他说:“我们是一家人,家里的事情,大家商量着把事情办好”,并建议大家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西南军区颁布的“十条公约”。

第一次谈判未涉及实质性问题,双方代表仅就谈判程序、步骤等问题进行了协商,还听取了阿沛·阿旺晋美等代表的意见。因“五一”国际劳动节临近,李维汉提出休息两天,会上研究了请阿沛等出席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五一”纪念活动,上主席台等问题。第一次会谈后,西藏代表对“十条公约”进行了认真研究。

当年的“五一”国际劳动节,北京举行了盛大纪念活动,毛泽东与全国各族人民共庆节日。毛泽东此时此刻惦记着正在北京参加谈判的西藏代表,在天安门城楼上接见了阿沛。毛泽东握着阿沛的手说:“谢谢你,你们长途跋涉来到这里,辛苦了,好好休息,你们来了好。”

5月2日下午,双方进行第二轮谈判,主要议题是商谈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问题。这是谈判的焦点问题,也是整个谈判的基石。双方首席代表阐述了各自的立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锋。中央人民政府代表耐心细致地向西藏代表介绍解放军的宗旨和优良作风,并拿出清代历史文献,证明中央有权派军队入藏,而且早有先例。

李维汉在发言中概括地阐述了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中央政权对西藏的主权管辖没有发生过变化。近百年来由于帝国主义侵略和挑拨,西藏地方政府同中央政权之间的关系有所疏远。即使这样,并没有改变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根本事实,为保卫祖国安全防止帝国主义侵略,人民解放军必须进驻西藏。

阿沛在发言中提出,西藏地方政府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这一点已经没有问题,不赞成解放军进驻西藏,并没有不承认西藏属于中国的意思,而是有两点重要理由:一是西藏地大人少,物产贫乏,进去大批解放军,在粮食供应等许多方面有很大困难,会加重人民的负担;二是西藏的东部和北部都同内地连接在一起,只有西部和南部有印度、尼泊尔等外国为邻,万一边境上发生外国侵扰等情况,可再请解放军进去抵御,同时还可以把藏军扩充改编成解放军的一部分,这样在西藏也就有了解放军部队。

李维汉说:“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也就侵入了西藏的事实是不可否定的。英帝国主义通过侵略手段在西藏取得的种种特权,现在由印度继承下来了,这个问题还有待将来解决。西藏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一旦边境有事,解放军很难及时开进来,岂不误事。至于把藏军改编成为人民解放军,在十条中已经有了,不成问题,那是今后的事。你们既然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却不愿意要人民解放军去西藏保卫国防,岂不自相矛盾,请西藏代表考虑是不是这个道理。你们是不是担心解放军进藏后欺压老百姓,我可以在这里讲清楚,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自己的军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是这个军队的神圣职责。解放军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贯彻执行共产党、人民政府的政策,对群众利益秋毫无犯。这一点,昌都来的代表应该亲眼所见,是了解的。不需要有所顾虑。还可以明确告诉大家,解放军进驻西藏,就是去保卫国防安全,不是去干涉西藏内部的事情。至于进驻西藏的解放军的供应问题,完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不会增加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的负担。”

阿沛经过反复考虑,首先接受了中央人民政府代表的意见,他劝说其他代表也逐渐接受这一条意见。在整个谈判期间,李维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经过友好耐心的协商,终于使得《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十七条协议”顺利签订。

后来,阿沛在1986年6月22日的《人民日报》第5版发表的题为《良师诤友——缅怀李维汉同志》的文章中这样写到:李维汉“完全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丝毫没有加强于人的味道。听了他的发言,我们几位代表都感到心服口服。这样,在我们内部讨论李维汉同志的发言并结合着再次讨论‘十条公约’时,大家一致认为应当以‘十条公约’作为协议的基础。李维汉同志的多次发言和谈心,使我受到极大启发,懂得了爱民族和爱祖国的一致性,懂得了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道理和重要性,真正懂得了我们所解决的问题关系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前途和命运。从而把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放在了更加自觉的思想基础之上。李维汉同志是我走上革命道路的启蒙老师。”

30年后的1981年5月,北京举行纪念“十七条协议”签订30周年大会。李维汉在会上发表了《西藏民族解放的道路》的重要讲话,阐明了“十七条协议”是西藏历史和西藏与祖国关系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指出该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经受住了历史的检验,沿着社会主义方向,走祖国民族大家庭的团结和统一的道路,就是西藏民族发展繁荣的光明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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